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目標和界限

學識都 人氣:2.04W
司法改革的目標和界限

  
  從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末開始,中國開始打破僵化的政治經濟體制,實施改革開放,社會各個方面取得了巨大的進步,整個國家生氣勃勃,綜合國力在世界上有了明顯提高。改革在政治經濟的各個方面逐漸深入,改革這個詞成了各級領導幹部常常掛在嘴邊的熱門詞彙,並且在這一思想的指引下在實踐中創造發揮,大膽破舊立新,在政治經濟的各個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但是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也逐漸暴露出了一些負面作用。一些幹部把自己不合常規的做法都稱爲改革,利用改革之名任意打破原有的規章制度,借改革之名衝破規章制度對自己的約束,任意制定新的制度,使得一些地方和部門成爲一把手爲所欲爲的天下,也使一些幹部在大浪淘沙的改革中逐漸蛻化,走向人民的對立面。
  改革要健康發展,必須明確一點,那就是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新的制度,破除舊制度只是建立新制度的手段,絕不能本末倒置,把改革作爲打破一切約束的藉口。任何社會,任何發展階段,都只有有序才能健康穩定的發展,改革必須有不容隨意打破的界限,在以穩定、嚴謹爲基本特點的司法領域尤其如此。
  司法制度以程序嚴謹爲基本特點,任何不符合程序規定的司法行爲都被認爲是非法的、無效的行爲。如果在司法工作中隨意破舊立新,不受既定程序的約束,就會使法律失去威嚴,國家失去控制,人民無所適從,整個社會陷入混亂。當然這並不是說司法制度就不能改革,而是要求在司法領域中的任何變動都必須慎之又慎。改革的目標是要使司法制度更加嚴謹科學,程序更加穩定,使司法制度能夠更加有效的保障法律的貫徹實施,維護國家的法律秩序。簡而言之司法改革的目標就是建設法治國家。司法制度的穩定性必須要求對有資格進行司法改革和制定新制度的權力主體嚴格限制,不能有太大範圍。
  但中國的現狀是,任何一個地方的黨委、人大、司法部門都可以制定本地區在司法領域中的規章制度,自己決定立案範圍、辦案程序,制定法外之法。這一現狀使國家制定的統一的法律在不同地方有着不同的面孔,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嚴肅性,違背了黨和國家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爲個別地方實行人治打開了方便之門。
  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在現代西方的單一制國家,國家權力由中央統一行使,國家有統一的憲法和法律,中央制定的法律在全國有同樣的效力。地方沒有權力制定與國家法律相牴觸的法規,司法部門獨立於地方之外,各地方部門都沒有權力干預本地區的司法工作。但是中國的制度卻有獨特的特點,司法機關隸屬於各地方權力部門,向本地區的權力部門負責,受地方權力部門領導。這使得各地方有相對獨立的司法體系,這一點上似乎與西方的聯邦制更爲相似。但和聯邦制不同的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關是由中央直接控制的,所以整個國家在地方所有權力集中於一體,各地方這種集中權力的控制權掌握在中央這樣的體制下仍然維繫着單一制的國家體制。它和西方單一制的區別是,中央權力通過一條線控制各地方權力,地方的不同等級之間都是這種單線式的控制,地方權力機關擁有控制本地區一切方面的權力,而地方的司法機關首先對本地方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並不直接向上一級司法機關負責。而西方的單一制則是中央通過司法、行政多條線控制地方,地方沒有一種集中的、能夠掌握本地區所有方面的權力。兩者相比較,後者能夠更有效的維護整個國家的有序和穩定,而前者實際上是封建權力體系的延續。封建時代的中國,各地區的封疆大吏在本地區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每一級的官員對上一級負責,在本地區統一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權,沒有獨立的司法系統。這是中國司法改革所迫切需要改變的現狀。
  無論是否實行三權分立制度,權力的分工和制約都是必須的。在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體制之下,司法和行政部門、立法部門也是必須有分工界限的。司法和行政部門向人大負責,向人大報告工作,並不表示人大可以代替司法和行政部門行使司法和行政權力,否則也沒有必要設立司法和行政部門了。實際上,由於人大是一個由衆多代表組成的集體機構,它所擁有的最高權力是一種集體權力,所有權力要由代表投票表決後才能行使,也就決定了人大無法行使行政和司法的具體工作,只能對行政和司法的整體工作進行指導和評價。換句話說,中國的所有權力屬於人民,並不表示所有權力由人民直接行使,就不需要設立國家機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