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最大額工傷索賠案責任人拒不賠付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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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最大的工傷索賠案——浙江“泰順矽肺病案”(索賠金額高達2.08億元)又有新進展。泰順矽肺病案件被執行人王運福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泰順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王運福還有800多萬元沒有賠償

國內最大額工傷索賠案責任人拒不賠付被訴

經法院最終裁定,“泰順矽肺病案”總賠償金額爲6163萬元。幾個主要責任人均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

當時,王運福被判5年有期徒刑,承擔該案總賠償金額17%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應支付賠償金額1047.8萬元,並對全部賠償額承擔連帶責任。

案發後,王運福的房屋被拍賣,先後支付了100多萬賠償款。此次,王運福被提起公訴,就是因爲剩下的876萬餘元再沒有支付過。

 不是一次性履行,要求的是及時賠

公訴機關此次公訴的理由是王運福“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因爲公訴機關了解到,在2005年刑滿釋放後,王運福介紹過工程承包拿到過10萬元的介紹費,參與工程管理這兩年也賺了4萬元。

公訴人說,王運福一直辯稱自己對賠償無力承擔,而法院也不是要求這800多萬元一次性全部付清,而是應該從實際出發,有收入就要及時履行賠償義務。只有部分履行能力,也要履行,因爲“賠償款直接關係到病人的治療和生命的延續”。

但事實上,這兩年來,王運福關於賠償的事再也沒有主動跟法院提起過,所以,他的.行爲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對法院判決裁定的權威性的挑戰”,“對病人治療的不負責”“給社會造成極大的惡劣影響”,要追究刑事責任。

另一主犯就曾被判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早在2005年7月,矽肺病案件另一主犯泰順縣隧道工程公司原副經理薛仕標也曾因爲拒不賠償,並轉移財產被泰順縣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泰順縣在此案發生後專門成立了矽肺病賠償領導小組,記者昨天從該小組瞭解到,至今,6000多萬元的總賠償額中已有4000萬元左右的賠償金陸續到位。

 事件回顧

1993年7月7日,浙江泰順人王運福和陳益校、張萬民等人合夥,以泰順縣隧道工程公司的名義,向瀋陽礦務局礦建工程處承包遼寧省瀋陽至本溪一級汽車專用公路小堡至南芬第七合同段吳家嶺隧道施工工程。隨後,他們招募數百名未經任何勞動安全培訓的工人,也沒有采取切實有效的勞動安全保障措施對工人進行防塵知識教育和身體檢查,致使絕大部分工人患上了致命的矽肺病。

2001年,上百名“矽肺病”患者向當地法院起訴,狀告泰順縣隧道工程公司等單位和個人致人傷殘。

2001年10月24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告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傷殘等級1至10級的不同,分別賠償389600元至38960元不等,已死亡者賠償標準爲226800元。

宣判後,原告及部分被告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2002年,省高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但判決原審被告張萬民、七臺河礦建公司、王運福、瀋陽工程處分別對全部賠償額的50%承擔連帶責任不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上述四被告應當與其他致害人一樣,對全部賠償額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