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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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收的基本範疇。如何選擇以及肯定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收中最首要的問題,也是涉外稅收建設中的核心問題。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探討論文

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勢必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應用國際互聯網在1國展開貿易流動時,往往只需要裝有事前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即可以買賣數字化產品,服務器的營業規模很難被分類統計,商品誰買誰賣也很難認定。加上,電子商務的呈現使患上服務也突破了地域限制,提供服務的1方可在千里以外,由此,電子商務的呈現使患上各國對於於所患上來源地的判斷產生了爭議。

居民稅收管轄權也遭到了嚴重的衝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1般以管理中心或者節制中心爲準。但是,跟着電子商務的呈現,國際貿易1體化和各種先進技術手腕的廣泛運用,1個企業管理節制中心可能存在於多個國家,也可能不存在於任何國家。

電子商務對於稅務處理的衝擊

因爲徵稅對於象的性質以及數量難以肯定,致使稅務處理的凌亂。多數國家的稅法都對於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以及無形資產的使用作了比較嚴格的區別,並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但電子商務中許多產品或者勞務是以“數字化信息”的情勢、通過電子傳遞來實現轉化的,而數字化的信息擁有易被複制或者下載的特性。所以,它隱約了有形產品、無形勞務以及特許權之間的界線,使患上有關稅務當局很難確認1項所患上到底是銷售貨物所患上、提供勞務所患上仍是特許權使用費,這將致使稅務處理的凌亂,極可能會因不知其所合用何種稅種而無從下手。

電子商務對於現行稅收徵管釀成的衝擊

現行的稅務登記法子沒法使用,稅源失控。現行稅務登記法子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信息網絡交易經營規模是無窮的`,不需要事前經由工商部門的批准。因而,現行的有形貿易登記法子再也不合用電子商務,沒法肯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容易造成漏管漏徵。

課稅憑證的電子化、無紙化,加大了稅收徵管以及稽查的難度。對於傳統商務流動徵稅是以審查企業的帳冊憑證爲基礎,並以此作爲課稅根據的。而在電子商務流動中,納稅人交易信息電子數據化,帳簿以及記帳憑證是以網上數字信息情勢存在的,而且這類網上憑據的數字化又是擁有隨時被修改而不留痕跡的可能,這將使稅收徵管失去了可靠的審計基礎,使稅務機關面臨如何確保應納稅額及時、足額入庫的新問題。因而,稅務機關對於可能存在的稅收背法行動很難做出準確的定性處理。

增添了避稅的可能性。因爲網絡傳輸的快捷,關聯企業的各成員在對於待特定商品的出產以及銷售上具有更富餘的張羅時間。關聯企業可以快捷地在各成員國之間有目的調劑收入,分攤本錢費用,輕而易舉的轉讓定價,逃避鉅額稅款,以到達整個團體的利益最大化。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思路以及建議

制訂電子商務稅收對於策的原則

堅持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是指相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給予同等的對於待,而不斟酌這項交易所患上是通過電子方式仍是傳統的商業渠道獲得。稅收中性原則的實際意義是稅收政策應在加強徵管、避免稅收流失的同時不阻礙網上貿易的發展。

堅持現行稅制爲基礎的原則 在制訂相干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軌制爲基礎,針對於電子商務的特色,對於現行稅收軌制作必要的修改、補充以及完美,這樣做既不會對於現行稅制造成太大的影響,也不會發生大太的財務風險。

不單獨開徵新稅、稅收適量優惠的原則 我國企業信息起步較晚,在網長進行貿易流動的企業更是少的很,爲了增進電子商務在我國快速發展,開拓新的稅收來源,應激勵企業多進行網上交易,對於電子商務的徵稅應該採用優惠政策,不能僅僅針對於電子商務這類貿易情勢而單獨開徵新稅,不然會導致稅收負擔的不公平散佈,影響到市場資源的公道散佈,同時,對於國內廠商提供的軟件銷售、網絡服務等不管購買者來自國內仍是國外,在較長1段時間內履行免稅。

堅持以居民稅收管轄權以及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並重的原則 國際上現行稅收管轄權基本上呈兩種格局,發達國家普遍採取由屬人原則肯定的居民稅收管轄權;發展中國家則普遍採取由屬地原則肯定的地域稅收管轄權。從我國是發展中國家這1現實動身,爲保護國家總體利益,同時也爲合用國際稅收發展的需要,近期應該採用居民稅收管轄權以及地域管轄權並存原則,並逐步強化居民地稅收管轄權方式。

