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企業年金的營運模式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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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健詞:企業年金 營運模式 養老信託

淺談企業年金的營運模式比較研究

    論文摘要:世界各國的企業年金營運模式,可以大致劃分成直接承付模式、模式、基金會模式以及養老信託模式四大類。不同類型模式實際上正是適應了不同層次經濟發展水平的客觀要求,才表現出各具特色的活力。只要這些模式能夠互相配合,就能夠共同支律起補充養老保津的大任。因此,對企業年金運管模式優劣的最終選擇權應該當之無愧地屬於市場。

一、直接承付模式

    直接承付模式是企業直接向本企業退休職工支付養老金。這種模式中的養老金可以由企業事先積累一筆基金支付,也可以由企業從當期利潤中支付。採取直接承付模式的多是一些大型企業和行業,其目的在於更直接地控制和使用基金,因爲企業年金基金的大部分將於本企業的股票。該種模式下,企業一般通過內部的資金和部門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而象實際操作中精算、法律與投資管理等涉及到較強專業領域的工作往往委託給相應的專家或機構來完成。採用這種模式的企業依然可以將企業年金計劃設計成DC和DB型兩種。由於參加計劃的人員侷限於本企業,受益人相對固定,而且受益人只有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才能領取養老金,養老基金的投資運營時間穩定。因此,從運作原理上,該模式類似於私募基金。

 二、保險合同模式

    保險合同模式是指企業通過與商業保險公司簽定“團體保險合同”,將企業和個人資產以繳費的形式轉移到保險公司,從而取得保險公司養老保障承諾的一種形式。在團體年金保險中,企業以團體投保的形式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年金保險,形式較爲靈活。作爲投保人的團體組織,可以是機關、企事業單位,也可以是獨立覈算的團體。被保險人往往是團體指定的在職人員,不僅包括單位正式職工,還可以包括臨時工等其他人員。由於採用集體參保的方式,團體年金保險的承保成本低,較大規模的團體年金保險還可以通過參保人員和保險公司的協商機制靈活地制定合同條款。

三、基金會模式

    基金會在大陸法系中的地位屬於財團法人,財團法戈與社團法人相對應,指法律上爲特定目的財產集合賦予民事權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財團法人制度主要規定在典中。由於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物權概念上的分歧,後者並沒有完全對等的法律概念,類似的概念是所謂的公益信託。我國民法上並無財團法人的位置,只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四種。一般而言,財團法人比信託制度更具有組織性,尤其對規模較大、具有持久性的公益事業,更爲有利。基金會的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兩個原則:一是獨立運作原則,基金會的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分離,基金會僅享有在規定範圍內的剩餘控制權;二是社會監督原則。

四、養老信託模式

    該模式建立在金融信託法律關係基礎之上,根據英美法系國家信託法有關規定,養老基金作爲受託財產,具有獨立性與穩定性,形成一個獨立的財產實體。其獨立性主要表現爲三個“不可追及性”,一是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其他財產相區別,委託人過失“不可追及”信託財產。一旦信託合法設立,委託人死亡或被依法解散、撤消、宜告破產時,如果委託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則信託繼續存續,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託才終止。二是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財產相區別,受託人過失“不可追及”信託財產。受託人死亡或依法解散、撤消、被宜告破產而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清算財產,不承擔民事責任。三是信託財產與屬於受益人的財產相區別,受益人過失“不可追及”信託財產。

 五、幾種模式的綜合比較

    面對紛繁複雜的企業年金營運模式選擇,我們很難簡單地得出哪種模式最優的結論。企業年金作爲現代經濟社會中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並不是孤立存在於真空中的抽象的經濟機制。實際上,各種企業年金營運模式都只能根植在特定的社會、經濟、土壤,反映一定的文化存在,同時又與其存在緊密的關聯,在關聯與互動中演化出千姿百態的具體的年金計劃形式。

    但是,如果把這些不同的模式放在具體的尺度下考察,還是可以看到它們在這些指標下所表現出來的差異性。我們選擇的尺度是:對計劃受益人利益的保護;同資本市場發展的互動關係;計劃運營的交易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