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合同目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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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在中具有特定的法律意義.訂 立合同時,合同目的之性質是否合法決定了合同效力的有無,合同履行時,合同目的之實現與否影響了合同的解除權的產生與否.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相關內容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合同法中的合同目的初探

 摘要:合同法》並未對合同目的一詞做出明確的解釋,但如今諸多條款都出現了這一詞彙,合同法中諸如合同履行、解釋、解除制度等的具體制度都與“合同目的”相關。合同的有效性取決於合同目的的合法與否;合同最終是否能夠得以貫徹落實取決於合同目的是否能夠實現;此外,對於合同中重大誤解、根本違約等的判定都要求要通過對合同目的這一理論的解釋來實現。對於合同目的的探討如同“立法旨趣之探求,是闡釋法律疑義之鑰匙”,也是非常關鍵的。訛譹因此對“合同目的”一詞的法律內涵及其特性做出正確的解釋,能夠在理論層面爲上面所論述的合同制度的適用提供有價值的引導。

一、合同目的的界定

(一)合同目的與經濟利益

1.1着眼於不同角度對合同目的所做出的解釋會存在一定的差異。部分專家提出“合同是當事人根據此來達到彼此利益變動的一種協議,合同目的即爲利益的變動,因此合同活動目的在於利益的變動”。譺訛還有一些專家則提出“當事人之間簽訂了合同,且落實合同相關條約從而獲得一些特定結果的心理狀態即爲合同目的”。訛譻一些專家着眼於經濟學這一層面對合同目的一詞進行了解釋,提出“當事人藉助合同來達到其期望的經濟目的即爲合同目的。是當事人藉助合同的簽訂來獲得其所期望的效果,也就是其所希望獲得的經濟利益”。

1.2訛譼之所以會將合同目的解釋成某種經濟利益有着複雜的歷史淵源。關於“合同目的”一詞的解釋,《合同法》在立法之初就經過了一番討論與推敲,討論的焦點在於使用“合同目的”一詞更妥當還是“經濟利益”一詞更妥當。此後的三年時間,法工委針對此反覆修改了多次,最終才明確採納“合同目的”這一解釋。由此可知,“合同目的”“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兩個詞彙的含義有着較高的相似性,因此導致上述爭議。最後明確“合同目的”一詞意味着經濟利益並非合同目的的唯一含義,如果只是將合同目的視爲某種經濟利益,並不合理。合同目的不能夠將特殊狀態中的一些非經濟利益排除在外,它並非僅僅屬於某種經濟利益。

1.3例如,無償贈與合同中,無償贈與人贈與財物的行爲並未獲得經濟利益。《合同法》第2條明確指出,“此法提及的‘合同’一詞是指那些平等主體的法人、自由人及另外一些組織間就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進行設立、變更及終止而約定的協議。”所以,關於合同目的,筆者認爲是合同當事人藉助簽訂合同、履行合同來獲得其所期望的物品、達到其所需狀態,一般而言,大部分人都可以明晰“合同目的”這一詞彙的內涵,但在真正實踐的過程中,合同目的界定並非易事,合同目的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的目的,還是指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各自所持的訂立合同的目的?或者說是當事人合意以後的目的還是合意以前目的?要準確理解合同目的的含義,就要把握好合同目的與合同動機、合同目的與合同內容之間的區別。

(二)合同目的與合同動機

2.1與刑法學中有關“犯罪目的”“犯罪動機”之間區別的論述相類比,當事人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從而獲得某些特定結果的心理態度即爲合同目的,而合同動機是當事人簽訂合同、到合同目的的內部推動力。譽訛合同目的最重要的特點是具有合意性,是雙方當事人通過談判等措施達到的一致。而合同動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前所各自持有的目的,不具有合意性,合同動機對相對方沒有任何約束人,所以無法將其視爲判定合同目的的唯一根據。譾訛但是兩者間是存在內在聯繫的,在特定條件下前者可以由後者轉化而成。“只是在一般狀況下不能將合同動機等同於合同目的,仍有一些情況是可以例外的。例如當事人將訂立合同的動機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將此視作合同條件及成交前提;此外,儘管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並未明確告知,且合同並未把合同簽訂動機以條款的形式確定下來,假若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據表明此合同成立的前提是此動機,那麼此時合同動機與合同目的是一致的。”

