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機制在職工持股中的應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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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

和實踐經驗業已證明,職工持股是國內外優化產權結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資產運營效率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選擇。在國外職工持股制度已經比較健全和成熟,但在我國,由於環境的不完善及國企改革的複雜性,職工持股計劃的實施表現出諸多。隨着我國《信託法》的出臺實施,信託機制爲這些問題的解決提供了理想的思路和可行的。
1、我國職工持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我國企業職工持股的途徑基本上是通過職工個人、職工持股會或成立殼公司作爲主體來持股。以上存在形式中,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職工持股會是其中較爲規範的形式。這種形式最早產生和普遍存在於外經貿企業的職工持股改制中,並形成了1個管理辦法。但是,該辦法因民政部於1999暫停職工持股會社團法人登記的決定而告暫告結束。
由於我國有關職工持股的宏觀政策和法規體系尚未形成,在實際操作中,這4種持股方式從形式、和程序上都存在諸多的問題:
1、個人直接持股的問題。個人直接持股人數有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超過50人,並且如果持股人員衆多,會造成企業實質上的管理不到位。另外企業管理權人爲分割,對職工不能產生激勵效力。
2、職工持股會的法律地位問題。2000年12月,證監會法律部24號文進1步指出“職工持股會將不再具有法人資格”,“職工持股會不能成爲公司的股東”。職工持股會沒有法律地位,無法作爲1個企業發起人,參與企業的發起設立。自99年民政部停止對職工持股會的審批,股東超過50人時,無法迴避公司法的限制;並且職工持股會或工會的社團法人身份與職工持股的'贏利動機相矛盾。工會是1種組織,是1種不以盈利爲目的的機構。而職工持股是以贏利爲目的的,這就與《工會法》和《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衝突,這也是民政部停辦職工持股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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