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電子商務對稅收的衝擊

學識都 人氣:1.06W
談電子商務對稅收的衝擊
商務是近年來伴隨着化信息技術的迅猛而產生的一種新型貿易方式,電子商務的本質是一種全新的市場運作方式,它的核心仍然是商務,它的重要意義在於:通過互聯網傳統的商業行爲找到了新的載體和工具,使資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和利用,但就電子商務表現出來的無址化、無紙化、無形化、無界化、虛擬化五大特點來看,已打破了由傳統稅收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及相關的平衡狀態,出現了許多稅法的空白和盲點,已經對原有的稅收法律制度提出了嚴峻的考驗。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一)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一般而言,稅收管轄權的範圍是一個國家權力所能達到的範圍,各國現行的稅收管轄權並不一致,有的實行屬地原則,有的實行屬人原則,或二者兼而實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管轄權的問題更加突出,由於空間的廣泛性和不可追蹤性等原因,收入來源難以確定,地域管轄權也難以界定。以美國爲首的發達國家要求加強管轄權,而發展家爲了本國利益則側重於強調地域管轄權。隨着電子商務的發展,若不採取積極措施,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關於稅收管轄權界定的衝突將會進一步加劇。  (二)應納稅種難以確定。我國現行稅制中,依據提供勞務、提供特許權使用和商品買賣等銷售形式的'不同,分別徵收營業稅和增值稅,並對提供勞務、特許權使用和商品買賣等銷售形式有明確的界定,從而比較容易確定相應的稅種、稅目、稅率及計稅依據。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大量的商品和勞務是通過網絡傳輸的無形的數字化產品,這些數字化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爲人們普遍接受的產品概念,改變了產品的性質,使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因此稅務部門在實際徵收管理過程中,會對一項數字化產品交易形式究竟認定爲提供勞務、提供特許權使用,還是認定爲銷售商品,因理解角度不同而產生較多爭議。  (三)常設機構難以界定。常設機構指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稅收徵管部門即是通過常設機構來確定企業經營來源地,並據以徵收稅款的。但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非居民可以通過用服務器上的網址來進行銷售活動,那麼可否判斷網址即是該非居民的常設機構呢?此外,非人化的網絡供應商作爲代理商擔任常設機構,從概念上看是與大多數國際稅收協議都將代理商特指爲人是不符的。  (四)避稅問題更加突出。荷蘭國家局對避稅下的定義是:避稅是指以合法手段減輕稅收負擔。由於電子商務的高流動性,隱匿性特點,使得稅務部門難以取得稅收依據。美國財政部有關電子商務的白皮書提出了電子商務中心幾個徵稅的特點:①消費者匿名;②製造商隱匿其住所;③稅務部門讀不到信息,無法掌握電子交易情況;④電子商務本身也可以隱匿,正是由於電子商務的這些特點,企業只要通過交換在互聯網上的站點,選擇在低稅率或免稅國家設立站點,就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五)稅收徵管無賬可查。電子商務交易形式可分爲兩類。一類是互聯網主要爲無形資產交易起到通信和分配的媒介作用,即客戶可直接從網上購買產品和勞務。另一類是互聯網是作爲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數字化交易,以往的徵稅有發票、賬簿、憑證爲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交易雙方可以不開發票和不作賬目記錄,或雙方在網絡中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填制,但這些電子數據可以輕易地加以修改,不會留下任何痕跡和線索,這樣就使收入難以確定,給徵管工作帶來困難。此外隨着電子銀行的出現,一種非記賬的電子貨幣可以在稅務部門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完成納稅人的付款業務。無紙化的交易沒有有形載體,使本應徵收的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均無從下手,致使稅款嚴重流失。  二、適應商務的稅收對策  世界各國都面臨着解決電子商務徵稅的,但各國的作法不盡相同,由於我國的電子商務尚處在萌芽階段,爲了儘快縮短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必須在國家的政策指導下,在堅持稅收中性原則和公平原則的前提下,可逐步採取下列措施,完善我國對電子商務的徵稅問題。  (一)統一稅收管轄權,逐步向單一的居民管轄權傾斜。我國現行的稅收管轄權是收入來源地和居民管轄權二者兼而有之,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但是,在電子商務中收入來源地的概念變得模糊,交易雙方往往藉此偷逃稅款,而居民的概念則要清晰的多,只要是本國的居民從事電子商務活動就得徵稅,這樣既簡化了操作程序,又增加了稅收收入。  (二)開發電子稅收軟件。從長遠看,電子商務將會在各種貿易總額中佔有相當大的比重,電子商務的稅收也將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今天,儘快開發出一種電子商務管理技術平臺,爲電子商務提供技術上的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三)重新認識電子商務下的常設機構概念。互聯網址本身並不構成常設機構,因爲它是由軟件和信息構成的,而軟件和信息是無形的,不符合常設機構概念,如果通過一個放置於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服務器的網址從事經營,而該企業無權控制該服務器時,不能認定該企業擁有常設機構,只有機設備從事電子商務活動被界定爲企業的核心職能,纔可以認定該計算機設備構成該企業常設機構,這個說法便於理解常設機構這個概念,而本文前面提到過的相應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四)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徵管體系。電子商務的不斷髮展,傳統的稅收徵管體制受到嚴峻挑戰,要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發展要求的稅收徵管體系要從以下幾方面着手。一是加強稅務機關自身建設,儘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的全面連接,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和稽查,防止稅收流失;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報稅制度,便於稅務機關征收和稽覈選案,三是從支付體系着手解決電子商務的稅收徵管問題。  (五)建立嚴格的處罰制度。對於電子商務中的偷逃稅行爲給予高額罰款,對情節嚴重者由工商管理部門取締其經營權,同時取消數年內申辦企業的資格,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以震懾利用高手段偷逃稅款的行爲。同時對網絡貿易也可實行優惠稅率,以促進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六)培養面向網絡的專業稅收人才。未來的競爭是人才的競爭,電子商務的出現和迅猛發展又對稅務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大投入,認真制定並實施稅收人才培養計劃,創造人才成長的新體制,逐步形成一支既精通稅收專業知識,又精通外語及計算機網絡知識的高素質、型的稅收專業人才。  (七)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法規。在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同時,需要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對電子商務的操作進行規範。一是制定電子交易條例,爲電子商務行爲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二是制定電子貨幣法,提供網上購物等電子商務行爲的統一規範;三是協調國際、商務有關法律法規的差異,防止發達國家憑藉其經濟技術上的先進侵害我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