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終結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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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終結賬注意事項
企業在年終結賬時,收入方面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正常銷售行爲  此種銷售行爲會計上一般應遵從配比原則,採用新會計準則的企業應注意收入確認的條件,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或“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的經濟業務,應該屬於企業的日常活動,而非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應屬於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或“資本公積”科目。  但要注意會計與稅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異。稅法中包含的收入內容比會計規定更寬泛,所以,企業年終結賬時應注意:對於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銷售行爲,會計準則規定應當按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現值確定爲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與應收金額的差額,計入“未實現融資收益”,並按實際利率法攤銷,衝減“財務費用”。而稅法上規定,銷售方應該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來確定銷項稅額。當然,如果一次性開具了發票,則應全額確定銷項稅額,新會計準則將應收金額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未確認融資收益”,按實際利率法攤銷,衝減財務費。此種處理稅法並不認可,所以以後各期攤銷的未確認融資收益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另外還有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會計上應當作爲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爲收入,而稅法上則將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作爲價外收入與銷售商品一起作爲銷售收入計繳稅金。此外,由於稅法和會計所依據的角度不同,價外費用在會計中沒有逐一介紹其應該計入什麼科目,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按其性質分別計入相關科目即可。但稅法上講,不論其計入什麼科目,都要計算銷項稅額。  特殊銷售行爲  1.視同銷售。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對於存貨的視同銷售,新舊準則有着明顯區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對於存貨的視同銷售,應按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不像舊準則那樣按賬面價值結轉。所以,在新準則下,對於存貨的視同銷售,與稅務處理不再有財稅差異,彙算清繳時無需作納稅調整。  例A、B兩家公司進行非貨幣性交換。A公司以產成品甲(賬面價值1萬元,不含稅公允價值1.3萬元)換取B公司乙(賬面價值1萬元,不含稅公允價值1.2萬元)原料作爲生產材料,B公司支付補價0.1萬元。假如增值稅率17%,不考慮其他稅費,產成品甲計提減值準備800元。  A公司會計處理:結轉收入:  借:原材料12400.7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040(12000×17%)    銀行存款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3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210(13000×17%)      營業外收入——非貨幣性交換損益230.77.  A公司應確認的交易收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交的相關稅費=1000-1000/13000×10000-1000/13000×0=230.77(元)。  注:《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在確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時,不再考慮增值稅。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9200    存貨跌價準備800    貸:庫存商品10000.  申報表列示如下: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13000元,第5行其他收入230.77元,第7行銷售(營業)成本9200元,第15行納稅調減額800元。  2.包裝物押金收入。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凡逾期未返還買方的,應確認爲收入,依法計徵企業所得稅等,對於企業出租、出借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的“逾期”,會計上以超過合同約定期限爲限,稅法上以超過1年爲限,對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併入銷售額徵稅。個別包裝物週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機關確定後,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對納稅人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如何徵收增值稅、消費稅及所得稅的問題,現行稅法作了明確規定,其會計處理也應按稅法規定區別情況進行處理。例如,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適用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3.賒銷。納稅人採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時,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納稅人在發出產品時按發出產品的實際成本借“發出商品”,貸“產成品”;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按應收款額確認收入和增值稅額,借“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按照應確認的銷售收入,貸“主營業務收入”等,按照規定應收取的增值稅額,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結轉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貸“發出商品”。企業爲了擴大銷售,必然會採用賒銷的形式,有時發貨、確認收入是跨期的,這種情況的出現對財務覈算、產成品管理、經營者的效益考覈、稅務處理等許多方面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1)收入確認的問題。在會計上一般按收入確認的條件確認銷售收入,稅法上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確認銷售收入。(2)庫存賬和財務賬相符問題。採用賒銷,財務上不能確認收入,但是年終庫存賬和財務賬要符合,會計上需做借“發出商品”,貸“產成品”。(3)財務覈算與稅法上的衝突。稅法上基本上是以票管稅,開了多少發票,得繳納多少稅。所以,如果賒銷方式下,產品出庫時馬上把發票開給客戶,這時候便不再依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了,而是以開票金額繳稅。  4.關於廢品銷售收入。第一,廢品如果是非生產性廢品作“營業外收入”,如果是生產中產生的廢品作“其他業務收入”;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023號)要求,只有在處於非正常損失的情況下才做進項稅轉出處理,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以外的損失,其範圍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及其他非正常損失,所以廢品銷售不需要做進項稅轉出;第三,分清原因,如果是非常災害造成的,計算出成本後扣除責任賠償和殘值後做營業外支出。如果屬於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品或不合格品,廢品的成本扣除殘值後由產成品成本負擔。如果成本項目中不設“廢品損失”項目,出現廢品時,只要將廢品的殘料轉出即可。  5.下腳料的會計處理。企業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常常會產生下腳料,有些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數量較大,出售時可收回的金額較高。對這種下腳料的會計處理,應在下腳料回收時(或期末)按預計可收回金額辦理材料的入庫(退庫)手續,衝減生產成本中的材料成本,在銷售時計入其他業務收入並計提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