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註銷必須本人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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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任何房產相關的交易時,沒有房產證是寸步難行的。所以在買房以後應該要及時去辦理不動產證。同樣,某些情況也是可以去註銷這個不動產證的。以下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不動產登記註銷必須本人去嗎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不動產登記註銷必須本人去嗎

一、不動產登記註銷必須本人去嗎

辦理不動產登記註銷一般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場,除非有特殊原因,例如患病、年老不便行動等,可以提供授權書以及相應證明,經管理部門同意,可以不親自到場。

二、辦理不動產登記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3、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和複印件;

4、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質檢合格證或竣工驗收備案表或質監部門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個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證明);

6、房屋測繪報告,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還需提交房屋面積界定報告);

7、房屋地址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民政部門出具的房屋地址證明);

8、經適房、單位集資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還需提交發改委或軍區的立項計劃和省或市或軍區房改辦的批文,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

9、屬合作修建(聯建)建築工程的,還需提交合作(聯建)協議和產權分割清單,原件;

10、建設單位申請業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還需提交規劃部門確認業主公有房的證明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書面約定,規劃部門確認業主共有房屋的證明爲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書面約定爲原件;

1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建賬證明,原件。

三、去哪辦理不動產登記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六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但是由於各地政府工作安排存在特殊性,並未將各地不動產登記工作明確歸屬於各地國土部門,而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爲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

因此,在各地不動產登記機構整合完畢前,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仍應當在原登記機構辦理,在不動產登記機構整合完畢後,各地可在該指定機構統一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