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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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專項基金。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湖北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湖北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一、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費時間滿1年的,失業後發給3個月失業保險金,以後每增加1年繳費時間,增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

二、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確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醫療補助金,其標準爲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因病住院的,可以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其30%—50%的醫療診治費,報銷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倍。

失業人員失業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待遇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另行規定。

拓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