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評康德哲學中的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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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評康德哲學中的對立
  康德最根本的特點是對立沒有達到統一。關於康德哲學中的對立,鄭昕和張世英先生都列舉了一些。[1]他們二人所列舉的都大致相同,而我認爲都還可以改進。我認爲康德哲學中最根本的對立是作爲認識主體的“自我”和作爲認識客體的“物自體”的對立。主客體的相互作用——即“自我”和“物自體”的相互作用就產生了“現象”。這三件東西就是構成康德哲學體系的三大要件,我將這三樣東西圖示如下:;

自我——現象|物自體;

康德認爲,現象不能達到物自體,它們不能溝通,中間好像有一堵牆隔絕開了,我用一豎線來表示這一隔絕,這意味着物自體不僅是在現象背後的,而且還是在“牆”那邊的看不見、摸不着、達不到的基礎。而自我與現象卻是溝通的,我用一橫線來表示這種溝通。這裏就有一個疑問:康德不是亦主張自我是不能被認識的本體嗎?這怎麼能說自我與現象是溝通的呢?誠然,自我與物自體一樣都是現象背後不可認識的主體,但是我這裏所說的與現象溝通的“自我”,是作爲認識主體的“自我”,而在現象背後不能被認識的“自我”,實際上已經是作爲認識對象的“物自體”了。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的“純粹理性之誤謬推理”中講到,關於靈魂的先驗幻象,起自於將認識主體的“自我”誤認作認識客體的“自我”。他用一個形式邏輯的推理表示出來。[2]他認爲在這一邏輯推理中,發生了中同歧義,將認識主體的“自我”;當成了認識客體的“自我”即“物自體”。而作爲認識主體的“自我”。它與現象是溝通的,即“自我”可以認識現象,我們的道德行爲可以在現象界表現出來。;

康德哲學就是要對上面圖示中的“自我”作批判地考查,批判認識主體中不包含經驗成分的先驗認識原理即“純粹理性”。他認爲“理性”有兩個任務,即思辨的運用和實踐的運用,他說“理性的思辨運用的重任是:認識對象,直至推進到最高的先天原則。它的實踐運用的重任是:要照最終的,圓滿的目標去決定意志。”[3]理性的思辨的運用,就是“自我”認識對象。這種認識,他認爲不能達到“物自體”,而只能達到“現象”,而且他的“哥白尼式的革命”表明認識對象不是認識去適合對象,而是對象來適合合理性的認識形式,是“自我”向對象立法,理性只能認識由自身頒佈給的普遍必然性,日本學者安倍能成認爲這表明了理性的自由和自律。[4]關於理性向對象立法即認識對象這一部分的基本,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和《未來形而上學導論》中作了闡述,我亦作過專門討論。[5]理性實踐的運用就是“自我”向“自我”本身立法,自我是遵從自我的立法,這便是理性的自由和自律。[6]在此,我有必要在原拙文討論的基礎上再補充談一談“自我”向對象立法的一些。;

康德的“理性”這個詞有三種涵義:有時它泛指一切不來自經驗的東西,這種理性包括最狹義的理性、悟性和先驗感性直觀;有時它指最狹義的理性和悟性;有時僅指最狹義的理性。他認爲先驗感性直觀即空間和時間僅屬於現象,而自我向對象立法就是悟性向已經由空間和時間作了統一的感性現象立法,因此認識不能離開經驗現象,因爲我們不能認識物自體,而認識的對象僅是現象,我們對對象的認識不能先於對象而成立,必須要在對象提供給我們後我們才能對它進行認識,才能對它先驗立法,所以認識不能脫離經驗對象,而認識即自我向對象立法就是悟性向感性直觀現象立法。;

在這種現象的立法中就有這樣幾層對立:即有先驗原理與經驗知覺的對立;主觀性與客觀性的對立;感性與悟性的對立;相對與絕對的對立。康德認爲經驗現象中的純直觀與純範疇是先驗地來自於主體的形式,因此是主觀的,但它們是具有普遍性,是不因各主體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客觀性質,是對象的,因此是客觀的。經驗知覺則是物自體作用於自我而產生的,它不是主觀自生的,因此它們是客觀的,但它們又是物自體作用於認識主體的感官上所產生的主觀感覺,沒有普遍性,因此是主觀的。這樣看來,現象中無論是先驗形式還是經驗,都既有主觀的一面,又有客觀的一面。所以現象也就既是主觀的,又是客觀的。不過在現象的主觀性背後,還有一個抽象的主體即自我,在現象的客觀性背後,還有一個抽象的客體即物自體。現象本身的主觀性和客觀性,現象之外的主體和客體,是分屬於兩個根本不同的領域.沒有溝通,並且現象本身只有相對性,沒有絕對性,絕對性存在於現象兩邊的抽象的自我和物自體之中,而且在既是主觀的,又是客觀的現象之中,還有感性直觀和悟性範疇的對立。它們二者雖如上述既是主觀的,又是客觀的,但仍然沒有本源的統一,它們的統一需要靠中介即圖形纔可能達到,黑格爾譏之爲“就像一根繩子把一塊木頭纏在腿上那樣。”[7]。;

自我不僅向對象立法,認識世界,自我還向自我本身立法,產生道德,這種立法是最狹;義的理性的立法。因爲康德堅持認爲,感性直觀只屬於現象,而悟性範疇只有在與感性直觀相結合時才具有客觀的實在意義。因此這二者都只能適用於現象進行科學認識,而對上面圖示中的自我本體的立法,則只能是自我中的理性的立法。康德認爲理性本身就具有實踐能力,它無待於對象提供給我們。因此理性道德立法時是不以提供給我們的對象爲條件的`。這就是說,道德的、決定意志的原因的實踐原理,是不以慾望能力的對象(內容),即不以自愛或個人幸福爲原則的。在沒有對象,沒有經驗內容的情況下,純粹理性就只能在自身中作純粹形式的立法,因爲這種立法不以慾望能力的對象爲條件,不受理性之外的因素的決定,所以這種立法就是純粹理性自己決定的,這就是所謂意志自律。康德一再強調,理性的道德立法是自律而不是他律,因此不能是現象中的自然因果律,而只能是本體的自由因果律。在道德時,一定要劃清現象與本體的界限,不能讓道德的自由立法變成經驗中的自然因果律的一項,成爲他律。如上面的圖示所表明的,康德哲學中有兩個本體,即作爲主體的自我和作爲客體的物自體。而道德中的本體是指的作爲主體的自我而不是作爲客體的物自體,物自體向物自體立法而有道德,這是不可理解的,這一點必須注意。自我也不能向物自體立法,自我只能向物自體的表象即現象立法,這是思辨理性的任務。;    註釋;

[1];鄭昕:《康德學述》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64-67頁;張世英:《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20-21頁。;

[2];康德:《純粹理性批判》藍公武譯、商務印書館1960年版2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