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受贈業務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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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受贈業務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受贈收入作爲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爲收入總額。包括:(1)銷售貨物收入;(2)提供勞務收入;(3)轉讓財產收入;(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8)接受捐贈收入;(9)其他收入。
  對於企業接受的各種形式捐贈的確定,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界定爲取得的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界定爲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由於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的金額是確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的金額不確定,企業在計算非貨幣形式收入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即接受捐贈收入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確認,以款項的實際收付時間作爲標準來確定當期收入和成本費用。本條例第九條雖然規定以權責發生製爲原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又明確: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併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併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覈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是指根據有關憑據等確定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和由捐贈企業代爲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含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應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由受贈企業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企業接受捐贈,並非“日常活動”發生的經常性項目,而是“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即《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界定的“利得”,應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不適合收入的概念。
  企業接受捐贈收入金額,按照捐贈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所謂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
  接收捐贈時,企業不再使用“待轉資產價值”及“資本公積”等科目,而是採用“營業外收入”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等科目。
  例如:2008年4月,甲企業接受乙企業捐贈的攪拌機一臺,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設備價款20萬元,配套模具價款8000元,增值稅稅額分別爲3.4萬元和1360元。甲企業同時用銀行存款支付攪拌機的運雜費爲2萬元。假設甲企業除受贈所得外其他的.生產經營所得會計利潤每年均爲10萬元,甲乙企業都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注:甲企業在擴大增值稅抵扣試點地區範圍之外)。
  根據上述規定分析如下:
  1.根據國稅發〔2003〕45號規定,該捐贈較大,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