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法家以法爲本的法治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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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步性

評析法家以法爲本的法治理論

1.主張制定成文法,強調法律的權威

法家明確提出了要制定法律法令,通過法律來治理國家的思想,強調法律的權威,不別親疏,不分貴賤,“刑無等級”,成文法的制定和公佈,使人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能夠在一定的範圍做到“依法辦事”,法家還通過嚴格的賞罰制度保證法律的施行:獎賞依法辦事的人,用重刑打擊違法行事的人。這樣法律的施行進一步得到保障,強化了法律的地位,使法律權威得以樹立,中國傳統法律因此而奠定了基礎。

2.強調法的公開性

即公佈成文法,使百姓都知道法律的內容。如鄭國的子產將自己制定的刑書鑄在鼎上,公佈於衆。鄧析私造刑法,將它寫於竹簡上,叫做“竹刑”。更值得一提的是戰國初期的李悝更是在整理春秋以來各諸侯國所頒成文法的基礎上,編撰了我國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法經》,其成爲中國古代法典制定的藍本。 中期的商鞅改法爲律,制《秦律》頒行天下,不管是理論上,還是思想上法家打破了法律的神祕性,它限制了奴隸主貴族任意刑殺等特權,讓法律得到公開,有了這個前提百姓遵守法律纔會有可能性,法律的公開信在法家的推動下成爲一種必然趨勢,在今天看來,是法家對法律敏銳的認識和探索,不管是對當時國家治理,經濟發展,還是對“法”本身,都是一種巨大的推動,至此以後法律的制定和公開是毫無置疑的法因此逐漸有了規範性,結束了混亂的局面,社會秩序因此而得到君主所謂的安定,保護了新興地主階級的經濟、政治權力。

3.強調法的規範穩定性,並提出了“法與時移”

法家認爲,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度量衡,是人們言行的客觀標準,它是調整人們關係的一種行爲規範,法家用以判斷是非功過和施行賞罰,他們的理論中常常把法比作規矩、準繩、度量衡。因此他們還強調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應當保持一定的穩定性,而且法家提出了切莫政出多門的理論,要求法律擁有統一的立法權,保證穩定,否則這樣不利於法律權威的樹立,但法家也不是說法律從制定之後就應該一層不變,而是認爲一切法律制度都應當隨着歷史的發展而做適度的變化,不能固步自封。百姓生活較爲穩定,君主的統治也更爲有說服力,

4.主張法的平等性

這一點最貼近“法治”精神,他們反對西周以來奴隸主貴族實行“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禮治”,主張“刑無等級”、“君臣上下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管子》說:“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爲大治”;韓非說:“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罰不遺匹夫”,“誠有功則雖疏賤必賞,誠有過則雖近愛必誅。”法的平等性,使當時人們從奴隸制中解放出來,儘管這種理論並未得到徹底貫徹,而且是在君主的掌控下施行的,但是它的這種主張挑戰過去“禮治”的特權等級制,使法的實施有了可能性。

(二)侷限性

1.法家維護的是君主專制

法家的以法爲本,雖然強調以法律爲準,比如,商鞅指出:“法令者民之命也,爲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韓非也說:“法者,所以爲國也。而輕之,則功不立,名不成”;“明法者強,慢法者弱。”但是法家所說的法,是君主立的法,是維護君主專制的,如《管子任法》所言:“法生於君”。 法審則上尊而不侵”它這種理論思想無不是法家維護君主專制的表現.,我們今天法治國家的“法”是應該與公民的意志相聯繫,與民主相一致,是在民主制度下建立的。無不表明瞭現代“法治”與古代“法治”的不同。我們今天的“法治國家”需要的正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這種法治 ,所依賴的基礎是民主政治。有了民主的政治制度 ,纔可能產生公正、平等的“良法”。否則一切都顯得不公正,違背了法的內涵,因爲有了民主事實 ,人民的意思纔得到傳達,纔可能上升爲法律;有了民主政體,人民纔可能制定體現自己意志的法律並執行。立法、執法、守法、護法的整個法治過程也都離不開民主的發揚。民主愈健全,法的威力愈大 ;民主愈發達 ,法的作用愈廣泛 ;民主的程度愈高,法的效果愈大,民主制度對於法律的正義、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價值的實現有着重要的意義。而法家時代的法自然不會以人民利益爲主體,他們爲君主專制服務,兩方是處於對立狀態,是剝削和被剝削的階級,人民利益是得不到維護,形式上要求刑無等級,實質上法是處於君主的控制下,法家所追求的法制是強化了君主專制。

2.法家的法的內涵是“刑”

法家的以法爲本,我們可以看見法的主要內涵是“刑”,“凡所治者,刑罰也”。 認爲法具有強制性和制裁力。法的表現不是導式的教育,而是懲罰性的禁令,這是法家之法的一個顯著特點。法具有禁止即從消極方面進行強制的功能,這是法與偏重於從正面積極開導的禮在性質上的區別,也是與現代意義上法治的區別,法令的這種強制性表現爲嚴厲的制裁,其制裁並非道德的譴責或良心的責備,而是殘酷的刑罰和赤裸裸的'暴力。法家一致主張用“重刑”來禁奸止過”,以至將法稱爲“禁奸之法”“禁奸邪、刑盜賊之法”。這種理論背後是依靠君主的權勢,法家之法是依靠君主的權勢,而今天法治國家的法除了禁止功能,還有教育,引導功能,是按照民情的要求,符合時代的需要,既客觀公正又有強制力的行爲規範。

對法的內涵的理解中,法家過於片面,其出發點有所不同。在近代意義上的法治中追求法的內涵是“權利”,是人們擁有什麼,能做什麼,基於自然法的精神,賦予人們以資格,維護人們的權利爲首要,法家則不然,因而法家的理論中對法的闡述和制定中多是刑事方面的立法,這種發展的不均衡從而也導致了中國古代法律向“刑”方面發展,人民的權利無從談起。

3.法家的目標是打擊“小人”

在先秦法家的眼中,法的目標是打擊“小人” 在古代中國,法的目標是打擊“小人”,就是嚴厲懲罰反抗專制君主統治的臣民。所謂“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過匿則民勝法,罪誅則法勝民。民勝法,國亂。法勝民,兵強”。[7這些都非常露骨地點明瞭法治的目標是要使老百姓不敢有絲毫的反抗。《商君書畫策》中說“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 還有在《韓非子奸劫弒臣》中記載“嚴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罰者,民之所惡也。故聖人陳其所畏以禁其邪,設其所惡以防其奸,是以國安而動亂不起”。這些,也都一語道破了加重刑罰、嚴厲鎮壓民衆的反抗,是君主要穩固自己統治的手段,人民在無從選擇,無法選擇的情況下服從,就不敢觸犯法律,結果也就達到了法治的目標,更加顯現了法家“依法爲本”是維護君主專制的手段和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