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公序良俗原則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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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則是我國民法領域一項重要基本原則,由於缺乏具體的法律條文來明確該原則的適用標準,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尷尬局面。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相關內容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合同法的公序良俗原則論述

摘要:新事物總是在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中產生的,其中有生命力的新事物又在推動着社會的不斷髮展。人類在這樣一個總體前進的過程中,享受到了衆多科技成果的同時,卻也在社會道德方面出現了很多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對於社會整體道德水平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然而,面對這些問題,我國現行的法律當中卻沒有與之相對應的具體規定和依據,這大大加劇了社會道德敗壞行爲。要解決這一問題,就需要採取多方面的措施。公序良俗原則在法律包括合同法條文中的出現,無疑成爲解決目前社會道德問題的福音。

一、公序良俗原則的基礎理論

(一)公序良俗原則的發展

公序良俗最早是以觀念的形式產生的,其中對於公序這一原則最早的規定是對公民享受到的權利和利益,而良俗則是公民應當具備的一般道德準則。但是這兩項含義並非一成不變的,其隨着時間和空間的變化而變化。這一原則的存在,毫無疑問地起到了彌補法律漏洞的作用。但是,由於其本身沒有被賦予法律地位,因爲也沒有得到普通大衆的.足夠重視,因而沒有發揮出更大的社會作用。爲了強化這一原則的重要性,之後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開始將這一原則引入到法律條文當中。我國也開始在清末時期,在民法典中對公序原則有了一定的提及,但是對善良風俗的內容卻沒有做出必要的規定。一直到新中國成立,我國法律中對社會利益與社會公德進行了必要的規定,標誌着公序良俗這一原則在法律中的地位得到正式的肯定。在《合同法》中的第七條規定,所有從事民事活動的企業或者個人,都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並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法公序良俗原則的內涵和特徵

公序良俗原則所適用的主體是所有從事民事活動的人,並要求這些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能夠按照社會公共秩序辦事,並能夠尊崇善良風俗,否則就可以據此判定民事主體的行爲是無效的。但是學術界對於公共秩序並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認知。不過其大致的範圍可以歸結爲法律和政治範疇。這種界定的模糊性,也使得公共秩序一直隨着時代的變遷在變化。而善良風俗不同,它本身源自於大衆所普遍接受的道德和價值觀念。所有與之相違背的行爲,都應當是無效的,被摒棄的。這樣看來,善良風俗具有一般法律價值標準,也是最爲基本的道德規範。

(三)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範圍

公序良俗原則有着非常廣闊的外延空間,在這一外延空間之下,公序良俗原則所涵蓋的內容不僅僅侷限於法律中的公共秩序當中,而且還涵蓋了法律中未包含的秩序。這種更加自由的設定,使得公序良俗原則能夠被靈活地引入到法律體系之內。這樣一來,法律某些方面的制定滯後性就得到了有效的彌補,對於完善整個法律體系,以及促進法律帶動社會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合同法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法律。這項法律也因其開放性具有了強大的生命力。而且,合同法的第七條明確對公序良俗原則進行了規定和闡明。但是,作爲合同法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在具體的裁定上也由於自身的消極適用性,而無法作爲優先使用的原則。只有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爲判定依據時,公序良俗原則才能夠作爲依據的條文,進行違反合同法規定的裁定。

二、違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則的原因分析

公序良俗原則不同於法律條文,其主要內容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這兩個方面。不論是哪一個層面,其具體的界定和量化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和標準。雖然《合同法》第七條闡明瞭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但是目前人們在訂立或者履行合同時,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現象依然屢見不鮮,主要原因爲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約束性不強。公序良俗原則雖然已經在多部法律中有了一定的規定,但是就具體實施來看,更多的是需要從事民事活動的主體能夠自覺按規矩辦事。這種狀態之下,一些不法分子很容易鑽空子。第二,主觀影響因素明顯。公序良俗本身具有弱特定性和強開發性這兩大特徵。這兩個特徵的存在使得法官在判定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爲時,具有較廣泛性選擇,而且無可避免地會受到自身法律素養和道德素養水平的影響。這種主觀影響因素的存在,也使得公序良俗原則的執行上沒有形成更爲有效的約束作用。第三,消極適用性。公序良俗原則屬於最爲基本的法律內容。也就是說,如果有比較明確的法律規定,就應當依據法律條文,而不是公序良俗原則。這種消極的適用性,使得公序良俗原則的地位被大大削弱。

