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土地承包權長期化的一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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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土地承包權長期化的一種模式
摘要:家庭承包責任制是當前符合我國生產力水平的土地經營模式,但是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礎上,土地承包權如何進一步長期化是急需考慮的。本文提出了土地長期化的一種模式----家庭永包制,同進對家庭永包制的概念、特點和運行機制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家庭永包制家庭承包責任制

中央十五大和十五屆三中全會提出家庭承包土地長期化的問題,各地農民是翹首以盼,但是承包土地長期化,選擇哪一種模式較好呢?筆者認爲土地家庭永包制是家庭經營土地長期化的一種較好模式。本文就對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進行一些探討。

一、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概念、特點和依據

(一)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概念

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以一定時點的人口爲依據,把土地資源的使用權按人口平均的、永久的承包給農戶,國家對農戶提出一定的責任要求,換句話講就是以農戶爲基本單位進行“永包”,同時農戶負有一定的責任。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延長土地承包權的期限,擴展土地承包權的,強化承包權的財產權和分配權的一種土地承包長期化的經營模式。

(二)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特點

1、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權利規制。一是使用權永久性佔有。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最大特點就是土地使用權永久性佔有。二是承包權可以與使用權統一於農戶,也可能單獨存在,其單獨存在就體現農戶的生存就業保障權利。三是農戶對土地具有一定的處置權。這種處置權不是土地非農化的處置權,而是農戶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承包權的權利。

2、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使用約束。一是土地用途約束。永包的土地必須遵循國家產業政策和的規定,按照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不能轉爲用地和房產開發等非農用地,永久性耕地絕對禁止改變使用方向。二是權利人的條件約束。永包的條件必須是集體的成員和具有一定民事行爲的農民。

3、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義務要求。一是生產責任。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要求土地必須有一定的生產責任,永包的條件是每年要有一定的生產成果基數,而且要隨着生產力的而逐步遞增。這主要是防止土地任意拋荒。如不能達到合同的要求,集體所有者或者土地的終極所有者可以依法收回。二是稅收責任。永包的土地必須按要求交納土地使用稅(或者租金)、土地增值稅和生產經營中的各種稅收,拖欠稅金,集體或者國家可以終止永包關係。

(三)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理論依據

1、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符合物權法的產權二重分離的原則。在物權法上,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是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搞活財產使用權的條件下產生的。市場經濟越發達,越成熟,使用權就越重要,使用權的相對獨立性就越強。這是物權變化的一種基本趨勢。我國地權的發展也應適應這一發展趨勢。土地永包制正是這一原則的體現。在永包制下土地終極所有權屬於鄉村集體,使用權永久承包給農戶,所有權與使用權適度分離,在這種分離的形式下強化了土地使用權,淡化土地所有權,符合地權發展的趨勢。淡化土地所有權並不是否認、貶低所有權,只是爲了更加突出使用權的作用。

2、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符合土地資本二重性的原則。土地對鄉村集體而言具有終極所有權,是資本。資本的本性決定了要追求利潤,既然土地對集體來說是資本,那麼投資(永包)給農戶後,鄉村集體不能收回,但是可以回購,可以在國這有宏觀政策的指導下監督使用。鄉村集體把土地資本投資給農戶,土地使用權作爲永久使用的生產性資源,又是資產,既然是農戶的自有資產,農戶就有置換、盤活的處置權,這就創新了農戶之間的市場機制,解決了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理論障礙。

3、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符合法人財產權的基本準則。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不是土地私有制,因爲土地所有權還在集體或者國家手中,農民僅擁有類似公司一樣的法人財產權,就如土地是所有權主體的一種資本一樣,對農戶進行投資,所有者享有獲取紅利和土地增值的權利,也享有土地最終所有權,但是隻要承包經營者不違反法律或者國家規定的產業政策,所有者就不能夠收回這種投資。承包者擁有永久的使用權和在法律規定內的處置權。這與公司制企業的法人財產權利有異曲同工之妙,基本上符合公司法人財產權的基本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