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教師的專業化標準荷蘭的案例論文

學識都 人氣:2.43W

在教師專業化運動的推動下,一個新的議題是:從事教師培養的高等師範教育機構的教師及相關人員應該不應該專業化荷蘭經過多年的討論,於近期出臺了一套較完整的師範教育教師的專業標準。儘管荷蘭並不是第一個制訂師範教育教師專業標準的國家,但是在標準制訂的大膽嘗試、專業化標準體系的應用和推進上,均頗具代表丨性本文試圖探討荷蘭師範教育教師的專業標準的制訂背景、標準內容以及標準制定過程之中所涉及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加以介紹和分析,以期對我國師範院校教師專業化水平的提高及其規範管理提供有益借鑑。

師範教育教師的專業化標準荷蘭的案例論文

一、荷蘭師範教育教師專業標準制定的背景

師範教育教師的專業化問題是在中小學教師專業化深入發展的時候而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的,因爲一個簡單的邏輯推理是:教師的質量依賴於師範教育,特別是依賴於提供師範教育的師資。而中小學教師的專業化,必然要求師範教育的師資首先要專業化。

1997年,在荷蘭師範教育教師協會的年會上,荷蘭教育部負責人建議制訂荷蘭師範教育教師的專業標準建議隨即在與會者當中激起了強烈反響之所以引起強烈的反響,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1)在中小學教師專業化日益發展的今天,師範教育教師的專業化問題卻少有提及衆所周知,中小學教師都有入職條件(或資格證書)的要求,而從事教師培養的師資自然也需要一個入職條件或標準;(2)師範教育教師的專業化有利於提高教師培養的質量,從而促進中小學教師專業化的深入發展;(3)師範教育教師的專業化己經在歐洲和北美等國先行了一步美國早在1992年就成立了一個旨在制訂師範教育工作者專業化標準的工作小組,該工作小組受美國師範教育工作者協會(ATE)委託,由羅伯特。休斯頓教授主持。[1]1996年,該工作小組完成並公佈了美國師範教育教師的專業鑑定指標體系1998年,在荷蘭師範教育教師協會的年會上,代表們就標準制訂所涉及到的一系列問題進行了首次廣泛的討論,並形成了標準制定的基本框架,概括起來有以下四點:[2]第一,專業標準既要促進師範教育教師的專業開發和改善,也要考慮到適宜師範教育教師教學質量的外部監控;第二,專業標準應兼顧到教師教學經歷的不同,就是說,要在制訂一套能夠適用於所有師範教育機構的教師的一般性標準的同時,再製定一套適合於教學經歷比較長、經驗比較豐富的特別教師的特別專業標準;第三,專業標準應該是面向未來的,要能夠反映師範教育的未來發展方向;第四,師範教育機構中的師資的專業標準的指標要適合於鑑定,要具有可操作性

1999年,荷蘭就專業標準的制訂召開了一次專門研討會,100多位專家應邀參加了研討,這些專家基本代表了從事教師培養的各種機構,諸如高等學校、教師進修機構和師範教育相關研究人員經過討論,會議草擬了第一份荷蘭師範教育機構教師的專業標準草案)後經過多次修訂,終於在2000年公佈實施這不僅是荷蘭師範教育教師發展中的一件大事,同時也將對世界師範教育的發展產生影響

二、荷蘭師範教育教師專業標準的內容

在制訂師範教育教師的專業標準之前,首先需要在師範教育的範圍和師範教育的性質等問題上達成共識,就是說,專業標準的內容至少要構建在一些基本的共識之上第一個問題是師範教育教師的範圍應如何加以界定?荷蘭師範教育教師協會認爲,師範教育不應侷限於職前教師的培養,而應將師範教育放在一個更大的背景下來看。職前教師培養和職後教師進修都應納入師範教育的範疇之內,從事師範教育的教學工作和不直接從事教學工作但卻從事師範教育研究的人員也應屬於師範教育的師資之列

第二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教師教育的性質。荷蘭師範教育教師協會認爲,師範教育是一種職業性教育。師範教育的職業性要求所有從事師範教育的人員不僅僅關注當前的教學,更要關注教師實際教學的改善,這樣,接受培訓的教師是否能夠改善實際教學效果,是判斷師範教育質量的.關鍵要素。鑑於此,所有從事師範教育的人員都須在高等學校的教育與中小學的實際教學兩個層面之間達成默契一個良好的師範教育教師必須能夠:(1)對師範教育有敏銳的洞察力;(2)通過專業督導促進學生的專業發展;(3)要善於進行自我專業開發在確定了師範教育的職業範圍和師範教育的性質後,荷蘭教師教育教師協會在本專業內外廣泛徵求意見,結合其它專業的專業標準的基礎上制訂了一套適合師範教育教師的專業標準,具體包括職業態度、一般工作規範、一般職業能力和特殊能力

1師範教育機構教師職業態度

從事師範教育的教師,除應基本具備其他職業的專業標準外,荷蘭制定的師範教育教師的職業態度要求主要有以下六點,即:

(1)有開放的心態,做一個善於傾聽的人;

(2)善於改革,勇於探索;

(3)爲學生提供學習反饋,開放地看待反饋意見;

(4)立場鮮明,善於說服別人;

(5)積極參與,樂於奉獻;

(6)要有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機智。

這些指標與其它西方國家的教師職業標準相比,也有相通之處美國學者迪爾頓曾經將美國教師的職業態度概括爲四點,即:(1)持有懷疑的權利,能探究各種被認爲是理所當然事情的合理性並敢於提出質疑;(2)拒絕同意或依從他人強加給他們的有些不可接受的事情;(3)敢於挑戰傳統,做自己真正感興趣的事情;(4)能有效管理自己的活動和感情等。[3]這些標準與荷蘭師範教育教師的專業標準中所謂的“心態開放”“勇於探索”、“立場鮮明”等都有相通之處由此可以看出,作爲教師培養的專業人士來說,專業自主權是其最爲關鍵的要素。

