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司法鑑定規範化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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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會計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可以通過司法會計活動收集財務會計資料證據及出具會計司法鑑定意見等方式,協助解決案件和糾紛中涉及的財務會計專門問題。但當前實務中,會計司法鑑定人常常採用審計工作的原理、機制和方法開展鑑定工作,忽視會計司法鑑定也是一項訴訟活動這一事實,導致出現多份不同結論的鑑定意見,甚至相互矛盾,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明和訴訟進程的推進。爲此,確保其正確性、科學性和權威性、規範性就顯得尤爲重要。

會計司法鑑定規範化研究論文

會計司法鑑定的範圍,與會計司法鑑定證據的獲取、鑑別、判斷等息息相關。會計司法鑑定活動的成果是司法會計人員出具的會計司法鑑定意見,這是訴訟法律中明確列明的法定證據形式之一,同其他類型鑑定意見一樣,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着“證據之王”的稱號,可見其重要性之高。這種鑑定意見並非書證,司法會計人員運用自身財務會計、審計、法律等專業知識和技能,對相關會計司法鑑定證據進行鑑別、分析、判斷得出,能夠解決案件中涉及的財務會計專門問題的一種訴訟證據。

1 會計司法鑑定證據規範化問題

(1)普遍生搬硬套審計準則

在會計司法鑑定證據的有效性和關聯性問題上,審計工作與會計司法鑑定工作的責任、思路和原理有諸多不同。審計報告具有明顯的客觀性,僅對現有審計證據做出客觀反映和評價,不摻雜審計人員個人主觀判斷;而會計司法鑑定不同於審計,是司法會計人員以案件承辦人員提供的鑑定證據爲依據,結合自身專業知識和技能,使得最終的鑑定意見更具主觀性。在會計司法鑑定過程中套用審計準則,容易與證據法上的關聯性規則發生衝突。在取證主體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當性問題上。當前從事會計司法鑑定的主體絕大部分爲註冊會計師,在開展鑑定工作時系參照《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缺乏對會計司法鑑定證據合法性要求的明確規定。在會計司法鑑定證據的充分性問題上。會計司法鑑定證據的充分性不能受其他因素(如證據質量)的影響,其充分性更具獨立性。

(2)會計司法鑑定證據審查、運用違反法律規定

一是“直接”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對立案、偵查、起訴、審理等訴訟環節期限均有嚴格規定,鑑於會計司法鑑定工作是爲訴訟活動服務,其時限也必定受其限制。有些司法會計人員職業紀律意識較差,“直接”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章制度、行業規範的現象時有發生。二是“間接”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部分司法會計人員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不足,導致在審查判斷證據過程中“間接”違法訴訟法律規定。如司法會計人員由於自身專業勝任能力有限,對偵查工作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理解不到位,再加之有些偵查人員不能提出合理、準確的鑑定要求,導致對會計司法鑑定證據的需求、審查判斷及評價方法與案件實際需要產生巨大偏差。

(3)會計司法鑑定證據事後審查形同虛設

我國會計司法鑑定意見審查、質證不力,與歐美法系國家法務會計專家證言的質證傳統相差甚遠。常常混淆審計工作與與會計司法鑑定的界限、方法和原則,隨意將審計證據作爲會計司法鑑定證據,使得最終得出的會計司法鑑定意見亦缺乏嚴謹性和權威性,不能有效證明案件涉及的財務會計專門事實,甚至不被採信。相關法律對會計司法鑑定意見質證方面的規定不甚完善,導致在訴訟過程中對鑑定意見的審查、質證流於形式。

2 構建會計司法鑑定證據規範化的對策

(1)證據提供主體、程序和來源審查的規範

在證據提供主體的規範上,會計司法鑑定的啓動由司法機關決定,與此相對應,會計司法鑑定證據也應由司法機關中熟悉偵查學、犯罪學、證據學的案件承辦人員提供,必要時可由司法會計人員提供協助。在證據提供程序和來源審查的規範上,基於訴訟分工之考慮,除可以邀請司法會計人員協助收集證據的情況外,會計司法鑑定證據不能由司法會計人員直接收集,而應由案件承辦機關提供。在確保會計司法鑑定證據的主體符合訴訟法、證據法對訴訟分工的規定之前提下,送檢機關或人員應對其提供檢材的來源確保可靠性。無論是案發前已形成的財務會計資料(證據),還是會計司法檢查過程中形成的司法會計勘驗、檢查筆錄等,這些證據唯有可靠方具備證據力。

(2)會計司法鑑定意見質證環節的規範

在審查鑑定證據材料上,客觀、有效的鑑定證據材料是確保鑑定意見科學、準確的基礎。從檢材的發現、提取、處理、固定方法是否符合科學要求,檢材提取的部位是否準確,在儲存、傳遞過程中有無遭到損壞;檢材有無變形、僞裝;檢材的性狀、數量、質量是否符合要求三個方面來進行審查。在審查鑑定程序的規範性上,按照司法會計專業現有技術規範和標準,對送檢機關提供的會計司法鑑定證據進行檢驗、鑑別和分析,並依據恰當的標準,對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專門問題發表意見。在審查鑑定意見的邏輯推理過程上,會計鑑定意見的審查和質證,主要考察會計司法鑑定證據及其他參考證據的“質”和“量”是否合規,邏輯推理是否嚴密科學,證據與證據、鑑定意見之間是否存在明顯矛盾衝突等。

(3)基本證據與參考證據運用的規範化

對基本證據“量”的要求要保障充分性。若證據不夠充分,應及時聯繫案件承辦人員,要求其做出必要解釋或補充。若某些證據材料已不存在或難以收集齊全,會計司法鑑定人員不能自作主張,在不滿足要求的情形下,做出鑑定意見,而應與委託人商量,根據目前所掌握資料重新確定鑑定要求。對基本證據“質”的要求要保障完整性。應時刻注意財務會計資料證據、司法會計勘驗、檢查筆錄等是否完整,用以進行鑑別、分析的每份證據是否存在影響使用的重要問題,並判斷其能否通過送檢機關補充證據或詢問當事人、證人等方式進行補強。

3 結語

會計司法鑑定和訴訟活動的關鍵是證據,訴訟制度改革的核心在於證據制度的改革及證據規則的完善。還應該確立最佳證據規則及補強證據規則,落實到會計司法鑑定證據的採證上,一方面,送檢人員應儘量收集和獲取財務會計資料等的原件。若提供複製件、複印本、手抄本、掃描件等非原始資料,則應由相關人員標明或充分說明理由。另一方面,除原始證據外,亦應充分利用經確認覈實的傳來證據。會計司法鑑定實務當中,有些證據材料表面上滿足客觀性、合法性及關聯性要求,但顯然,它們不能作爲審查、評價和運用的單獨對象,而應綜合其他各種可靠證據,形成邏輯嚴謹、經得起推敲和考證的證據鏈條,增加被法官採納的機率,維護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