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原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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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復一日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許多人都有過寫論文的經歷,對論文都不陌生吧,論文是討論某種問題或研究某種問題的文章。那麼,怎麼去寫論文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上訴不加刑原則論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上訴不加刑原則論文

摘要:上訴不加刑原則作爲刑事第二審程序的一項特殊原則,已經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刑事訴訟法所確認。我國由於認識不統一和立法規定的不足,導致司法實踐中因適用不當而使該原則的實施存在許多問題。因此,對上訴不加刑原則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剖析,提出完善我國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若干建議,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關鍵詞:上訴不加刑原則;再審程序;二審程序

對於一個法治國家而言,任何一項法律原則的設立都是一個不斷髮展與完善的過程。我國的上訴不加刑原則確立於1979年,它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民主政治制度的集中體現,但由於相關制度不完善,在理論和實踐中仍存在各種偏差。爲了應對來自理論與實踐的雙重質疑,有必要對上訴不加刑原則基本內容進行重新界定,揭示其存在的矛盾根源,從而爲完善我國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立法建議。

一、上訴不加刑原則概述

(一)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概念

我國的上訴不加刑原則確立於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中,其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主要包括以下含義①:

1、上訴是被告人享有的合法權利,不論上訴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法院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決或態度不好而在二審判決中加重被告人刑罰。

2、對於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改判時,即使原判量刑畸輕,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3、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直接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在事實查明以後,如果沒有變更原判認定的事實,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另外,《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特徵

1、限定上訴人的範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上訴人只能是被告人一方,即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經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

2、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如果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和被告人同時提出上訴,或者公訴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訴而人民檢察院同時對本案提出不利於被告人的抗訴,那麼該案件就不能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

3、不得加重刑罰,當二審法院在審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時,不得以量刑過輕等原因加重刑罰,也不得變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三)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意義

1、有利於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僅可以消除被告人擔心加重處罰而不敢提出上訴的顧慮,還可以減輕他的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負擔。

2、有利於促進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3、有利於促使一審法院加強責任心,不斷提高辦案質量。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在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上訴不加刑,作爲《刑事訴訟法》中一項重要制度和原則,應予以嚴格遵守,不得違反。但是,上訴不加刑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準確理解和適用該原則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分析:

(一)關於能否改變管轄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問題

對於基層人民法院判處的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經二審法院審查後,認爲應判無期徒刑或死刑,二審法院不能以管轄錯誤爲由,撤銷原判,改由本院作爲一審重新審判,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二)關於二審能否在不加刑的情況下改變罪名的問題

對於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認爲原判適用法律有錯誤,定性不準,必須改判罪名,改判較重罪名,這是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精神的。

(三)發回重審的案件是否應受到上訴不加刑原則制約的問題

對於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認爲原判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一審法院重新審理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解決辦法。

(四)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處理問題

對於共同犯罪的案件,有的被告人提出上訴,有的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全案審理後認爲應當改判,不論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訴都應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

三、完善我國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若干建議

針對上訴不加刑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筆者認爲,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完善這一原則:

(一)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立法完善

1、發回重審的案件應受到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制約

如果允許上訴引起的發回重審可以加刑,就和允許二審加刑一樣,同樣是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訴權,這種做法表面上合法,實質上是違法的。

2、完善立法技術,擴大上訴不加刑原則適用範圍

筆者建議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正,明確“對於人民檢察院、自訴人爲被告人利益而提出的抗訴或者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的內容。

(二)完善再審程序中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

刑事再審程序的發動與進行應當慎重而有節制,因爲“實體真實還受到訴訟效益價值目標的制衡”。我國的再審制度並未區分有利於被告的再審和不利於被告的再審,且我國再審程序是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限制的,筆者認爲我國《刑事訴訟法》應借鑑德國做法,按照“相對再審不加刑”原則來完善我國刑事再審制度。

一項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必然會呈現出利弊並存的問題。上訴不加刑原則雖然在各國刑事訴訟法中得以貫徹執行,且佔有重要地位,但是隨着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在司法實踐中爲了保護被告人,常導致個案不公正的情況出現。因此,完善上訴不加刑原則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問題,需要對上訴不加刑原則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進行改造,需要對現行司法管理體制進行改革,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避免上訴不加刑原則流於形式。

註釋:

①陳光中.刑事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