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證券化中信託資產的初始確認時點和相關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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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證券化中信託資產的初始確認時點和相關會計處理
爲規範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2005年4月,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2005年6月,財政部發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處理規定》。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界定,即“在中國境內,銀行業機構作爲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所以,在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以信託模式開展的。因此對其會計處理應考慮《信託法》對信託業務的規定,並遵循《信託業務會計覈算辦法》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  然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結構複雜,其會計覈算在細節上仍存在許多難點和模糊之處,其中一個就是在信託項目下,信託資產何時初始確認。  一、信託資產的初始確認時點  由於信託的特殊性,要確定信託資產的初始確認時點需要先明確關於信託的四個概念,即信託合同成立、信託成立、信託合同生效和信託生效。  (一)信託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經過要約、承諾過程,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意向,因承諾生效而合同成立,並使得訂立過程完結。  (二)信託成立。《信託法》規定:“採取信託合同形式成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成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所以,採用書面合同的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的成立與信託合同的成立在時間上是一致的。  信託合同不成立,信託也不成立。  (三)信託合同生效。是指針對已經成立的信託合同,如何產生效力的過程。有的合同是自成立時即產生效力,有的合同成立以後並不是有效,其可能是無效的、附條件生效的、可撤銷的或者是效力待定的。對於信託合同生效的構成條件;法律上並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合同依法成立時即生效,以及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在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時合同生效。另一類是合同成立後,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  (四)信託生效,指信託行爲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在信託成立基礎上還要有以下要件:  1、交付信託的財產權轉移,並辦理相關手續;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信託合法性,包括信託目的合法、信託財產合法等。即在合法的條件下,依據合同設立的信託自財產權轉移至受託人並辦理了相關手續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說,信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設立信託關係的行爲,信託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首先約束合同當事人。信託生效的結果主要發生在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將受益人納入信託關係之中。受益人是信託關係中不可缺少的一方,沒有受益人的信託是無效的。只有信託生效,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才真正形成,當事人才能根據《信託法》和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此時,承諾信託的財產轉移到受託方,信託財產才真正形成並具有獨立性。  因此,信託項目成爲一個獨立的會計覈算主體是在信託生效時,此時應在信託項目下確認信託資產,開始對信託項目根據《信託業務會計覈算辦法》進行會計覈算。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兩種不同的模式  就信貸資產證券化而言,採用的信託模式不同,信託生效時點就不同,相應的信託資產確認的時點也就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以下兩種信託模式開展:  (一)模式一  1.銀行與受託機構簽訂合同,承諾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信託成立。同時將信託資產轉移至受託人,信託生效,並規定受益人爲該銀行。  2.受託人以受託資產爲支持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持證券。  3.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受託人將收到認購資金退還投資人,則銀行仍爲受益人。如果發行成功,受託人將投資者支付的認購資金劃付給銀行,銀行將受益權轉讓給投資人。此時,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成爲受益人。  (二)模式二  1.銀行與受託機構簽訂合同,承諾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信託成立。  2.受託人以受託資產爲支持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持證券。  3.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受託人將收到的認購資金退還投資者。如果發行成功,受託人將投資者支付的認購資金劃付給銀行,銀行審覈後,將信貸資產轉移給受託人,信託生效。  (三)兩種模式的比較  兩種模式的區別在於,在模式一下,在信託成立的同時,委託人將信貸資產轉移至受託人,信託生效,委託人先作爲信託資產的受益人,該信託是自益信託。投資者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發生在信託生效後,是受益權轉讓過程。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則委託人仍爲受益人,該信託仍是自益信託。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委託人將受益權轉讓給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自益信託轉變成爲他益信託。  在模式二下,投資者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發生在信託生效前,並決定了信託是否能夠生效。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銀行不會將信貸資產轉移至受託人,信貸資產仍歸屬於銀行,信託不能生效。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銀行轉移信貸資產給受託人,信託生效,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作爲受益人享有信託資產產生的利益,該信託爲他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