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訴法中逮捕條件的理解及其證據的審查與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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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訴法中逮捕條件的理解及其證據的審查與判定
論文摘要 逮捕在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是最嚴厲和最有效的一種。它不僅意味着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最嚴格的限制,而且答應對其進行較長時間的羈押。因此,正確適用之,可以有效地發揮它在刑事訴訟中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應有作用;用得不好,則會侵犯公民的基本權益,背離刑事訴訟法的.宗旨和任務。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0條的規定:“對有證據證實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尚不足以防止發生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在刑訴法中,證據是逮捕條件的生命,由於證據決定案件成立與否,決定公訴的走向,決定着刑事訴訟的行止。作甚證據?我國刑訴法第42條規定:“證實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現就逮捕條件的理解及其證據的審查與判定,試就此作一淺談。現行的逮捕條件較修改前的刑訴法的逮捕條件放寬後,相對會多捕一些人。因此,貫徹“少捕”的刑事政策之根本精神就必須在儘可能減少羈押上加以體現。依據立法所體現的宗旨並結合司法實踐經驗,應當將“少捕”政策解釋爲:堅持少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堅持少押,可押可不押的不押。惟其如此,才能辯證地理解和把握逮捕與羈押的關係,既做到正確適用逮捕條件,正確審查、判定證據,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又利於全面落實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當權益。建議建立羈押審查制度。且考慮以下方面: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