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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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區矯正是相對於監禁執行的一種刑種,自2009年全國全面試行以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如何使社區矯正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發展,發揮更爲積極的作用,筆者僅從社區矯正工作在實施中存在及面臨的問題,對如何使社區矯正工作日益規範、日益完善作出積極思考。

淺析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關鍵詞:社區矯正工作;對策建議;存在問題

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將社區矯正這一概念寫入新刑法,2014年在社會全面推廣。據統計,自2009年全國全面試行社區矯正至2011年,各地累計接管社區矯正人員40多萬人,累計解除矯正20多萬人,社區矯正人員在矯正期間重新犯罪的佔接受矯正總人數的0、18%,收到了良好社會效果,爲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如何使社區矯正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發展,發揮更大效能,筆者僅作一些探討。

一、社區矯正工作中面臨及存在的問題

(一)社區矯正法律法規需進一步完善

2011年新刑法首次將社區矯正寫入新刑法,在近幾年的實施中也取得了實效,但仍缺乏細則規定。

與國外社區矯正相關制度和立法相比較,社區矯正細則仍不夠明確。法律法規的缺乏制約矯正工作的發展,不利於對矯正對象的改造和社會的穩定。社區矯正無法可依,使得社區矯正工作出現法與現實相脫節的情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缺乏一定的權威性,工作措施蒼白無力,實施過程中產生各種各樣的漏洞,如:對不服從管教的矯正對象沒有強制措施,造成矯正對象“兩不管”的“真空狀態”。因此,當前社區矯正的部門性規章或地方性規章遠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亟需對社區矯正立法予以規範。

(二)宣傳不力,矯正對象自身認識不足,社會給予的重視不夠

社區矯正屬於一個新事物,社會上的百姓並不瞭解社區矯正,在工作中與被矯正對象談及周圍人對他被處以社區矯正刑罰後看法時,一些人反映,老百姓不懂得社區矯正,他們只知道犯了罪要進監獄,否則就是沒犯罪。同樣有的矯正對象法治觀念淡薄,不能深刻理解社區矯正這一刑種,甚至有部分人認爲監外執行等於無罪。

服刑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是弱勢羣體,部分矯正對象在有效刑期滿接受矯正管理之後,面臨就業與生活壓力,生活陷入貧困狀態,更有甚者,被家庭和社會所唾棄,失去了家庭溫暖與社會關愛,處於一種被邊緣化的境況。社會給予重視不夠,社會扶助力量環節相當薄弱,這就出現了對矯正對象的人性關懷與社會扶助上的斷層現象。

(三)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管理手段滯後

1、銜接出現問題,異地交付難、執行難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大量的人口流動形成“人戶分離”狀況,有口無戶、有戶無口情況突出,一些被判處監外執行的罪犯也混入其中,四處流竄,人戶分離造成難以實行有效的監督管理。部分服刑人員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規避矯正,在出監前故意隱瞞、虛報出監後的固定居住地,或因時間變遷其原住址已不存在;或是出監前提供的固定居住地是真實存在的,但其出監後故意不在其提供的固定居住地地址居住,拒不向司法所透露自己實際居住地點;或是服刑人員固定居住地不明、無住處,而暫住在親戚、朋友家等等情況,這就造成出監後無法掌握其實際居住地,致使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無法掌握其活動情況。目前有很多罪犯屬異地犯罪,本地人員在外再犯罪的,原審法院判決監外執行後,法律文書寄到罪犯所在地結案。罪犯釋放後沒有回原籍,而是在外地打工,當地司法部門部門只見法律文書而不見其人,形成漏管。銜接問題主要存在於交接環節和監管環節的銜接。交接環節的銜接工作做不好就會讓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漏管,就會令整個日常矯正工作流於形式。

2、農村籍社區矯正對象流動頻繁,不利於日常矯正管理

在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社區服刑人員由多種原因,特別是受經濟發展條件的影響,外出務工人員較多。這部分人流動性較強,場所不固定,即使保證每週都能夠電話聯繫,但也都是全憑矯正對象自己說了算,是真是假,難以考證。雖然有新的方案措施,定位手機的使用,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也有的矯正對象通過不使用定位手機,將手機給家人使用或者關機、停機等方法逃避矯正管理,致使矯正工作實施、監管難到位。

3、公益勞動的強制性、規範性需要進一步加強

根據司法部的`規定,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參加基層司法所組織的公益勞動。在工作實踐中,公益勞動的時間有時會與正常工作時間相沖突,還有的矯正對象在外打工無法參加,導致公益勞動無法正常組織開展。對無故不參加公益勞動的,雖然可以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但實際收效不大。這種缺乏規範性的管理模式使很多公益勞動流於形式,起不到應有的矯正作用。

(四)社區矯正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

社區矯正工作需要一支穩定的合格的志願者隊伍,而目前既能夠開展社會工作又懂法律的的社區司法“義工”相當匱乏。社區矯正工作中重要的一環是對矯正對象進行“心理矯正”,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心理矯正,是社區矯正工作一項全新的探索。因爲矯正對象往往受家庭和社會的歧視,對社會容易產生仇視、報復、自暴自棄等心理,這就需要根據每一個矯正對象的不同情況、不同心理,制定個性化的輔導方案,引導其自我調節精神狀態、克服心理障礙、重塑健康心理。由此可見,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迫切需要大批的專業法律人才、心理專家、社會各方力量共同參與。

二、推進社區矯正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加快社區矯正工作立法步伐,制定《社區矯正法》,填補目前社區矯正工作中出現的法律空白

社區矯正的立法化,將進一步促進我國刑罰結構的合理化,給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發揮提供更大的空間。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從立法上全面肯定社區矯正的刑法性質,必將推動社區矯正相關制度完善及落實。

目前,亟需出臺一部《社區矯正法》,讓前一階段所取得的好的經驗得以固定,並使整個社區矯正工作能夠有法可依、依法進行,首先,應該通過立法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司法行政機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各自的職能、職責和權限,最好能從法律的高度賦予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對社區矯正工作的執法主體地位。其中:公安機關實施對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對重新違法犯罪的矯正對象依法及時處理,對違反有關規定脫離監控範圍的矯正對象進行抓捕;人民法院依法加大對非監禁刑的適用力度,進一步規範罪犯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和工作程序;人民檢察院要充分行使法律監督職能,加強執法監督,完善監督程序,發現社區矯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其次,對社區矯正銜接環節要有詳細法律規定,包括交接環節的銜接和監管環節的銜接等。另外對社區矯正工作的執行和日常管理等諸多細節要有明確規定、如:規範公益勞動的規定、申請外出打工的程序和規定、不按規定參加矯正的不同情況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都應該有法可依。最後,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的具體權利和義務、兩者獎勵和懲罰的原則及程序也應有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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