前瞻性以及靈便性相結合的原則 1方面要結合電子商務以及科技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訂稅收政策,要斟酌到未來信息經濟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干的政策擁有必定的不亂性以及連續性。另外一方面電子商務稅收對於策必需謀求全世界的1致性,才能充沛提高稅收效力、解除國際間稅收的不正當競爭,同時統籌我國加入WT0的請求,在保持我國稅收權益及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力求與國際商務規則接軌。

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思路與建議

加強國際稅收合作,完美國際稅收協議 電子商務是觸及全世界的經濟貿易流動,其所帶來的稅收問題也是國際性的,因而,必需通過加強國際間的合作與協商來解決。電子商務是1個網絡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其活動性、隱祕性極大的削弱了各國稅務當局獲取商品交易各方交易信息的能力,單唯一個國家稅務當局很難全面掌握跨國納稅人的情況,但電子商務的各個要素以及環節終究至少要反應在1個國家的管轄規模內。終究實際上就是國際合作與調和的問題。對於於勞務的

收入來源地問題,目前國際上仍沒有提出1個有效的解決辦法,只能請求各國稅務當局互換稅收情報互相協助徵稅。深刻了解納稅人的境內、境外信息,充沛蒐集來自世界各國的相干信息、情報,及時掌握納稅人散佈在世界各國的站點,尤其是開設在避稅地的站點,肯定納稅人的收入來源地,從而避免上網企業應用站點偷逃稅款。

採用有效措施實現稅收電子化 樹立專門的網絡商貿稅務登記以及申報軌制。各級稅務機關應答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以及個人做好全面的稅務登記工作,掌握他們的詳細資料,具有相干的網絡貿易納稅人的流動情況以及記錄。稅務機關應答納稅人填報的有關資料進行嚴格審覈,併爲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級稅務機關應踊躍與銀行、網絡技術部門合作,按期與他們進行信息交換,以使稅源監控更爲有益。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申報時,稅務機關可以請求納稅人申報相應的電子商務資料,並由稅務機關指定的網絡商出擁有效證明以保證資料的真實性。上網企業通過企業提供的勞務、服務及產品銷售業務應單獨建帳覈算,以便稅務機關覈定其申報收入是不是屬實。

加快稅務電子系統“電子徵稅”的過程。“電子徵稅”1般包含電子申報以及電子支付兩個環節。電子申報是指納稅人應用各自的計算機或者電話機,通過國際互聯網、電話網等通信網絡系統,直接將申報資料發送給稅務局,從而實現納稅人沒必要身在稅務機關便可完成申報的1種方式;電子商務支付是指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的稅票信息,直接從其開戶銀行或者專門的“稅務帳號”劃撥稅款或者匡助納稅人辦理“電子儲稅券”以扣繳應納稅款的進程。

對於電子商務外匯匯出履行代扣稅軌制。目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常常有益於發達國家,無益於發展中國家。爲了保護國家的利益,可斟酌對於境內居民(自然人)匯出外匯履行用處申報軌制。其中屬商務性的,可由匯出郵局以及銀行代扣必定比例的稅款,從而提高境內居民消費境外商品或者勞務的本錢,以遏制國外產品可能對於國內市場釀成的衝擊。

修訂與完美稅制 逐步修訂以及完美現行稅法以及稅制,補充有關對於電子商務合用的條款。現行的稅收法律對於新興的網絡商貿已經顯患上力不從心,我國應及早修改以及補充有關電子商務合用性以及稅收條文,明確網絡商貿的納稅義務產生的時間、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納稅資料申報、納稅資料保管軌制等。在對於1些稅收問題的處理上,還應該遵循“實質重於情勢”的原則。如網上音樂不管是從網上提供仍是以光盤情勢呈現,均應享受一樣的稅收待遇,其實質上都屬於商品銷售。再如特許權使用問題,一樣是進行復制,如果購買者是爲了銷售,應作爲特許使用權轉讓來進行稅務處理;而如果購買者是爲了自己內部使用,就應該作爲商品銷售來進行稅務處理。

參考資料:

一、劉冰,《論電子商務對於稅收的2元作用》,《財政與稅務》雜誌,二00一、九

二、計金標,《電子商務對於稅收的影響及對於策》,《財政與稅務》雜誌,二00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