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中檢察監督模式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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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中檢察監督模式的構建

導讀::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工作實施法律監督。影響了法律監督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其克服了監禁矯正模式的諸多弊端。社區矯正中檢察監督模式的構建。 關鍵詞:社區矯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模式,構建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爲惡習,並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制度起源於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的英、美等西方國家,作爲一種社會化行刑方式,其克服了監禁矯正模式的諸多弊端,並反映了整個刑罰制度由肉刑到監禁刑再到非監禁刑的發展趨勢。加強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對於規範和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刑罰制度,積極推進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合理配置行刑資源,降低行刑成本,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檢察監督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作用

根據“兩高兩部”《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檢察機關不僅僅是社區矯正工作的參與者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幫手,更是社區矯正工作的一方當事人,是獨立行使檢察監督權的監督者,作爲監督一方範文,檢察監督在社區矯正中發揮着重要作用。

1、對社區矯正實施檢察監督,是保證社區矯正順利開展的需要。對社區矯正的檢察監督,不能僅限於矯正過程的監督,監督是由多個檢察部門共同參與全方位進行的。首先,通過對審判權的檢察監督,保證只有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才能進入社區矯正範圍,從而實現社區矯正在源頭和入口上的合法性;其次,通過對社區矯正過程的檢察監督,保證執行機關的管理教育活動的依法進行,公平合法的適用獎懲措施,保障社區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社區矯正實施過程的公正;其三,通過對社區矯正工作銜接的檢察監督,保證社區矯正參與單位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從而實現社區矯正的順利開展。

2、對社區矯正實施檢察監督,有利於實現權力的制衡。沒有制約的權力,極易導致權力的濫用和滋生腐化,社區矯正從刑罰執行的角度來說,它實質上是一種行刑權,在制度設立時,設立另一種權力來對它進行監督制約是完全必要的,在我國是由檢察機關的檢察監督權來制衡審判權及司法行政機關的行刑權。

3、對社區矯正實施檢察監督,有利於維護社區矯正人員的合法權益。對一個社區矯正人員來說,因其實施了犯罪,理應受到刑法的懲處,但他仍是公民,依法享有其未被依法剝奪的權利。刑罰的適用、執行,要充分考慮到保障社區矯正人員依法不應被剝奪的權利。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工作實施法律監督,有利於解決過去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對社區矯正人員人權的保護不力的問題。

二、當前社區矯正檢察監督面臨的具體問題

從近幾年的社區矯正試點情況來看,社區矯正確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面臨着法律依據缺失、執行主體不明確、適用對象數量少、範圍偏窄等一系列的實際問題,這些問題也給社區矯正的檢察監督帶來一些實際困難。

1、法律依據單薄使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缺少權力保障。除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中的片言隻語外,2003年7月,兩院兩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開展社區矯試點工作的通知》也只是對檢察監督做了原則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6年下發了《關於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加強法律監督的通知》,明確了檢察機關重點監督的四個環節,明確了檢監督的範圍,但仍然對於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工作實行法律監督,擁有哪些權力,應盡哪些義務,卻規定的不夠明確。如沒有規定檢察監督介入社區矯正的程序,又如,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檢查發現司法職能部門在五種非監禁刑罰適用中的違法情形時發出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但沒有規定司法職能部門什麼時候糾正,也沒有規定對於司法職能部門仍不糾正時該如何解決及解決的程序和手段,缺乏法律對消極對待監督行爲進行責任追究的配套。同樣,檢察機關對沒有法律依據的矯正措施該如何監督,對矯正對象的申訴如何查處等等,均缺乏明確的可操作性的程序保障。檢察機關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最多的還是八仙過海,依據各地出臺一些政策性文件對社區矯正工作加以細化,而缺少統一的高層次的法律規範和具體的實施辦法、細則。另外,我國檢察機關在執行環節的檢察監督中如果發現違法的情況,根據規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但其方式僅限於發出檢察建議或者糾正違法通知書,沒有相應的法律執行力,被監督單位可執行也可不執行,因法律沒有賦予檢察機關以相應的處置權以追究相關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在現實操作中,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08年頒佈的四個辦法的規定,如果被監督單位不糾正違法行爲,對違法糾正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置之不理,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被監督單位提出,但這只是將矛盾轉移到上