2.師範教育機構教師工作規範性標準

工作規範適用於所有教師,既針對從事教學的教師,也針對從事師範教育的研究者;既針對高等學校中的師範院(系),也包括教師繼續教育學院的教師。工作規範共有五條標準,這些標準雖然表述內容有異,但核心是要在教學過程中與學生或學員)形成學與教的夥伴關係,要讓學生成爲師範教育的開發、實施和評估的主體。而師範教育教師的核心職責則是要成爲學生專業發展的促進者和督導者五項標準具體如下:

(1)善於解決師範生或進修教師所遇到的具體問題,包括學科教學問題;

(2)養成專業反思的習慣;

(3)善於與學生溝通,鼓勵學生之間的溝通;

(4)加強整合,特別是理論與實踐和不同學科之間的整合;

(5)要儘可能多渠道獲取知識從以上五項標準來看,一個具有專業化

水平的師範教育機構的教師及相關人員必須首先明確自己的工作對象的特殊性,師範教育應加強與中小學教育教學實際的聯繫,提高其針對丨性其次是要養成專業反思的習慣,加強與學生之間的溝通,通過溝通,促進反思第三是對專業知識的要求,擴大專業知識的範圍,才能夠對不同學科的知識加以整合,而整合也需要教師本人不斷地“充電”

3.師範教育機構教師的一般能力教師的一般能力包括五個項目,19個指標4.特別教師的特別能力標準

由於師範教育包括職前培養、繼續教育和教師教育研究三大領域,因此在針對職前教師培養的同時,還需要對從事教師繼續教育和師範教育研究的人員提出特殊能力標準。荷蘭師範教育教師協會在提出一般性的能力標準的同時,又分別對一些特殊領域的特殊教師提出了額外的能力要求

一是與教師繼續教育相關的特殊能力,共有四項:

(1)對教師在職進修環境的變化作出快捷、敏銳和有效的反應的能力;

(2)根據繼續教育實際需求來制訂教師進修的教育計劃的能力;

(3)促進學員與組織的互動影響的能力;

(4)善於化解改革的阻礙因素的能力

二是與師範教育研究相關人員應具備的能力:

(1)善於從事師範教育相關研究的能力、養成根據科研發現和結果討論教育問題的習慣;

(2)指導、鼓勵師範生和在職教師從事教育科研的能力。

三、專業標準所涉及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與要不要制訂職業標準相比,如何制訂職業標準則是更難解決的問題從荷蘭教師教育教師職業標準來看,也涉及到很多實踐和理論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四個問題:第一個問題,由誰來制定師範教育機構教師的專業標準。要解決由誰來制定專業標準的問題,就要考察專業標準建立的目的何在如果專業標準是服務於外部的質量鑑定,那麼就可能要考慮到讓一定比例的外部人士參加如果專業標準主要是服務於行業入職條件,那麼這一標準就會產生兩個作用:一是服務於本行業內的所有專業人員的專業改善;二是爲本行業設置一道專業屏障,起排他性的“門檻”作用。而這種情況下,專業標準理應由從事這一行業的專業人員自行來制定

第二個問題是建立什麼樣的專業標準,或者說標準所涉及的內容範圍應該如何界定從很多行業性專業標準來看,通常會出現兩個極端情況:一是事無鉅細地制訂標準,希望制訂後的標準,儘可能地包羅萬象,通過擴大外延來規範儘可能多的事項;二是簡明扼要地制訂標準,抓核心,以便豐富內涵。然而,實際情況則是:指標過於煩瑣,則不利於行內專業人員的接受,因爲指標太多,掌握難,記憶難,實施起來困難所以外延的無限拓展,其結果可能限制了其內涵的豐富。如若將指標制訂得過於原則,雖然便於掌握、記憶,但卻可能讓人難以理解,不作解釋的情況下,還容易產生誤解因此,如何在這兩個極端的情況下,達成平衡,需要結合本國國情慎重考慮

第三個問題是要考慮到標準的適用對象,也就是說是爲誰來制訂專業標準。這一問題看起來簡單,其實不然荷蘭在制訂師範教育機構教師專業標準時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首先是如何界定師範教育,其次纔是說明何爲師範教育機構的教師按照傳統的說法,師範教育常來指代教師的職前培養如果這樣,從事繼續教育算不算師範教育?如果要爲師範院校的教師制訂專業標準,那麼這一標準可不可適用於從事教師繼續教育的教師?再者,是制訂一套針對所有教師(全行業的專業人員)的行業專業標準,還是分門別類地爲不同性質的教師制訂不同的標準?比如說,培養小學教師的專業人員與培養中學第二階段(接近我國的高中階段)的教師是否應該加以區別?培養普通學校教師的專業人員是否應與培養職業技術學校教師的專業人員加以區別?

第四個問題是專業標準作何用途一般而言,專業標準可能起兩大作用:一是解決專業人士的專業提高和改善問題,可理解爲促進其專業開發;二是服務於外部的質量監督當然也可能同時服務於兩個目標。當制訂專業標準主要服務於第一個目標時,要解決的是兩個問題:一是專業門檻問題,二是專業督導問題若專業標準成爲外部質量監督的手段時,那麼標準的作用就可能出現異化,比如說可以將其作爲聘任師範院校或教師進修學院新教師的資格要求,也可將其作爲辭退教師的理由和根據如果這樣,那麼有兩個問題必須考慮:即從事教師培養的教師是不是專業人士?如果是,那麼在專業標準與教師所在的高等學校所制訂的聘任政策之間應該具有什麼樣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