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司法的體制理工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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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運輸業的重要性和系統性

交通運輸司法的體制理工論文

“千條萬條,運輸第一條”(周恩來總理語),這一規律至今仍未過時。爲適應社會經濟發展,消除交通運輸對國民經濟的“瓶頸”制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逐年加強,營運里程不斷增加。到2003年底,綜合運輸線路總里程達378.89萬公里;鐵路營業里程7.3萬公里;公路通車裏程180.98萬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97萬公里;內河通航里程12.4萬公里;民航通航里程174.95萬公里。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社會客貨運量持續增長。據預測,2010年和2020年我國全社會旅客運輸需求總量將達250和400億人,貨物運輸需求總量爲190和260億噸。到2020年鐵路網線路長度達到10萬公里以上,高速鐵路或客運專線里程達到1萬公里左右,公路通車裏程達到300萬公里左右,高速公路里程達6-7萬公里,內河三級以上航道達1.5萬公里左右,民航機場達到300個左右。交通運輸業的系統性日趨明顯,專家呼籲建立“大交通體制”,統一交通管理機構,統一法規,統一政策,統一規劃,促進交通管理由分散走向集中。

面對重要且龐大的交通運輸業,統一的司法保障制度和法律適用標準尚未形成,而問題癥結在於司法機關的'合理設置和順暢運行。

2、交通運輸領域案件的特殊性

交通運輸領域案件具有明顯的跨地域特徵,正是這一特徵使地方司法機關不便行使管轄權,因爲他往往超出某一地方司法機關的管轄範圍,例如吉林開往寧波旅客列車在濟南市管內行駛時發生盜竊案,由吉林、濟南、寧波中的哪一個司法機關管轄?如果沒有鐵路運輸司法機關這一問題將難以解決。跨地域性還決定了地方司法機關無法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藩蘺。跨地域性還使打擊交通運輸領域刑事犯罪難以形成合力,不利於保護交通運輸秩序。

交通運輸領域的刑事案件種類具有明顯特徵,可以分爲:(1)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交通肇事及交通運輸人員瀆職性犯罪。這類犯罪危害極大,往往涉及廣大旅客生命健康及巨大財產安全。(2)交通工具上的刑事犯罪,客運交通工具如旅客列車、客機、客輪等是一個流動的社會,盜竊、詐騙、傷害等普通刑事案件時有發生,維護平安的運輸秩序是司法機關的重要任務。交通工具上的刑事犯罪還具有團伙性和流竄性,所以,要求司法機關具備“長線作戰”能力,強調各地司法機關互相配合,協同作戰,活動範圍呈“條”狀,明顯區別於地方司法機關的“塊”狀特徵。

交通運輸領域的民事案件種類主要表現爲運輸合同糾紛及相關民商事案件。

(1)案件主體往往是分處異地相隔甚遠的雙方當事人,對受理案件法院能否公正審理的問題顯得尤爲突出,管轄權異議經常被提出,由一方當事人所在地方法院審理顯然不利於這一問題的解決。

(2)案件標的往往涉及地方經濟、地方企業利益或者受地方法規約束,由地方法院審理並執行難以突破地方保護主義。近年來,地方法院委託鐵路運輸法院執行日益增多,效果顯着,已成經驗,就證明了這一點。

交通運輸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鐵路、民航、水運、公路相互聯結、相互競爭構成國家交通運輸體系,在此平臺之上運行的物流業、客流業是國家的基礎行業,不僅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也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前提和標誌。保障交通運輸業的安全、穩定和健康發展是司法的重要任務,交通運輸業的行業特點、交通運輸法律法規的部門法特點以及交通運輸案件法律適用等特點決定了司法的專門性,加之交通運輸業的龐大體系和自成系統特徵,使國家有必要在此領域設立專門的司法機關。我國現有的交通運輸司法機關有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和海事法院,兩個專門司法機關的改革備加受人矚目。海事中級法院歸所在省之後加強了其司法獨立性和公正性,改革效果受人稱道,鐵路司法機關的改革正在醞釀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將“鐵路等專門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研究”列入2005年調研課題,最高人民法院也將專門人民法院體制理順問題列爲2005年人民法院改革任務之一。筆者認爲,整合鐵路、海事司法資源,建立我國交通運輸司法體制的時機已經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