屆中審計是經濟責任發展動向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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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

屆中審計是經濟責任發展動向探討論文

1、強化審計計劃性的需要。目前,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受組織部門委託開展審計,由於多方面原因審計部門不能在制訂年度審計計劃時瞭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任務量,主動性較差;同時,經濟責任審計已逐步形成與其他審計類型聯動的模式如預算執行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結合、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結合等,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的不確定性,不利於審計項目的資源整合。但屆中經濟責任審計,在年初即可確定審計任務,審計部門可以根據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結合預算執行、財政財務收支、專項資金審計等,統籌安排全年審計項目,避免重複審計,節約審計資源,提高審計效率,強化年度審計計劃。

2、提高審計時效性的需要。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的在於通過制度約束提高領導幹部依法執政的意識;通過對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使領導幹部得到提醒和警戒,避免同樣問題重複發生或小錯誤演變成大錯誤。但屆中經濟責任審計,作爲一種制度安排,定期對領導幹部進行審計,不但保證領導幹部在任期依法執政,及時糾偏以致小問題不至於釀成大錯誤,造成經濟損失;同時,認真執行先離後審,真正發揮經濟責任制度對領導幹部的約束、監督等作用。

3、提高審計效率的需要。影響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效率的因素較多,主要有:一是審計程序煩瑣。通知書既要送達離任領導幹部原單位又要送達離任領導幹部本人,有關問題既要與離任領導幹部原單位交換意見又要與離任領導幹部本人交換意見。二是配合度低。有些被審計領導幹部認爲自己已經離任,只要沒違法,任職期間的績效與本人和單位關係不大,採取應付了事的`態度。

二、加強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可行性

1、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確。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審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該規定完善了審計監督職責,確立了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

2、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好得到證實。從實踐效果看,屆中經濟責任審計在被審計單位及領導的重視程度、審計查錯糾弊的時效性和審、幫、促作用的發揮以及審計成果轉化等方面,均體現出不同於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和力度。其作用體現在:一是屆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在審計項目安排上採取“一帶二”、“一帶多”的形式,在資源共享、結果互用上有效地減少了重複勞動、不斷優化審計成果,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各部門和被審計領導對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發現的問題及審計建議,積極對待,能夠做到邊審計、邊落實、邊整改。

三、開展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

1、審計對象確定缺乏規範。對哪些領導幹部、領導幹部任職幾年開展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目前還沒有規範。在實際工作中,人力資源部門與審計部門確定審計對象所考慮的因素也有偏差。

2、部分領導幹部的思想認識有待提高。屆中經濟責任審計若宣傳不到位,容易讓被審計領導幹部產生疑慮:是上級領導對自己不信任還是自己有重大經濟問題,容易形成不穩定因素。

四、加強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和建議

1、明確審計對象。在按審計法規定明確審計對象的前提下,還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對審計對象所在單位性質的界定。對資產規模大、基建項目多、人事變動頻繁、羣衆反映問題較多的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幹部要進行重點監督。二是對任職期限的界定。要突出重點,有計劃、分步驟地對重點企業進行定期審計,按重要程度分爲由短到長的不同審計期限,並將屆中經濟責任審計作爲制度安排,明確選取審計對象的標準,使審計工作更具針對性和科學性,領導幹部也從思想認識上主動接受審計。

2、把握評價原則。在未出臺統一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規範性文件之前,審計評價應結合屆中經濟責任審計在於防範和預警的特點,着重把握以下幾個原則:一要突出內部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重點審查並評價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可驗證有關經濟事項運行的合理合法性,並對被審計單位今後完善內部控制、確保經濟事項合法運行起到最基本的保證作用。二要突出經濟決策的可行性、有效性,對正在進行的決策事項應側重可行性研究的審查和評價,驗證可行性研究的存在性和完整性,確保決策事項基本可行;對已完成的決策事項應側重效益性評價,驗證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