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否直接起訴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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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產生的爭議是非常多的,產生勞動爭議的,勞資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是勞動仲裁,所以因解除勞動合同產生爭議的,應該先申請勞動仲裁,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單位能否直接起訴解除勞動關係,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單位能否直接起訴解除勞動關係

一、單位能否直接起訴解除勞動關係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是勞動仲裁,所以因解除勞動合同產生爭議的,用人單位不能直接提起訴訟,應該先申請勞動仲裁。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2、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後,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後,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3、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勞動法》還是《民法典》,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