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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製度的重點知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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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的概念

繼承製度的重點知識解析

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留的個人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遺留財產的死者稱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稱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遺囑,有權獲取遺產的人稱爲繼承人。繼承人只能是自然人。

二、繼承的法律特徵

(一)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是發生繼承的前提。只有財產所有人死亡,才能發生繼承問題。

(二)死者有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財產繼承的基本條件。繼承是對死者遺產的繼承,如果死者沒有遺留財產,繼承不會發生。

(三)依法或依遺囑,死者應有合法繼承人。合法繼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死者的合法有效遺囑,依法享有繼承權的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財產所有人死亡,如果沒有合法繼承人,就不會發生繼承問題,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應當依法處理。

(四)繼承的結果是死者的遺產轉移給繼承人所有。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做出接受繼承或者法律推定接受繼承時,繼承人就取得了對遺產的繼承權。如果只有一個繼承人,實際上他已取得了對全部遺產的繼承權。如果有兩個以上繼承人,每個繼承人就取得了對部分遺產的繼承權,繼承人對遺產享有財產共有權。在遺產分割後,每個繼承人對他所分到的遺產享有所有權,他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行使對該項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此可見,發生財產保管問題,失蹤人與他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履行問題等。繼承的結果是繼承人取得了遺產的所有權。

三、我國繼承法對自然人遺產的處理方式

(一)繼承,即依遺囑或法律規定,由死者的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情況。

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產繼承適用何種方式,依被繼承人是否立有遺囑來確定。被繼承人立有合法有效遺囑的,適用遺囑繼承;被繼承人沒有立下合法有效遺囑的,適用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指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繼承份額及遺產分配原則等來確定遺產繼承的繼承方式,是我國自然人繼承遺產的主要方式;遺囑繼承是指依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囑來確定繼承人以及繼承的遺產種類、數額的繼承方式.

(二)遺贈,即依遺囑由非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情況。

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個人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送給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法律允許自然人通過遺囑將遺產處分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充分尊重了遺囑人的意願,這將有利於更好地實現財產的社會價值。

(三)遺贈扶養協議,即依遺贈扶養協議由對死者盡了扶養義務的人取得遺產的情況。

自然人可以與扶養人或集體所有組織簽訂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集體所有組織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獨特的新型的遺產轉移方式,它體現了遺囑人和扶養人的共同意志,是一種互助性的遺產轉移方式。

(四)非繼承人接受遺產,即在死者生前,施惠或受惠於死者的非繼承人依法取得遺產的情況。

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遺產。

五)收歸國家或者集體組織所有,即無人繼承有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依法收歸國家或者集體組織所有。

四、繼承製度的本質和意義

(一)繼承製度的本質

繼承製度是規定死者生前的財產如何轉移給他人的法律制度。繼承製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是一定社會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它的產生、發展及本質,取決於與之相適應的經濟基礎的性質。繼承是基於人類的生活資料生產和人類自身生產的社會需要而產生的,實質上是一種社會關係的`更替。對於繼承製度的本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繼承製度是歷史的產物,它以個人財產的存在爲前提。在人類社會最初的原始羣體時期,由於人們只能共同生產、共同消費,沒有積累,沒有任何個人財產,根本不可能出現繼承。法律意義上的繼承是經過了漫長的歷史時期,隨着私有制的確立而建立起來的。正如列寧所指出的,"遺產製度以私有制爲基礎,而私有制則是隨着交換關係的出現而產生的"。

2、繼承是因人的死亡而產生的社會關係主體的更換。人死亡後就不能再是財產的主體,繼承是將死者的財產轉移爲他人所有的一項制度,因此,遺產繼承只是死者生前原有的財產關係的延續,僅涉及財產權利主體的更換,而不產生新的財產。

3、繼承製度決定於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又對經濟基礎起反作用。繼承關係是由法律調整的,作爲法律制度,繼承首先決定於社會的經濟基礎。沒有私有制、家庭和國家,也就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繼承;在不同的生產方式下,也就有不同的繼承製度。我國現階段的繼承製度,決定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制度,法律上確認繼承權是保護自然人私有財產權的必然要求。同時,繼承製度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我國的繼承製度也有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作用.

4、繼承製度受一定社會制度的上層建築的其他組成部分,尤其是婚姻制度和宗教制度的影響。也正因爲如此,在同一生產方式下的不同國家的繼承製度會有所不同。我國現階段的繼承製度是與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相一致的,對於穩定婚姻家庭制度及充分發揮現階段家庭職能起着重要作用。

(二)繼承製度的意義

1、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這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客觀要求,是保護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延伸和繼續,國家確立繼承製度調整繼承法律關係,可以切實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2、有利於發揮家庭生產和消費職能。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它不僅有消費職能、養老育幼職能,還有一定的生產職能。生產包括人的再生產和物質資料的再生產。物質資料的消費大部分是通過家庭進行的。因此,在財產所有人死亡後,其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繼承,有利於實現社會主義的家庭職能,促進家庭成員互助協作、勤儉持家,發揚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

3、有利於減輕社會的負擔。財產繼承製度的存在,賦予了公民把個人生前積累起來的生活資料、生產資料遺留給自己的繼承人的權利,這項制度可以使那些缺乏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或者生活來源不足,難以維持生活的老人、未成年人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傷、病、殘者獲得生活資料,使老有所養、幼有所育、病有所醫,進而也減輕了社會的負擔。

4、有利於調動人民羣衆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的積極性。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是爲了滿足人民羣衆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能夠鼓勵公民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建設,增加勞動收入,爲自己和家庭積累更多的物質財富,從而提高全社會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同時,也有利於鼓勵公民勤儉節約 ,爲社會主義積累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