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究集體合同履行中存在問題解決辦法及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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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淺究集體合同履行中存在問題解決辦法及其思考

摘要:集體合同履約難問題已經對集體合同制度的順利實施構成了很大障礙。據來自全國工會集體合同工作會議透露的信息,因執法監督力度不夠導致的集體合同履約難,使得一些地方的集體合同工作陷入職工信任危機。集體合同履約難的問題已經對集體合同制度的順利實施構成了很大的障礙,亟待解決。

一、集體合同形式化現象嚴重

(1)程序簡化

集體合同制度的靈魂在於建立一種協商機制。集體合同的訂立,主要通過勞動關係雙方的代表或雙方的代表組織自行交涉解決,其中,工會和員工代表是集體合同制度的要約方。但是在集體合同簽訂中,一些工會和企業重簽訂,輕協商的現象十分普遍,有的根本沒有協商過程,即使協商也往往是走過場。有的企業是“一次協商管幾年”。集體合同文本也多是統一印製的格式化文本,由企業經營者和工會負責人共同簽字上報了事,協商程序則成爲多餘的程序。

(2)內容空洞,照抄法律

根據《勞動法》規定,集體合同既可以是包含所有勞動關係事項的全面的合同,也可以是某一方面的單項合同,而且集體合同確定的勞動標準應該高於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但在實踐中集體合同照抄法律法規的規定十分普遍,集體合同的內容多爲上級統一規定的範本,沒有本企業特定的協商內容,或避重就輕地將一些並不是職工關心和企業實際問題寫入合同中。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的實體條款的比例均超過50%。使相當一些人認爲集體合同的意義不大。

(3)重簽訂、輕履行

企業與工會並未充分認識集體合同的意義,只把這一制度作爲一項上級佈置的任務和指標來完成,往往簽訂了合同,上報了數字就大功告成,至於合同是否履行,合同是否解決了問題,就顯得無關緊要。另外,由於沒有協商過程,合同大多照抄法律,集體合同也喪失了履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在簽訂和履行中較少爭議發生

有關因簽訂集體合同特別是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極少出現。但它並不代表集體合同的推行如此全面和成功,更不說明勞動關係不存在矛盾。相反,這說明了集體合同由於普遍沒有規定較切實的條款,徒有其表的形式不足以或不具備引發矛盾和爭議的條件。

二、集體合同流於形式的重要原因

(1)國企工會存在着較多的依賴關係,使工會難以成爲集體協商中的獨立的主體

集體合同流於形式的重要原因,一是工會組織的建立和存在依賴企業。極大地削髮弱了工會組織的維權職能。二是工會主席的產生依賴企業。如此產生的工會主席決定了其向企業負責要重於對職工負責,不可能真正代表職工利益。三是工會幹部的勞動關係依賴企業。工會幹部的工資、福利等均受制於企業,勞動關係的管理和存續也由企業掌握,這給工會履行其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責帶來極大的困難。四是工會經費的撥繳依賴企業。工會與企業在經濟上的這種關係也直接影響到工會的獨立性。

(2)集體合同立法滯後,法律的規定較分散和過於原則,缺乏操作性

《勞動法》和《工會法》雖然都規定了集體合同制度,但都規定得比較原則,只涉及集體合同的主體內容、爭議處理等內容。同時還反映出沒有明確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法律責任。集體合同制度是一項法律制度,而沒有法律責任規定的法律制度則無法成立。我國法律和規章對集體協商談判中的企業責任均沒有規定。《集體合同規定》雖然規定了企業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並未明確何理由爲正當或不正當,更未規定拒絕協商的法律責任。至於企業在協商過程中應承擔的其他責任以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則更沒有規定。這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這一制度的權威性和作用的發揮。

三、避免集體合同形式化的對策和建議

(1)保證工會在談判中能夠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利益

一是職工談判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增強其代表性。二是企業工會聘請上級工會派代表直接介入集體協商中,協助指導和監督企業的集體協商工作。完善集體合同立法。提高立法層次,明確行業或產業集體談判的有效性及協議的法律地位。制定專門的集體合同的法律或法規,作爲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勞動關係重要的法律制度。注重談判內容的實效性。集體合同形式化的重要表現就是集體合同大多千篇一律,內容空泛。今後立法應着重強調對企業的突出問題進行單項談判和簽訂單項合同,如“工資合同、安全衛生協議”等,以便合同內容具有針對性。

(2)明確集體協商談判中企業方的責任

在我國勞資力量嚴重失衡的情況下,如果對企業在集體談判中的行爲不加以約束,則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力量失衡的狀況。首先,對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如工資、勞動條件等事項上,企業必須與工會進行談判,對工會提出的談判要求必須迴應,不得單方和私下決定和改變。其次,企業在談判過程中必須向工會或職工代表提供有關企業經營情況的真實信息,並在集體談判的全過程中承擔向工會提供相關資料的責任。第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不僅應規定違約行爲,而且應該明確規定處罰的辦法,包括處罰的量化標準、執行機構以及相關程序等。強化工會工作兩大工作機制的創新。一是抓法律和制度建設,修改那些不合時宜的法律公文,加大職工代表大會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推廣力度和權力力度,加大源頭參與的力度。二是要隨着形勢的發展普及工會兩大工作機制的覆蓋面,明確要求所有企業都要積極推廣職工民主管理和平等協商,執行集體合同的簽訂工作。三是注重民主程序的履行,真正使這兩項工作從過去的注重結果轉到注重結果和堅持民主程序並重上來。注重實效,克服形式主義,真正提高民主管理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實際效果。

(3)提高針對性,把好文本起草關,以增強實效性爲目標,把好監督檢查關

一是以羣衆意見爲重點。聽取職工羣衆和幹部對熱點問題的呼聲和集體合同的意見,作爲起草集體合同的重要依據。二是以合同文本爲基礎,着力細化量化合同的條款,即體現綜合性的共性的條款,並重點突出具有專項性的條款,如工資福利、勞動條件、勞動標準等。三是以解決問題爲根本。可以採用“每年有重點,年年有突破”最大限度維護好職工的具體利益。四是組織保證,成立以黨政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領導小組,設立以勞資、工會、紀委、廠辦、組織部門爲主的集體合同辦公室,基層班組設立監督員,對各級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五是動態檢查。責任部門每半年對履行集體合同條款情況自查一次。“辦公室”每半年對各相關部門履行情況組織檢查並向職代會聯席會專題彙報,以會議紀要形式進行通報,分級傳達。同時,對履行不力的項目責任單位,發放“整改通知書”限期督促整改。六是羣衆評價,職工代表在各級職代會對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結果當場公佈,真實反映羣衆評價,並將結果報“辦公室”,提交領導小組審議,並在下一次職代會上報告履行、整改、評價情況。

(4)上級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工會組織加大職工合法權益培訓

一是應把工資集體協商、職工收入增長情況納入對企業綜合考覈的重要內容。二是對企業法人代表和協商代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政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三是指導和督促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督促企業建立合法的分配製度,每年對工資協議和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對協議(合同)雙方目標責任和經濟責任等進行考覈和獎懲,督促企業將工資協商的建制、履約和督查情況作爲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向職工公開。作爲企業工會來說,他代表的是工人,代表職工說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職能,舉辦維權培訓也應該是企業工會的一項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