級部門之間,問題仍然可能得不到解決。檢察監督職權的有限性,影響了法律監督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同時也影響了檢察機關的形象和權威。

2、“聯合辦公”模式造成檢察監督缺乏真正明確的監督對象。我國現行的社區矯正執行機制是公、檢、法、司等職能部門組成的共管機制。在實際權力配置中,社區矯正執行權屬於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卻是社區矯正工作的主體,在沒有得到法律真正的授權、不具備承擔執行社區矯正的法律後果的能力的情況下,從事社區矯正的執行工作,公安機關雖然沒有實際從事社區矯正的執行工作,但法律上仍需承擔社區矯正執行工作的法律後果。而公安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之間權利義務互相纏繞,權責模糊。實踐證明,這種參與主體多元化的模式不但造成了司法行政機關社區對矯正對象的管理難度加大,也影響了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的開展。

3、檢察時間滯後造成監督機關不能及時、全面掌握工作情況。根據規定,無論是交付執行檢察,還是監管活動檢察、變更執行檢察、終止執行檢察等,檢察的手段無非是書面檢察、實地考察,與有關人員或組織談話;對於交付執行的有關法律文書的傳遞,主要靠法院送判決書、外地監所科寄材料等方式進行,在實踐層面上目前也主要採用該種方式進行。該種方式進行檢察監督具有時間上的滯後性,因爲不論是到實地考察,還是由法院送判決書或由外地監所科寄材料等都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而該時間段是監管的良好時機,因該段時間內是掌握罪犯是否報到,檢察社區矯正主體是否存在脫管、漏管現象的好機會,能真正體現檢察監督的及時性、預防性。另外,有些材料如果外地沒寄或者出現其它情況,就無法全面掌握對社區矯正工作的執法情況。同時,在《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中規定只是每半年至少展開一次全面大檢察,發現的問題只是少量的且時間滯後,這樣使得社區矯正工作在偶爾法律監督的情況下進行,容易出現漏洞。

4、監督意識模糊使得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效果不佳。社區矯正雖有利於教育罪犯、改造罪犯,卻不喪失刑罰之必要懲罰功能。在實踐中,有些檢察人員對此缺乏全面深入的認知,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重懲罰輕教育,另一種是重教育輕懲罰。這兩種錯誤的思想意識使得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發生一定的`問題,在尺度上存在寬嚴不周的情況,在監督的主動性上也存在一定偏差,監督的效果也不佳。此外,有些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對社區矯正監督的定位不準確,導致在社區矯正監督中輕制約重配合,往往過分強調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搞好監督,而喪失監督的獨立性或者使監督流於形式。

三、社區矯正中檢察監督模式的構建

1、設立明確的社區矯正監督機構,擺脫社區矯正檢察人員身兼數職的情況。可以在現有監所處(科)的基礎上,增設專門負責社矯正監督的部門和人員,待條件成熟,成立單獨的社區矯正檢察處(科)。其職能是按現行法律社區矯正規定,對社區矯正決定的做出、運作、社區矯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社區矯正刑人員和被害人及社會公衆權利保障進行檢察監督。在全國的部分試點省市,已經有部分檢察院進行了此類嘗試。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在太白街道設立社區矯正檢察官辦公室,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檢察院成立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建立檢察機關內部一體化監督機制。檢察機關各職能部門應當整合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執行監督職能,改變矯正工作之前各職能部門各自作戰、溝通聯繫不緊密的狀況,形成檢察監督部門之間在非監禁刑適用中的監督合力,建立起以監所檢察部門爲主體的適用非監禁刑的一體化內部監督機制。一體化監督機制的監督重點應放在不應適用非監禁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不恰當地判處非監禁刑,監督應從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批准逮捕時就開始,將不捕信息上網流轉,公訴部門則在出庭公訴和裁判審查時開展審判監督,積極利用抗訴等手段進行糾正不當量刑並上網流轉,監所檢察部門則在監外執行檢察時結合罪犯的基本情況和社區幫教信息綜合判別其非監禁刑的適當性,進行跟蹤性監督。一體化監督的實現形式是現有檢察機關辦案系統,通過該系統充分利用實現相關監督信息和意見的流轉和處理,必要時監所檢察部門協同公訴部門做好審前監督工作,切實防止借社區矯正之名,行濫用權利之實。 3、將事後監督改爲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並重。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的監督,更多的是事後監督,這種監督方式並不利於問題的發現和解決,而且也影響了檢察機關監督效能的發揮。爲此,檢察機關有必要前移監督關口,變事後監督爲同步監督,進而

