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如何解決疑難傷害案中的證據矛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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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較爲疑難的故意傷害案件,導致其疑難的主要原因就是證據矛盾,因此把握疑難傷害案自身特點和證據矛盾的類型顯得尤爲重要,本文擬通過對幾則案例的具體分析,提出其所涉證據矛盾問題相應的解決對策。

淺談如何解決疑難傷害案中的證據矛盾問題

「關鍵詞」證據矛盾,證據鏈條,證據排除

故意傷害案(簡稱“傷害案”)屬於司法實踐中的常見多髮型案件,且佔有相當的比例。但在統計案件時我們發現,在檢察機關建議偵查機關撤回的案件中傷害案所佔比例較高:2003年我院共計撤案18件,其中6件爲傷害案件,佔總數1/3,而且這些傷害案基本上屬於存疑不訴的案件。2002年我院檢察委員會共計討論案件數爲8件,其中2件爲傷害案,佔總數1/4.以上情況和數據表明這部分傷害案在認定中的確存在難度,姑且稱之爲“疑難傷害案”。通過對這些案件的集中分析發現疑難傷害案存在的突出問題是“證據矛盾”。順延這一思路,展開進一步的研究。

一、疑難傷害案自身特點所引發的證據矛盾

(一)多人蔘與引發證據矛盾

疑難傷害案的顯著特點之一是多人蔘與。此處多人蔘與不單指參與的總人數爲3人以上,而且還包括互毆雙方人數均在2人以上的情況。這種多人蔘與帶來的直接後果就是場面混亂—— 拳打腳踢,棍棒相加。因此,在這種情形下,參與者的記憶能力基本處於混沌狀態,甚至當時連自己受傷與否都不清楚,等事後才發現受傷,再經法醫鑑定構成輕傷或者重傷。此時的被害人很難記得清自己被誰所傷,而由於對方參與鬥毆的人是確定的。這樣,被害人極有可能會根據互毆前的多種信息,譬如對方領頭人、對方引起鬥毆的人,來陳述被誰所傷。這種基於判斷所做出的陳述很容易與證人證言相矛盾。下面這則傷害案,可以很好地詮釋這一點。

[案情介紹]:參與互毆的爲6人,被害方爲4人,加害方爲2人(張某和王某)。經過一翻激烈的互毆後,被害人發現自己嘴角流血,經法醫鑑定爲輕傷。[證據比較]:被害人陳述中一口咬定其傷系張某拳頭所致;被害人女兒(當場目擊人)證實其父親的傷系王某用磚頭所致。其他證人證言僅證實互毆的場面。這樣,就產生難以排除的證據矛盾。

(二)家庭舊怨引發證據矛盾

疑難傷害案的另一較爲顯著特點是家庭舊怨。許多發生在鄰里和親屬之間的傷害案,都具有明顯的家庭舊怨情節。這類傷害案也較容易引發證據矛盾。當被害人被鄰居或者其他親屬致傷(構成輕傷或重傷)後,被害人總希望通過此次傷害事件來解除舊怨利害。因此,一方面被害人在其陳述中很可能會誇大事實,容易與證人證言矛盾;另一方面被害人總是在不斷視加害方的態度而做出不同的證言,容易出現被害人前後陳述的矛盾,司法實踐證實這種證據矛盾是非常難排除的。

[案情介紹]:相鄰兩家因地基糾紛素有怨恨,一日又因瑣事兩家發生互毆,參與人數共爲5人,被害方2人,加害方3人。被害人嘴部被孫某用木棍致傷,構成輕傷(上限)。

[證據比較]:被害人前3次陳述均證實犯罪嫌疑人孫某用木棍將其打傷。孫某和其家人均予以否認。或許,正是由於這種新恨和舊怨,促使被害人要加害方付出更爲慘重的代價。被害人於庭審中提出孫某妹夫也曾用木棍打過她。這樣,前後證據矛盾在辯護律師的質問下慢慢凸現出來。

二、疑難傷害案證據矛盾的類型

(一)從證人角度來看,可分爲證人證言與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與證人證言之間的矛盾。從互毆事件整個過程來考察,又可將證人分爲被害人、參與互毆人、勸架人和圍觀者四種。其中,被害人是案件的親歷者又是案件的利害關係人,決定了其所作的陳述既具有真實性又具有誇大性的特點;參與互毆人要麼爲被害人方要麼爲加害方,決定了其證言具有傾向性;勸架人有的是爲一方而勸,其證言也具有傾向,也有的是站在中間人立場勸架,但因不願得罪人往往證言較爲模糊;圍觀者,一般只是作爲看客,湊完熱鬧就離開,很難收集這部分證言。基於證人證言的不同特點,容易形成證人證言與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與證人證言之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