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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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介紹1

稅務登記介紹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開業、變更、歇業以及生產經營等活動等情況進行的登記事項,可以分爲:開業登記、變更登記、稅務登記換證、註銷登記等種類。本篇將對部分稅務登記項目作簡要介紹。
一、申請受理場所: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二、法律責任: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納稅人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僞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注意事項:

稅務登記集中管理採取“分散受理、集中核準、分別制證”的辦法。除特定行業(企業)外,對新增納稅人均實行由生產經營地稅務機關屬地徵管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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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務登記證的作用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2.稅務登記證的管理---15天

(1)稅務登記機關對已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稅務登記證件每年驗審一次,每3年換證一次。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未按規定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宣佈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並收回有關稅收登記證件及發票。

(2)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3)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同時,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4)銀行賬戶管理。

《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3.稅務登記主管機關

稅務登記的主管機關是縣以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負責稅務登記的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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