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特徵與所得稅會計政策選擇

學識都 人氣:1.48W
公司財務特徵與所得稅會計政策選擇
【摘要】 本文以中國A股上市公司2003—2005年年報爲依據,對比、分析了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與應付稅款法進行所得稅會計覈算的兩類公司在主要財務特徵上的差別,結果發現:在現行的應稅收益—會計收益差異水平下,兩類覈算方法在總體績效評價指標和盈利猜測誤差上的差異均不明顯,但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公司具有資產規模更大、資產負債率更低、壞賬預備提取率和活動資產週轉率更高的財務特徵,爲企業選擇所得稅會計政策提供了實證依據,並對企業選擇所得稅會計覈算方法提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 所得稅會計;納稅影響會計法;應付稅款法;財務特徵
  
  一、研究背景與意義
  
  2006年2月15日,我國頒佈了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即《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後文簡稱新準則)。根據新準則的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必須全部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此前,我國所得稅會計的處理依據是1994年6月29日財政部財會〔1994〕25號文《財政部關於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後文簡稱暫行規定)。根據該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會計覈算可選擇採用“應付稅款法(後文簡稱應付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後文簡稱納稅法)”,其中納稅法具體又分爲遞延法和債務法(損益表債務法)兩種。
  筆者從巨潮資訊網站()收集了2001—2005年中國A股上市公司年報的資料,發現在2005年可以下載到的716家滬市和446家深市共1 162家A股上市公司(不含中小版上市公司)中,僅有33家明確表露採用納稅法。可見,在上市公司實務中,盡大部分公司採用的是應付法,只有少部分採用納稅法。從應付法與納稅法的比較可以看出,納稅法比應付法有着明顯的上風,但實務中還是廣泛採用應付法,極少採用納稅法,原因何在?爲什麼新準則要取消實務中廣泛採用的應付法、只答應採用一種國內從未採用過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筆者以爲這是一個值得深進研究的既有現實意義也很有意思的題目。
  本文關注的重點是那些選擇採用納稅法的公司與採用應付法的公司在財務特徵上有何區別,試圖通過對這兩類公司財務特徵的對比研究,爲企業選擇所得稅會計政策提出公道的解釋與中肯的建議,對實施新準則有所助益。
  
   二、假設的提出
  
  應付法就是基於收付實現制原則,將按當前實際應繳納的所得稅確以爲當期的所得稅用度,即將本期稅前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產生的差異均在當期確認所得稅用度的會計處理方法。這種覈算方法的特點是本期所得稅用度即是按照本期應稅所得與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即本期從淨利潤中扣除的所得稅用度即是本期應交的所得稅。應稅收益與會計收益之間的時間性差異(或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影響所得稅的金額均在本期確以爲所得稅用度,或在本期抵減所得稅用度,在會計報表中不反映爲一項負債或一項資產。
  納稅法是基於權責發生制原則,將本期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後各期的會計處理方法。採用納稅法時,所得稅被視爲企業在獲得收益時發生的一項用度,並應隨同有關的收進和用度計進同一期內,以達到收進和用度的配比。時間性差異影響的所得稅金額包括在利潤表的所得稅用度項目內以及資產負債表中的遞延稅款餘額裏。
  顯然,納稅法比應付法更符合會計覈算的基本原則要求,是所得稅會計發展的必然選擇,但其核算複雜程度又遠超應付法。由於兩種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確認的所得稅用度上的差異,採用不同覈算方法的兩類公司的核算結果也必定存在差異,這種差異將會在其財務指標上有所體現,通過對這兩類公司的核算結果分析,可以總結、回納出各自的財務特徵。同時,由於公司治理層對會計政策擁有選擇權,其在選擇某種會計覈算方法時肯定具有一定目的性,因此,通過對其所選擇的核算方法的核算結果分析,可以公道推斷出對其選擇存在影響的一些因素。按此思路,本文分別從納稅法公司與應付法公司覈算結果總體差異性與影響納稅法選擇的公司財務特徵兩個方面提出假設,進行實證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