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博士辭職卻要賠公司23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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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博士辭職卻要賠公司238萬
     公司培養出一名博士並簽下10年服務之約,不想博士提出辭職,隨即遭遇公司309萬元天價索賠。重慶市江北區法院認爲鉅額賠償不違反公平原則,一審判決博士敗訴,賠償238萬餘元。目前,此案已上訴到市一中院。

  公司員工簽訂10年協議

  1981年到1990年,張海(化名)帶薪讀書,先後取得了大專和本科學歷,後來他又帶薪攻讀了碩士研究生。1996年9月,江北某公司與他簽訂了《委培博士協議》,約定張海學習期滿須回單位工作10年。

  2001年6月,張海取得了博士學位和畢業證書。之後兩年,張海先後被任命爲兩個項目的高管;2004年,張海又被聘任爲研究院副所長。期間,公司還將張海送去做了2年博士後工作站的'研究,並提供了學習費用和科研項目。

  2003年5月,公司印發的《人才流動管理辦法》規定,由公司出資完成博士後研究或取得博士學歷的人才非合理流動,基本賠償費爲160萬元;被派往公司駐境外機構從事過研究工作或接受培訓等非合理流動人員,累計時間在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者,基本賠償費用爲60萬元。

  同年8月,張海與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張海在服務期內未經公司同意離開該公司,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服務期未滿10年(工作時間未到2011年6月),收回住房;賠償金額按照《人才流動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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