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完善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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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頒佈實施,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總體水平有所提高,但工程質量問題仍然不容忽視,質量事故時有發生。質量是工程的生命線,如何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質量是當前工程建設領域的重要課題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國目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其弊端,對完善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進行了法律思考。

有關完善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探討

 關鍵詞:工程質量 監管體系 法律思考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係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着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築節能以及全壽命週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並頒佈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築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範市場行爲,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爲現行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縱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築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於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爲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現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其中第六章即爲“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佈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築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爲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範性文件。如:《建築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於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於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於建築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爲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徇私作弊、濫用權力、收接受別人的'賄賂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