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法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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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續下去之前,有幾點是必須要強調的,以免誤人

    1、本文涉及法律範圍較廣,本律師又是在線寫,雖然本律師將盡量嚴謹認真,但絕對不能保證本文不出法律錯誤(甚至是基本常識錯誤),因此,本文只能歸類爲草稿,請各位熱心人指正;

    2、同樣基於第一點,本文不敢寫得過快,再加上寫作時間不能固定,更新可能時快時慢,有多快,有多慢完全不敢做承諾,請原諒;

    3、雖然有個大致的寫作提綱,但本律師極有可能想到哪寫到哪,並且儘量通俗化(不想用專業術語催眠你)。如您有好的提綱或覺得本文遺漏了什麼問題沒講,又不吝賜教的話,萬分感謝,本律師可能根據您的提議增加本文的內容;

    4、本文是本律師個人執業經驗以及學習的總結,僅代表本律師個人的觀點,不構成對任何人的建議。

    以下爲正文:

    創業,必須要解決的是幹什麼以及怎麼幹。幹什麼,就是做什麼項目;怎麼幹,就是以什麼形式(公司?合夥?個人獨資?個體工商戶?等)以及以什麼方法(營銷手段、經營手段等)去幹。

    先談談幹什麼的問題。

    第一編 找項目

    項目現在已經多到了眼花繚亂的地步,分類的方法也有很多種,本文以經營方式劃分,對個人創業的分類爲:自產自銷、代購代銷、批發、零售(包括餐飲)、運輸、中介諮詢服務等。其中,零售是大多數創業者的選擇。而零售中,加盟是目前最火爆,也是問題最多的領域之一。因此,本文首先討論的就是連鎖加盟問題。在找項目中,如有其他帶有共性的問題,請賜教。本文也許會專文討論。

    第一章 連鎖加盟

    連鎖店可分爲三種類型:

    1、直營連鎖店,即由公司總部直接投資、經營管理的連鎖店。這種方式我們插不進去。

    2、自由連鎖店,是由一個總部和多個加盟店結合而成的經濟事業體,各店是獨立法人,只是在部分業務範圍內合作經營。 這種方式目前在中國還不普遍。

    3、特許加盟店,是總部和加盟店之間靠合約結合起來的連鎖形式。即特許經營,是目前被廣泛運用的連鎖形式。

    本文所說的連鎖加盟,指的是特許經營加盟店。

    進入21世紀以來,特許經營成爲席捲全球的浪潮。越來越多的企業感受到特許經營的魅力,特許經營被西方經濟學家稱爲21世紀的主流經濟模式。爲什麼會這樣?原因很簡單,這個經營方式是雙贏的方式:

    1、對特許人來說,是可以用別人的錢和經營場所進一步發展自己的品牌;

    2、對受許人或被特許人來說,是在別人的幫助下,用別人的賺錢方式賺自己的錢。

    以上是合作愉快後的預期或應有效果,也是這種經營方式存在以及能發展壯大的根本理由,所以特許經營被譽爲“成功率最高的創業模式”之一。

    但事情不能總是如人所願,與特許經營方式一起發展壯大的,還有該經營方式帶來的糾紛。造成這種現象的理由很簡單:有機遇就必定有風險,機遇越多,風險也就越大。特許經營既然是“擋不住的誘惑”,那麼它背後必定就有“躲不過的風險”,甚至失敗。即使是在特許經營年銷售額佔商品零售額近一半的美國(但由這個數據可以看出,特許經營的前景確實是相當廣闊的。注意,這裏所說的數據是零售額,而不是特許經營企業數量。數量我國早已第一。),每年也有不少加盟店賠本關門。

    客觀的說,風險是雙方面的,特許人和受許人都有可能在糾紛中是過錯方或違約方,但本文討論的是“受許人應防範的法律風險”。

    仍然按順序說,

    一、確定所加盟的品牌

    幾乎所有的特許人在招募被特許人時都會介紹自己所擁有的經營資源的優勢、爲加盟者所能夠提供的管理經驗、專業培訓和後續支持,以及加盟者可預期的投資回報水平。這很正常,他如不這樣介紹,你怎麼會加盟他?

    特許人分爲兩種:一種是存在,就是爲了騙人的;另一種是存在是爲了做正經生意的。

    做正經生意裏又分爲兩種:想做好,然後就做好了的;想做好,但沒做好或肯定做不好的。

    很顯然,我們只想選想做好然後就做好了的。

    怎麼選?

