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和心理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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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起源於“濟貧”,同社會救助是兩項密不可分、相輔相成的制度安排。那麼社會工作和心理學的區別又有哪些呢?

社會工作和心理學的區別

首先, 心理學與社會工作的問題屬性與學科歸屬, 這是觀察理解二者本質區別的基礎。

總體來說, 心理學誕生以來, 是一門以研究人類精神心理和人格發展規律爲主的學科, 屬於人文社會科學重要學科和研究議題, 學科視角、學科體系和學科研究領域清晰明確。從本質上說, 社會工作是種社會服務體系、社會政策框架和社會福利制度, 而非一門“學科”。這恰恰解釋了社會工作的跨學科、跨領域的屬性和社會服務體系的實質, 範圍更大, 內容更多。

其次, 心理學與社會工作的誕生時代、二者所處歷史時期與社會經濟發展階段迥然不同。

人類社會心理現象與心理活動是文明社會的歷史產物與伴生物, 有人就有精神心理活動。嚴格來說, 現代意義上的社會服務活動與體系是工業化、城鎮化與社會現代化的歷史性產物, 運用社會服務滿足社會需要, 解決社會問題, 集中體現現代社會服務體系發展的歷史必然性。

第三, 心理學與社會工作的價值基礎、價值理念、價值目標和社會價值追求截然不同。

總體來說, 心理學的價值基礎是個人主義, 核心價值理念是自我與自我發展, 主要價值目標是精神健康和人格完善, 追求的社會價值是個人責任與自我完善, 個人和自我是行爲主體。社會工作的價值基礎是集體主義與社會利他主義思想, 核心價值理念是社會平等、社會公平與社會發展, 主要價值目標是社會結構功能協調均衡與社會福利,社會價值追求是社會福祉。

第四, 心理學與社會工作的理論淵源、理論基礎、理論主張、理論假設和理論視角不同。

心理學的理論淵源是哲學、宗教、社會學與心理學,理論基礎是個人的精神心理健康理論, 理論主張是個人與自我精神心理健康, 理論視角是個人與環境、應激源與心理健康關係等。生物醫學思維和治療模式盛行, 如神經心理學、變態心理學、發展心理學、認知心理學等。社會工作的理論淵源豐富多彩, 除心理學理論淵源之外, 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人類學與社會環境等學科理論淵源, 都爲專業社會服務活動提供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思想理論營養。

第五, 心理學與社會工作的服務性質截然不同, 深刻反映二者根本屬性與本質差異之處。

一般來說, 各式各樣心理學的服務性質是“商業”服務性質, 心理諮詢服務收費是最典型例證, 其深層次的原因是各式各樣心理學服務本質和性質不是公共服務、社會服務與福利服務。與此相反,各式各樣社會工作服務性質是“去商業化”社會福利服務, 通常是“免費”服務, 深層次原因是各式各樣社會工作服務本質和性質是志願、慈善、公益、福利和社會服務。

第六, 心理學與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的政策目標明顯不同, 凸顯二種服務社會目標的差異。

心理學服務的目標主要侷限於個人精神心理健康與自我人格完善, 社會政策目標色彩淡薄, 社會工作服務目標主要是人羣福利與社會公平, 社會團結與社會福利等社會政策目標清晰。簡言之, 心理學服務目標個人和利己服務色彩濃厚, 社會工作服務的社會政策目標明確。

第七, 心理學與社會工作服務的適用範圍與適用領域明顯不同, 凸顯二者的本質區別。

一般來說, 心理學服務主要適用於患有神經疾病、心理障礙、行爲障礙和精神障礙的個人, 尤其是重大災害事故、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急醫療救援和有工作生活壓力的個人與羣體。社會工作服務的適用範圍遠比心理學的適用範圍更爲廣泛多樣, 國際、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心理領域,尤其是羣體和社會各界都迫切需要社會服務, 例如社區、家庭和個人服務。

第八, 心理學與社會工作服務針對的社會問題性質、社會問題類型和社會需要有所不同。

一般來說, 心理學針對的問題性質是個人精神心理障礙, 主要問題類型是個人和羣體需要, 社會工作服務針對的問題性質是社會問題與社會需要,社會問題主要類型是社會公共需要。簡言之, 心理學針對的問題是“個人麻煩”, 社會工作針對的問題主要是“公共政策議題”。

第九, 心理學與社會工作服務針對問題的主要成因和基本類型截然不同, 反映二者差異。

心理學服務的問題主要是精神心理障礙問題與行爲障礙, 精神心理障礙問題的主要成因是社會環境、壓力、緊張、各式各樣應激源和個人社會適應能力較低所致, 社會服務匱乏是“原因的原因”。社會服務針對的社會問題主要是弱勢羣體、劣勢羣體和所有有需要人羣的需要滿足, 社會服務匱乏只是社會問題的成因之一, 涉及制度框架設計、政策模式和弱勢羣體能力等結構性成因。

第十, 心理學與社會工作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範圍、類型明顯不同, 反映二者本質差異。

一般來說, 心理學服務對象和服務主體通常是個人,有時侯是羣體, 個人是服務基本單元。與此相反,社會工作的服務對象範圍廣泛多樣, 社會服務對象主要是各式各樣的社會羣體, 社會服務對象既包括有需要的個人與家庭, 又包括弱勢羣體、劣勢羣體和所有公民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