事項內容 | 對遺失稅務登記證件補發的辦理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
聯繫電話 | 12366-2 |
條 件 |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儘快登報遺失併到稅務機關補發證件 |
申請材料 | 1、《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報告表》;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版面(如複印件粘貼在《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報告表》相應位置上的需用原件覈對)。 |
申請表格 | ZG11DJ008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報告表 |
申請受理機關 | 主管區地稅局 |
程 序 | 1、納稅人備齊資料交主管區局(所)辦稅服務窗口 2、稅務機關審查 3、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主管區局(所)辦稅服務窗口領取結果。 |
時 限 | 即辦 |
收 費 | 不收費 |
遺失稅務登記證件補發
學識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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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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