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期測試在銷售收進審計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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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期測試在銷售收進審計中的應用
截止期測試是在實質性測試中對接近資產負債表日的交易是否記進適當的期間進行的審計,它的目標是確定交易是否記進恰當的會計期間。截止期測試是審計實務中常用的審計技術,並被廣泛地在貨幣資金、往來款項、存貨等會計報表賬戶的審計中。該種在銷售收進審計中的應用更爲典型。由於被審計單位情況各不相同,經營責任者的意圖也不一定相同,有的經營者爲了撈取榮譽,想辦法完成經營利潤目標和承包指標,或者爲了取得銀行信貸,獲得減免稅待遇,可能會高估收進;有的經營者想以豐補歉,留有餘地,可能會低估收進。在銷售收進審計實務中應用截止期測試是一種有效地防止高估或低估收進的審計方法。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公道確認營業收進的'實現,並將已實現的收進按時進賬。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營業收進。”根據這一原則,審計職員應留意把握與銷售收進有密切聯繫的三個日期:一是銷售發票開具日期;二是存貨發出日期;三是記賬日期。這裏的記賬日期是指被審計單位確認銷售收進實現,並將該筆業務記進銷售收進的日期。審計職員在檢查三者是否回屬適當的會計期間是對銷售收進截止期測試的關鍵,要牢牢圍繞這三個重要日期選擇以下三條審計途徑實施銷售收進截止期審計。

第一條途徑是以會計賬簿爲出發點。從銷售收進明細賬截止日期前後抽取若干筆金額較大的業務追查至記賬憑證,檢查所附發票、發貨憑證是否在同一期開具,是否應在本期確認收進,有無有意提前確認收進的情況。該種方法比較直觀,易於操縱,可以有效地防止企業高估收進。但其缺點是不輕易發現漏記收進或有意拖延至下期的收進。在利用這一途徑進行審計時應留意以下幾種情況:

1.在採用託收承付、預收款銷售方式下有無未曾發貨卻已將銷貨業務計進收進的情況。審計職員可以從銷售收進明細賬中抽取幾筆分錄,追查有無發運憑證及其他佐證憑證,藉以查明有無事實上沒有發貨卻已登記進賬的銷售業務。

2.有無重複進賬的情況,審計職員可以通過複覈企業爲防止重複編號而設置的有序號的銷貨交易記錄清單加以覈定。

3.向虛構的顧客發貨並作爲銷貨業務登記進賬的情況。發生這種錯誤一般只在登記銷貨的會計職員同時又兼任批准發貨職能時纔會發生。審計職員應當審查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是否存在上述缺陷,檢查銷售收進明細賬與銷貨分錄對應的銷貨單,是否有審批手續,是否向虛構的顧客發貨。

第二條途徑是以銷售發票爲出發點。檢查截止日期前後若干天的發票存根,追查至銷售收進明細賬和發貨存根,以查明被審計單位是否確已發貨並記進恰當的會計期間。這種方法可以有效地發現被審計單位是否低估收進,但其缺點是比較費時費力。在審查時,應留意以下兩點。

L.相應的發運憑證是否齊全,有無本期內已作收進而下期期初又用紅字衝回,並且無發貨、收貨記錄,以此來調節利潤的情況。

2.被審計單位發貨憑證和發票是否已全部提供,有無隱瞞憑證,憑證領購制度是否健全,有無設立賬外賬情況。

第三條途徑是以發運憑證爲出發點。檢查截止日期前後若干天發運憑證存根,追查至銷售明細賬,確定是否開具發票並記進恰當的期間,是否將應該記進本期的收進有意不記賬,以此來調節會計期前後利潤。這種可以有效地防止低估收進。在運用這一途徑審計時應留意以下幾種情況:

1.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指購買方依照有關協議有權退貨的銷售。在這種銷售方式下,應在購買方正式接受商品時,或退貨期滿時確認收進。對於尚未確認營業收進的發出商品,審計職員應審查企業是否設置“發出商品”科目,覈算發出商品的實際本錢,待實現營業收進,結轉營業本錢時,再衝減“發出商品”科目所記錄的實際本錢。

2.委託代理商品,指委託方委託受託方代受商品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發出商品時不能確認營業收進,對於尚未確認營業收進發出的委託代銷商品,應審查企業是否設置“委託代銷商品”科目,覈算發出商品的本錢,待收到受託方的代銷清單時再確認營業收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