三、公序良俗原則在合同法實務中的運用

公序良俗原則是合同法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其本身對於維護合同法的完整和有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要充分發揮出公序良俗原則的作用。而要想將這一效用發揮到最大,就應當明確哪些行爲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爲,並要把握公序良俗原則運用中的注意事項。

(一)明確哪些行爲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爲

每個人的生活背景和價值觀念,以及接受到的教育程度不同,這就使得人們對於公序良俗原則的認識上會有很大的差異。而且,公序良俗的定義本身就有很廣闊的外延空間。這就需要判定違反公序良俗行爲的法官具有很強的辦案能力、法律素養和道德素養。根據有關學者的分析來看,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爲大致可以分爲危害國家、家庭關係的行爲、違反性道德的行爲、射幸行爲、違反人權、侵犯他人尊嚴、限制經濟自由、公平競爭和消費者保護行爲、暴力行爲等等。這些行爲的分類和定性,對於法官判斷某些行爲是否屬於違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爲,有着很大的幫助。而且,這些公序良俗所約束的行爲,大衆已達成了共識,這對於推動合同法的不斷完善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公序良俗原則在合同法實踐中的注意事項

公序良俗作爲法律的底線原則,其本身不具備優先使用地位。因此,在合同法實務中運用這一原則必須要特別注意兩大問題:第一,防止出現“向一般條款逃避”的問題。公序良俗是作爲基本的道德規範,是最爲一般的法律規定。而且,公序良俗本身所具有的消極適用性原則,都決定了其在使用上落後於其他法律條文的地位。也就是說,公序良俗不能夠作爲裁定的直接依據,只有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纔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則。如果沒有按照這些程序進行,而直接使用公序良俗原則,就出現了“向一般條款逃避”的行爲。所以,當簽訂合同契約關係的雙方,其中有任意一方認爲另一方存在違背合同契約關係的行爲時,都應當先從合同法中的明文規定中查找相關的法律依據,實在沒有的,纔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則。第二,防止適用上的道德過度滲入的問題。道德與法律完成有效結合的溝通橋樑就是公序良俗原則。但是法律與道德之間又有着明顯的差異。在使用公序良俗原則時,必須要認識到這一原則是道德的法律化,同時又必須把握住道德滲入的程度,避免將過高的道德標準融入這原則當中,而導致不良後果的出現。因此,在合同法實務中運用公序良俗原則時,應當按照法律的相關程序進行,不能憑藉主觀的道德觀念對民事主體的行爲進行裁定,以防止出現更爲惡劣的合同糾紛行爲。

四、結論

時代在不斷變化發展,它也推動客觀事物發生不斷的變化,而同時人們對於事物的認知也在不斷地更新。在這種情況之下,大衆對於公序良俗原則的界定也會隨着社會的進步而改變。所以,人們必須以發展的眼光對待公序良俗原則,並能夠以客觀的態度認識社會發展中向公序良俗原則注入的新元素。與此同時,大衆也應當不斷更新自身的觀念,加強對於公序良俗原則的認識。另外,任何一項事物的發展都有其規律可循,公序良俗原則也不例外。所以,無論是法律的執行者還是制定者,都應當抓住這一規律,並能夠按照這一規律行事。只有將這幾個方面的影響因素綜合起來,才能夠保證公序良俗原則發揮出自身最大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