2.2訛譿進一步說,前者的內在基礎是後者,前者還是後者的具體外化。抽象性是合同動機的顯著特性,由此也導致實踐過程對於合同動機的認定難度非常大,但是對合同目的的把握卻相對容易很多。一般意義上,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有着自己的合同目的、合同動機的,由於合同目的、合同動機在法律上並非同一個概念,因此僅僅在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且兩者達成共識情況下,合同動機才具有轉化成合同目的的資質,基於此,合同目的的法律評價價值才能得以實現。《合同法》第52條明確指出“,通過合法手段將其非法目的掩蓋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用的。”那麼該如何解釋此處的“目的”一詞?是該理解爲前文所說的合同目的還是合同動機?假若理解爲後者,如果當事人一方爲獲得賭博的資本向他人借款,但是對方卻對此毫不知情,抑或是當事人一方購買刀具作爲不法用途,但此時出賣人不知情,這些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筆者傾向於認爲上述行爲屬於合同動機違法,但上述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2條的合法形式指合同形式合法,只是合同的內容及所要直接達成的狀態不合法,比如爲了傷害他人購買刀具,其簽訂買賣合同的直接狀態是擁有刀具的所有權,這是合同目的,而合同動機則是傷害他人,其後續用刀傷害人的行爲並非買賣行爲所造成的狀態;而在以合法的買賣形式來達到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況中,此處買賣的目的應認定爲合同目的而非合同動機,因爲此時當事人買賣行爲造成了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的狀態。因此往往動機不應該對合同效力產生影響,不能夠因爲合同動機違背相關法律而將合同的法律效力全面否決。

2.3原因在於合同動機只是當事人主觀上的意識,往往不能夠對此進行評價,法律無法對人的思想進行懲罰。訛讀“動機僅僅是一個心理歷程,結果會因此產生效果意識,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所以並非意思表示的組成要素。法律行爲的效力一般不會受到動機錯誤的影響,但也有例外情況,例如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明晰合同動機,此時就會對法律行爲的效力產生較大的影響。”訛讁合同目的則具有特定的法律功效,是受到法律的嚴格調整的,假若當事人所簽訂合同條約中明確闡述了違法動機,抑或雙方都將其視作合同內容之一、相對人對動機違法這一事實是有認知的,在這些情況下,合同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三)合同目的與合同內容

3.1合同目的會細化成合同內容,合同內容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一些詳細的民事權利義務。合同目的與合同內容具有關聯性,合同內容就是合同目的的載體,存在於合同內容之中的期待利益被稱之爲合同目的。“合同目的,首先是典型交易目的,分爲抽象視角審視的與具象視角審視的兩種。

3.2此處所謂抽象的視角,闡述的是下面將會論述的思考、處理方式:關注的重點是類別、數量,並未將合同標的物、對勞務或服務質量的明確要求考慮在內,有些時候數量也會被忽略不計。這裏所論述的具象視角,即合同標的對於類別、質量、數量等方面提出的要求,例如當事人之間或者法律對於標的花色、質量、大小、數量等的約定或規定。着眼於具象角度對合同目的進行審視,即合同目的的尋覓、明確等都需要着眼於上述要素。”輮訛輥合同目的與合同內容的最終目的是一致的,也就是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目的都在於履行合同達到當事人的利益目標。

3.3合同內容明確了詳細的合同的權力及義務,具體涵蓋了約定、法定兩種義務,而合同目的則是以間接性、補充性的方式來明確合同的權力、義務。《合同法》第60條對法定義務一詞進行了界定,即“當事人要根據合同所規定的落實其應承擔的義務。當事人還應該貫徹落實‘誠實信用’這一準則,着眼於合同性質、合同目的、合同交易習慣去落實合同所規定的諸如協助、通知等的義務。”往往通過約定義務來體現合同目的。着眼於司法這一角度,合同條款即爲合同的內容。但要意識到,合同目的並非合同內容的簡單加和,部分合同義務即使違反了也不會阻礙合同目的的落實。

二、合同目的理論在我國《合同法》中的具體運用

(一)合同目的理論在合同履行制度中的應用

1.1在對比分析了合同目的即合同內同之後可以發現,合同目的可以對合同附隨義務進行明確,儘管有時並不明確合同的具體條款,合同目的還能夠對合同內容做補充。事實上,合同當事人儘管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都希望能夠將與合同相關的全部事項一一明確,但有些事項往往在當時不能考慮到位,且合同條款篇幅存在限制,當事人往往無法將全部可能的情況考慮在內。假若考慮欠妥當,就會漏失一些具體條款,也就是並未明確合同約定,這個情況下,合同目的就能夠對合同漏洞進行補充完善。《合同法》第62條第一項明確指出,“對於一些並未明確質量要求的要根據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實施;國家、行業沒有相關標準的,則根據一般的標準或與合同目的相契合的特定標準來實施”,第62條第五項則明確:“對於一些並未明確合同履行方式的',選擇對合同目的地實現有益的履行方式”。

