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納稅影響與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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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納稅影響與會計處理
 一、我國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形式   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兩種主要形式。從我國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看,通常包括派發現金紅利、送紅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以及上述三種形式的不同組合。  現金紅利即現金股利,是指公司以現金的形式向股東支付的股利。這種分紅方式可以使股東獲得直接的現金收益,方法簡便,是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最常見、最普通的形式。在我國,分配現金股利常用“10派幾元(含稅)”的說法,表示“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多少元(含稅)”。  送紅股即股票股利,是指公司以增發股票的方式代替現金,按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向股東支付的股利。發放股票股利,對公司而言,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的總額不變,但股東權益的內部結構發生了改變,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轉化爲股本;對股東而言,股東持有的股票數量增加,但是持股比例不變。在我國,分配股票股利常用“10送幾股”的說法,表示“每10股送紅股多少股”。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屬於資本性賬戶的內部結轉,不具有利潤分配的性質。但是,我國上市公司通常將利潤分配方案與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並列披露。因此,儘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利潤分配形式,筆者也將對其進行分析。在我國,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常用“10轉增幾股”的說法,表示“每10股轉增多少股”。  二、現金股利分配的納稅影響與會計處理  (一)現金股利分配的納稅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以每次收入額爲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爲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5]102號《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及財稅[2005]107號《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和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另外,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89號《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實行源泉扣繳的徵收方式,其扣繳義務人應是直接向納稅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65號《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17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根據上述法規可知,上市公司用稅後利潤分配現金股利時,雖然其本身不是納稅義務人,但承擔代扣代繳公司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同時也可由此獲得2%的代扣代繳手續費。因此,上市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時,也要進行涉及納稅的會計處理。  (二)現金股利分配的會計處理  從會計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有兩種來源:一種是從稅後利潤中分配;另一種是以盈餘公積分配。前者是上市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最主要、最常見的來源。根據我國新《公司法》(2005年)及《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的規定,公司當期實現的淨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補虧後的餘額,爲可供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的利潤應按下列順序分配:1.提取法定公積金;2.應付優先股股利;3.提取任意盈餘公積;4.應付普通股股利,對於上市公司即分配給普通股股東的現金股利;5.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對於上市公司即分配給普通股股東的股票股利。公司利潤分配方案須經股東大會決議後對外公佈。  通常情況下,如果公司經營虧損,當年沒有可供分配的利潤,則不能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但有時爲了保持投資者對公司及其股票的信心,維護公司形象,公司也可用盈餘公積支付股利。《企業會計制度》第83條規定,“企業的盈餘公積可以用於彌補虧損、轉增資本(股本)。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也可以用盈餘公積分派現金股利。”盈餘公積是上市公司現金股利分配的特殊來源。按照相關規定,公司用盈餘公積支付現金股利時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該項分配方案須經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二是支付股利後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低於股利支付前註冊資本金的25%;三是股利支付比率不應超過股票面值的6%。  上市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時,不管其來源是稅後利潤還是盈餘公積,其會計處理的基本步驟都是相同的,惟一的區別在於應付股利的來源不同,前者從“利潤分配”科目中結轉,而後者從“盈餘公積”科目中結轉。上市公司現金股利分配涉稅會計處理的基本步驟爲:1.在現金股利宣告發放日,按計算的現金股利總額借記“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或“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或任意盈餘公積”科目,貸記“應付股利”科目;2.在現金股利實際發放日,按含稅的現金股利總額借記“應付股利”科目,按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科目,按實際支付給股東的稅後現金股利貸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3.在次月7日以內上繳代扣稅款時,按代扣稅款總額借記“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科目,按以代扣稅款的2%計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即實際上繳稅務機關的代扣稅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