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合同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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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合同法規定有哪些?

行紀合同的合同法規定

我國《合同法》對行紀合同作了什麼規定?我國《合同法》的414條至423條對行紀合同作了詳細的規定,具體規定了行紀合同的法律定義、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承擔、行紀人對委託物的保管義務等。

第四百一十四條【行紀合同的定義】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本條規定了行紀合同。行紀合同的特點在於,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並直接向第三人承擔義務。代購合同、代銷合同、拍賣合同等都是以受託人的名義賣出、買進的,因此都是行紀合同。本條的主要考點有:

(1)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1)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行紀人以自己名義而非委託人名義爲委託人辦理業務。

(2)行紀合同訂立後,行紀人是合同當事人,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而委託合同訂立後,受託人不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對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委託人是合同一方當事人。

(3)除非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凡有市場定價的商品,行紀人可以自買自賣,並有權請求報酬;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不能自買自賣,否則屬於自己代理行爲,該行爲無效

(4)行紀合同都爲有償;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也可以是無償。5)行紀人對委託物有留置權;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不得留置對方物品。

注意行紀合同與《合同法》第403條的隱名間接代理合同的區別:行紀合同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行紀人與第三人的合同不能對抗委託人。

第四百一十五條【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承擔】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條【行紀人對委託物的保管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第四百一十七條【委託物的處理】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四百一十八條【未按指示進行行紀活動的後果】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第418條是常考知識點。行紀人違反委託人的一般價格指示有兩種情況,即高買低賣和低買高賣,應注意各自的法律後果:高買低賣,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低買高賣,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第四百一十九條【行紀人的介入權】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爲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第四百二十條【委託物的處置】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

第四百二十一條【行紀人與第三人的關係】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421條的主要考點是: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行紀人與第三人的合同不能對抗委託人。

第四百二十二條【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條【對委託合同的法律適用】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