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件:
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所需資料:
(一)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登記表》,1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四、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凡在國稅機關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在國稅機關公告的時間內申請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
五、審批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六、程序:
申請人依法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審覈、批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