    1、求助於政府的公示信息

    爲了遏制頻發的特許經營欺詐案件,國務院頒發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於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核心內容包括准入、特許人備案以及信息披露等制度

    對於特許人的准入標準

    《條例》第七條有個硬性臺階:“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爲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這就是業內所說的2+1標準。這個標準要求得很合理,不然街頭烤魷魚的都可以搞連鎖加盟了(不幸的是,這事還真有。當然,不能說街頭烤魷魚搞連鎖就是爲了騙人)。你自己沒有直營店,你憑什麼說你有銷售你這個品牌的經驗和技術?直營店經營時間都超不過1年,你怎麼保證你的加盟商能開得下去?要騙人,成本也得提高些纔對。說句笑話:也許兩個直營店開一年,發現比騙人更安全,更有搞頭,也許就不騙人了呢?

    對於特許人備案

    《條例》第八條要求:“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商務部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六條要求:“特許人應當在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的15天內向備案機關申請備案。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有關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備案到哪查?《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工作實行全國聯網。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特許人,都應當通過政府網站進行備案(網址爲)。”

    對於信息披露

    《條例》第二十一條到第二十三條有詳細規定,請自己查閱。律師提醒:①《條例》規定的信息,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②記住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有十二項;③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政府以上的規定,可說來得非常好。但一個規定下來,總有執行的過程和時間。說說目前關於特許經營備案的現狀:不是所有的特許人都已經備案。原因:可能是政府人員不夠,完成備案並公示出來需要時間;也可能是特許人在觀望;也可能是正在向2+1標準靠攏還不能申請備案;……

    律師提醒:①這一段時間還沒備案的不一定就是準備來騙人的`(但始終不去備案肯定是有或者會有問題的,最起碼有政府的罰款);②已經備案的不代表就不是騙子,也不代表它是想做好然後就能做好的。③備案,只能表明他具有特許經營的資格,不代表政府對它有任何定性。最簡單的比方:公司經過在工商登記註冊成立,不代表政府認爲它會合法經營,更不代表政府認爲它肯定會做好盈利。第三個提醒好像是句廢話。但根據本律師的執業經驗,中國百姓對政府的職能有時會有誤解。因此,第三個提醒反而要重點提出。

    2、求助於自己

    在中國能拿結婚證的老婆必須是女性(措辭應該比較嚴謹了吧?),達到婚齡,沒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及其他情況(比如在婚,不是“再”)。這僅僅是結婚的資格。政府公示信息起的就是這個作用。政府的公示信息能幫助你瞭解你感興趣的特許人是否有經營資格,簡單說就是告訴你它有和你“結婚”的資格。

    但僅僅是女性這一個條件,對一般想娶老婆的男人來說還是不夠吧?總要先談談戀愛吧。談戀愛是什麼?是調查,是研究,是做比較。談戀愛的目的是什麼?組建幸福的家庭(其他目的這裏不討論)。對於家庭來說,幸福就是盈利。終身大事,哪敢馬虎?

    賺錢當然也是大計,同樣馬虎不得。僅僅有經營資格是不夠的,因爲你希望加盟的是想做好並且能做好的。你得談“戀愛”,你得調查、研究、做比較。

    “戀愛”怎麼談?這裏有個來源於國際連鎖加盟網的《潛在加盟者對加盟項目評估100問》,對於個人調查來說,問題已經非常全面了。粘貼在這裏,供大家閱。如果本文權利人認爲此行爲侵犯您的權利,請儘快通知本律師,本律師將向您道歉並及時刪去。

    潛在加盟者對加盟項目評估100問

    1.公司何時成立?

    即使是特許經營體系的初步建立,亦需要相當的時間。如果是成熟的項目,跟需要經驗的積累,這都意味着時間。

    2.公司的股東與主要管理人員

    公司的投資人與管理這決定着公司的命運、試着瞭解他們,有助於形成對這個公司現在與未來的判斷。

    3.公司迄今有無訴訟,請解釋原因?

    訴訟往往是雙方矛盾無法協調的結果。通過這些訴訟事件,瞭解公司對敏感爲題的態度。

    4.公司的註冊商標麼?是否爲馳名商標?

    註冊商標對特許經營企業有着特別重要的意義。馳名商標將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

創業法律相關問題

    5.公司現有幾個直營店?每個店的經營情況如何?

    任何特許經營項目必定有自己的示範體系——直營店。直營店的經營狀況將反映加盟店的經營狀況。

    6.請給我一份詳細得直營店聯繫名錄,以便我去參觀。

    特許經營往往只推薦經營狀況最好的店供你參觀,你必須全面瞭解情況。

    7.公司的直營店經營了多長時間?

    時間是檢驗業務是否有生命力的追主要標誌。

    8.公司認爲現有得直營店存在哪些問題?

    直營店現在存在的問題將是你的加盟店存在的問題,並且可能會更嚴重。

    9.公司的產品是專利產品嗎?專利人是誰?

    專利產品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專利人和公司不是同一個人時,有潛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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