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刑法解釋的制度設計與體制重建

學識都 人氣:5.46K
淺析刑法解釋的制度設計與體制重建
摘要:我國目前刑法解釋中,有權解釋是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這兩種法定的解釋構成我國刑法解釋的二元體制。但由於法律解釋權的二元分立,造成刑法解釋體制在實踐中出現了一系列的衝突。重新定位法律解釋,並建構科學有效的刑法解釋體制將成爲必要。

關鍵詞:刑法解釋二元體制;司法中心主義;重構
  
  刑法的適用過程,就是將共性的刑法條文與個性的具體案件達成一定程度的重合的過程,其間需要對刑法條文的含義進行闡釋,因而此過程也就是刑法的解釋過程。刑法解釋的種類多樣,一般可分爲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其中前兩者屬於有權解釋,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學理解釋雖在刑法適用中有一定意義,但由於其不被納入法律規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們在此暫不予考慮。目前頗受矚目且爭議衆多的仍是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方面的問題,這兩種法律規定的有權解釋形成我國刑法解釋的二元體制。我國目前的刑法解釋的二元體制內部存在一系列的衝突,從而造成一些弊端。具體表現在:第一,刑法立法解釋與刑事立法的衝突;第二,刑法司法解釋對刑事立法的突破;第三,刑法立法解釋與刑法司法解釋的衝突。這些衝突問題困擾着刑事司法實踐,究其原因有兩個,一是在我國立法中刑法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之間的界限不明,不足以區分並正確有效地實現其各自的職能;二是基於我國對法律解釋權的不準確的定位,即法律解釋權的二元分立。那麼,法律解釋權與立法權、司法權之間到底是怎樣的關係?不同的關係下有關刑法解釋的制度有何不同?我們要對刑法解釋體制進行改造應該遵從哪種制度?
  
  一、法律解釋學視野中的刑法解釋
  
  法律解釋學是以法律解釋現象爲研究對象的,旨在對人們解釋法律的行爲提供必要的理論指導,因此需從法律解釋的現象中得出法律解釋的一般性、共同性、普遍性和規律性的結論。由此可知,法律解釋學是通過對法律解釋現象的研究這一手段,延伸、拓展到對有關這一現象的一般性問題的認識上。而刑法解釋學的研究對象是刑法解釋現象。由於法律解釋學的作用主要是直接指導人們的法律實踐,因此法律解釋學研究結果在刑事法領域中的運用就指導着刑法解釋活動,並形成刑事法領域獨特的解釋學體系;另一方面,隨着刑法解釋活動的推進和實現,刑法解釋現象也成爲法律解釋學研究對象的一部分。刑法解釋體制是法律解釋體制的下位概念,一方面,刑法解釋體制的確立和運行要受到國家有關法律對法律解釋體制規定的制約;同時,刑法解釋體制又是刑法領域中的解釋體制,要受到刑法的基本原則制約。
  隨着法律解釋學的.發展及其三次轉向,刑法解釋也隨之經歷着發展,刑法解釋的權力分配、權力內容、操作場合、操作立場等都有所變化和進步。在法律解釋學的第一個階段和第二個階段中,即在側重於對立法原意的研究和側重於對法律文本本身內容的研究中,在刑法解釋領域中,解釋權就在立法者與司法者之間分配,立法者掌握對“法律條文本身”的解釋權,司法者掌握對“法律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權,從而形成法律解釋權在刑法解釋領域中的二元分立。在法律解釋學發展到第三個階段時,對解釋者本人的關注的增強,在刑法解釋領域中就主張解釋權由司法者掌握,刑事司法裁判過程中的刑法適用就成爲刑法解釋操作的典型場合,而刑法解釋操作也應主要考慮法院或裁判者的立場。
  
  二、刑法解釋體制的立場選擇及其制度設計
  
  在刑法領域,立法機關制定刑法,而在刑法適用過程中,法官必須對刑法條文形成自己的理解和認識,再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得出判決結果,在這個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自由裁量。那麼刑法解釋應該由立法者來承擔,還是應該交給刑法的實施者來解決呢?即在刑法解釋問題上如何處理立法機關與實施機關的關係。不同的選擇就構成不同的刑法解釋體制的制度設計,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