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與公司財務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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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與公司財務目標
【摘 要】依法納稅並能動地利用稅收槓桿,將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各個環節同減輕稅負結合起來,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是企業經營理財的基本出發點。本文介紹了公司財務目標內涵,分析了納稅制約下公司的財務目標方向。
  【關鍵詞】稅收籌劃 財務目標 納稅債務
  
  一、公司一般財務目標內涵規定性
  
  (一)財務目標體現着本金的本質特徵
  財務目標是經濟組織在整個社會環境的制約與自身的價值判斷中不斷推動本金運動所希望達到的目的,它影響和制約着各經濟組織生存和發展的總體目標。
  資金分爲本金和基金。本金是各類經濟組織爲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而墊支的貨幣。增值性是本金的本質特性它主要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本金投入的目的是爲了增值。二是本金的增值具有可能性。根據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勞動者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不僅創造了新的使用價值,而且形成了價值。勞動者爲社會勞動所創造的價值是本金增值的來源。財務管理是本金外在表現形式——財務活動與內其在利益約束——財務關係的有機構成,其行爲充分體現出本金運動的本質特徵即對增值或利益水平的追求。這就是公司財務目標的本質取向及核心。
  (二)公司財務目標內涵
  公司經營理財,其目的直接指向獲利水平和償債能力的提高。儘管不同組織形式的公司以及在不同的時期財務目標的具體內涵不盡相同,但是,無論公司在形式上擬定怎樣的具體財務目標,最終都必須符合投資所有者財富最大化的終極目標。在實際公司運作中,經營管理階層與投資所有者對目標實現的期望上常常產生一定的分歧:投資者在理財策略上和經營策略中往往會從公司長久良性發展的角度出發,而經營者爲了追求自身的短期的利益往往會滿足於“安全處理業務”,其結果也就是不可避免地導致投資所有者可能無法獲得應有的財富最大化期望。但事物都是矛盾的統一體,從發展的眼光來看,二者又是相統一的:其一,投資所有者的理財目標,其長久的利益必須首先通過公司經營者對財務目標的追求才能得以體現;其二,經營者的保守、消極態度和行爲一旦被投資所有者認爲“不當”,也會危及到經營管理者的利益。因而,從長遠來看,經營管理階層擬訂的財務目標必須統一於投資所有者財富最大化的客觀要求。
  
  二、納稅制約下的公司財務目標
  
  (一)納稅債務與公司一般性債務償還對現金支付需要的差異
  公司的負債主要來源於:(1)營業性債務,如各種長短期借款、應付債券、結算信用債務、其他長期應付款;(2)應付投資所有者股息、紅利;(3)依法應繳納的稅款等等。前兩者定義爲公司的一般性債務,後者稱之爲納稅債務。
  納稅債務與公司的一般性債務的償還對現金流量的要求呈現差異。一般性債務償還相對於納稅債務償還對現金流量的約束具有較大的彈性,即體現出一定的“軟”約束狀態。納稅債務的清償則體現着現金流量的“剛性”約束,基本上不存在所謂的彈性可能。稅法的嚴肅性與規範性決定了公司只有及時足額地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才能使其市場法人資格在法律上得以認可,進而纔可能享有法定的市場自主權與正當經營收益的法律保護權。法定稅款的繳納,不同於公司的一般性債務,其運作的規則是必須動用現實的現金才能予以完成。   (二)現金匱乏對公司切身利益目標的負效應分析
  稅款的計量依託於法定稅率與公司賬面記載的應稅收益(爲便於分析,假定會計計稅收益與稅法計稅收益具有同一的內涵)金額,而不考慮這種賬面意義的收益所實際取得的現金流入量的狀況。因而公司納稅的行爲規範就是:只要體現出賬面(或會計)觀念的應稅收益,公司就必須依法及時足額地動用現實的現金予以解繳。
  既然存在着會計收益預期的應計現金流入量與實際現金流入量的非對等性同依據會計收益而非實際變現收益計算的應交稅款現金支付的剛性約束間的矛盾的客觀性,因此,單純地依據公司最大獲利能力所確立的所謂“最佳”財務目標在納稅現金支出剛性約束下對公司切身利益產生以下負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