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減免稅的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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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減免稅的賬務處理

財會[1995]6號文規定,

一、企業實際收到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稅後返還的營業稅、消費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科目。

對於直接減免的營業稅、消費稅,不作賬務處理。

二、企業實際收到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稅後返還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對於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未設置“補貼收入”會計科目的企業,應增設“補貼收入”科目。

三、企業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已交稅金”項目下,增設“減免稅款”項目(8行),反映企業按規定減免的增值稅款,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記錄填列。

很多人記住了這個文件的第二條(有的人可能也沒見過6號文,別人怎麼教他就怎麼幹了>.<),在科目裏增設“補貼收入”科目,對於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做下述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補貼收入

這一筆95年的大分錄就是萬惡之源!如今來看,這一筆分錄對業界的影響是十分巨大而深遠的,可以想象,有多少企業在享受了增值稅減免政策後,因爲貸了一筆補貼收入而要再計算一筆企業所得稅!多少稽查局、徵收局的辦稅人員曾基於此樂此不疲的天天追着企業補稅。

既然6號文這麼寫了,爲什麼我還要說這麼做是錯的呢?

大家注意一下,這個文件的時間是1995年,當時新企業準則還沒有出臺(2006年),所以我們看到的借方是“應交稅金”,而不是“應交稅費”,二者是不同的,在此不贅述!而貸方的補貼收入科目,新準則下已經沒有這個一級科目了。

在新準則出臺之後,大家一窩蜂的關注的還是新舊會計準則科目對照表。人們發現原先的“補貼收入”在新準則裏併入到“營業外收入”了,所有大家都據此在營業外收入下,設置了二級科目“補貼收入”。但是多少人真的只是看了一眼科目對照表,而沒有認真的把準則看完?誤會就此產生……

以下摘錄政府補助準則相關文件的部分原文內容。

財會[2006]3號—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第五條 政府補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

(二)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由此可見,對於企業直接減免的稅款是沒有任何款項被企業直接被收取的,根本就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

財政部2006年7月27日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6 號——政府補助>解釋》的第二條 政府補助的主要形式,其中對稅收返款是否屬於政府補助做了以下方面的明確:

(三)稅收返還。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先徵後返(退)、即徵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於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

除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徵、免徵、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體現了政策導向,政府並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資產,不作爲本準則規範的.政府補助。

由此可見,準則解釋中已經明確說明了稅收優惠的形式有很多種,只有稅收返還才能算政府補貼!而直接減免形式的稅收優惠,體現了政策導向,政府並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資產,不作爲本準則規範的政府補助。

財政部2006年10月20日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6 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在第二條裏再次強調了上述觀點,即,直接減免形式稅收優惠不屬於政府補助!

到這,我想說,可能有的人已經同意了我的觀點,這項減免不應當走“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但是,他們可能會想,那我直接進“營業外收入”,不下二級科目不就可以了。我想說,這同樣是錯的!

財政部2006年10月20日出臺的 財會[2006]18號-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

文件附件的附錄中對“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做了明確和規範!

6301 營業外收入

一、本科目覈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淨收入,主要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罰沒利得、政府補助利得、確實無法支付而按規定程序經批准後轉作營業外收入的應付款項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營業外收入項目進行明細覈算。

三、企業發生的營業外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賬款”、“待處理財產損溢”、“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可以發現,在營業外收入覈算的,都是利得,而非收入。

而利得必須是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產生的!

直接減免的增值稅也好,營業稅也好,通常情況下是在其經營範圍內正常經營時發生的,比如銷售商品,這是日常活動,取得的是主營業務收入,絕對不會是利得。利得和收入的區別此處不再贅述。

這裏提供一個參考政策,財會[2012] 13號文,這個文件是解決營改增中會計處理的若干問題。其中對於納稅人購買稅控設備及支付的技術維護費可以抵減增值稅政策的會計處理,財會[2012]13號的處理思想是反衝管理費用或通過遞延收益逐步進入管理費用,同樣沒有按營業外收入歸集,儘管企業所得稅(不考慮覈定徵收)計算上,衝管理費用和營業外收入是相同的,但這樣規定還是很合理的。

另外,我還注意到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編寫的《小企業會計準則釋義2011》當中對營業外收入及政府補助的相關規定做了這樣的釋義:

第七章 利潤及利潤分配

對小企業準則第68條的條文解讀第五項,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三)小企業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交稅費、應付利息、應付利潤、遞延收益這些負債,通常不會出現“確實無法償付”的情況。但是,如果由於小企業發生財務困難,資金週轉出現了問題,經營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小企業無法或沒有能力按原定條件償還債務的情況,經銀行同意不需要全額償還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的本息屬於債務重組收益,也應當作爲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同樣的道理,如果小企業經稅務機關同意不需要交納相關稅費,原已確認的稅費也應作爲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這是迷惑性極強的一段表述,我很長一段時間都因爲沒有仔細研讀這段話而誤以爲可以把直接減免稅走到營業外收入的一級科目下。但是仔細閱讀不難發現,這是一種債務豁免,而非企業正常申報納稅時出現的情況,稅務局一般也不太可能允許納稅人出現這種豁免,因爲從徵管法的角度看,基層稅務局通常是沒有權力可以許可某個納稅人可以不按國家規定繳納國家稅款的,而直接減免稅不是債務豁免,而是稅收優惠政策,他有具體的優惠執行文件,享受優惠政策的稅款不是被豁免了,而是本身就不在應收範圍內,就像我兜裏有100塊錢,你告訴我,不和我要錢了一樣,你本來就沒道理管我要錢,我又不欠你的!

對小企業準則第69條的條文解讀第二項,政府補助的形式(三)稅收返還,內容同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除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徵、免徵、抵免稅額、加計扣除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並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資產,不作爲本準則規範的政府補助。

最後,我要把對95年6號文最後的一顆炸彈扔下來。。。

根據2011年財政部下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2號《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規定:

三、廢止的財政規範性文件目錄,

384.關於減免和返還流轉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1995年1月24日財政部財會字[1995]6號)

財會字【1995】第006《財政部關於減免和返還流轉稅的會計處理規定》已廢止。

至此,我的觀點可以得到充分的確認了,無論是企業準則,還是小企業準則,規定是一樣的,無論是進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還是直接進營業外收入,都是違反準則要求的!

稅法上,對這種事有沒有規定呢?

當然有~但是如果你對上述的會計處理不夠清楚的話,那麼直接看稅法的規定,肯定會覺得難以理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在2008年聯合下發的《關於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當中對財政性資金做了下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