1.2當然,對於合同具體條款的完善,合同目的所發揮的作用不僅僅如此,合同當事人還能夠通過條款的方式在合同之中明確表示“並未明確合同具體條款約定的,其要根據合同目的對當事人雙方的權力義務來明確。”合同是否能夠得到順利履行與合同目的是否得以實現密切相關,要根據常識或者對合同標的物的典型要求來判斷何種方法對合同目的的實現有利。

(二)合同目的理論在合同解釋制度中的應用

合同目的能夠對合同的具體條款做進一步的解釋。當事人雙方爲了達到各自的締約目的而選擇了訂立合同這一方法,因此合同的靈魂在於目的因素,合同條款內容的明確需要目的因素提供引導。司法實踐活動中,假若根據另外一些解釋方法,解釋主體無法得到其想要的結果,最終往往會選擇合同目的解釋這一手法,此外假若需要對另外一些解釋方法所獲結果的正確性進行檢驗,可根據合同目的來實施。如果合同內容出現紕漏、合同約定內容前後不一致或者並未明確約定內容,合同漏洞可通過合同目的解釋這一方法進行填補。《合同法》第125條明確表明:“對於合同條款內容,假若合同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要以合同相關條款、目的、所用詞語、誠信準則、交易習慣等爲依據,對條款的含義進行明確。對於使用了超過兩種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明確約定其效力相等的,推定各文本中所用詞語的含義是一致的。對各文本所用詞語並不相同的,要按照合同目的對其進行解釋。”因此在合同解釋中,合同目的的地位得以明確。

(三)合同目的理論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應用

3.1合同目的能夠對合同解釋權是否成立進行明確。我國率先提出用“合同目的”作爲合同解除衡量標準的是樑彗星、王家福兩位學者。輱訛輥一般而言,下列兩種情況下會由於無法踐行合同目的而造成合同解除,分別爲:一方面,是由於一些不可抵抗的因素而造成的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條第一項明確指出,“由於一些不可抵抗的因素而造成合同目的無法踐行的,合同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力”,由此將是否能夠踐行合同目的作爲其中一種決定性要素。當然,出現一些不可抵抗的因素並不意味着一定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假若履行合同時出現了一些不可抵抗因素,當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是“造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另一方面,由於根本違約而造成的合同解除。

3.2“違約非常重要,導致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爲交易活動無法順利開展,或者是因爲一方當事人實施的違約行爲造成另外一方當事人無法實現其定約目的,這就是根本違約”。輥輲訛根本違約、合同目的兩者間的聯繫非常緊密,《合同法》第94條第四項明確指出,“合同一方當事人因爲推遲債務的履行時間或者是因爲實施了另外一些違約行爲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由此將根本違約及一般違約行爲的界限進行了明確,也就是假若造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就意味着產生了根本違約行爲。由此可知,根本違約行爲是否構成取決於合同目的的實現與否。此外,合同目的還關係到部分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66條明確指出,“出賣人標的物的交付採取分批交付這一方式的,假若其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是交付與相關約定嚴重不符,而造成這一批次的標的物的合同目的無法得以實現的,買受人有權解除此批標的物合同約定。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是交付與相關約定嚴重不符,導致未來其他各批標的物交付無法使合同目的得以踐行,買受人有權解除此批及未來其他各批標的物的合同約定。”

3.3綜合上面的論述能夠得知,在法律上合同目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可從下面幾個方面看出:第一,合同效力受到合同目的合法性較大的影響;第二,在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相關條款的過程中或者是法官在對合同糾紛進行審判的過程中,如果此時並未明確合同的履行方式,可按照合同目的對合同履行方式進行明確;第三,假若合同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條款的內容理解存在着爭議,可根據目的解釋這一方法、原則對合同加以解釋;第四,由於一些無法抵抗的因素或者一些其它的違約行爲而造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此時合同當事人可以無法實現合同目的這一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第五,對合同目的的精確把握往往能夠爲合同的順利履行提供支持,確保市場經濟能夠保持良好的秩序。合同目的的本質將民事法律行爲的基本精神、合同基本原理等體現的淋漓盡致,在合同中處於總綱地位,且直接決定着合同的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