增強監督的效果。主要有兩種途徑:其一,賦予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當法院決定判處被告人緩刑和管制時,應當由檢察機關首先提出量刑建議,再由法院判決確定,對此判決檢察機關可提出抗訴。其二,改革現行的假釋、監外執行程序。有針對性對擬假釋罪犯開展實地調查並進行細化評估,通過監督重點由後向前的轉移,從而將事後監督的補救向事前監督的預防轉移,達到逐步實現同步監督的目的。

4、明確檢察機關製作的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法律效力。根據有關規定,檢察機關對刑罰行活動的監督手段主要是“通知糾正”,由於糾正違法通知書一般不具有強制性,從完善社區正,保障檢察機關權威的角度出發,應當明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即對檢察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接收單位必須按照糾正違法通知書中的要求,限期審查自己的行爲是否違法,如果確有違法情況的,要及時糾正或採取有效措施,並將糾正或改進情況書面通報發出糾正違通知書的檢察機關;如果認爲沒有違法情況的,應當及時書面回覆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檢察關。監督對象沒有正當理由拒不糾正違法的,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書的檢察院應報告上級檢察院,由上級檢察院向其同級的監管機關提出糾正意見。

5、拓寬檢察機關履行職能的方式。檢察院要把查辦職務犯罪案件與社區矯正的監督檢察有機地結合起來,確保社區矯正對象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防止社區矯正被濫用爲權力尋租的工具,避免社區矯正過程中腐化現象的發生。此外,對社區矯正工作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如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因不履行監管職責,造成社區矯正對象脫離監控,玩忽職守導致社區矯正對象重新犯罪,要堅決查處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社區矯正組織在開展工作過程中存在不尊重甚至侵犯社區矯正對象合法權益的情況,也要加大法律監督工作的力度。檢察機關要通過對這類案件的查辦,增強矯正人員的責任心,從而提高矯正效果。另一方面,要強化不同行政區域檢察機關間相互聯繫,以維護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在現行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社區矯正都是由戶籍地執行機關進行管轄,但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人員之間的流動性非常大。矯正對象可能因外出務工或其他原因而遠離戶籍所在地居住,執行機關將無法對遠離戶籍地的被矯正人進行矯正,同樣,戶籍地的人民檢察院也將無法對執行機關的矯正措施進行監督,這必然影響了社區矯正的效果,也不利於維護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因此戶籍地和居住地人民檢察院應共同參與社區矯正,建立互相通報制度,對被矯正人的矯正情況進行及時溝通,並對戶籍地和居住地執行機關的矯正措施的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防止因不同行政區域管轄而造成對被矯正人的管轄“真空”現象,以維護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

6、通過立法明確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內容。在加強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的同時,也應當完善立法方面關於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方面的內容,認爲,相關立法應包括被矯正人員的法律文書及有關材料的送達(如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是否不完備、是否存錯誤)、被矯正人員的矯正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被矯人員的權利義務是否被告知、對被矯正人員開展矯正是否按照法律書規定的期限、對被矯正人員是否建立監管和矯正檔案、落實監管及矯正措施、被矯正人員否有脫漏管或下落不明的情況、對被矯正人員提請減刑及其他執行變更、執行終止的活動否符合法律規定、被矯正的條件消失的,執行機關是否依據法律規定予以及時處理;期限屆的,是否按期發放相關文書並通報相關機關以及其他檢察機關應當予以監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