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競業限制補償金繳納個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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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關於競業限制補償金繳納個稅的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關於競業限制補償金繳納個稅的問題

【問題】

向離職職工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嗎?個人所得稅怎麼扣?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離職職工競業限制補償金屬於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支付給離職員工的競業禁止補償金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爲:對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超過標準的部分視爲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用超標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如果企業的情況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2007]102號)文的規定,可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