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飛行保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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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飛行保障涉及的單位多、部門多、協調複雜。則《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與管理規定》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通用航空指揮保障機制,主動通報有關情況,及時掌握任務延誤情況及原因,協調解決通用航空飛行的指揮和保障問題。那麼,下文是由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通用航空飛行保障解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通用航空飛行保障解析

一、通信、導航、雷達、氣象、航行情報保障

解讀

通用航空飛行的順利實施,離不開通信、導航、雷達、氣象、航行情報和其他飛行保障部門的密切協同、統籌兼顧和合理安排,而飛行空域和時間的利用率也非常重要。因此,我國法律規定通信、導航、雷達、氣象、航行情報和其他飛行保障部門要互相配合與合作,飛行管制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或者協議,爲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並要求優先安排對於緊急救護、搶險救災、人工影響天氣等突發性任務的飛行。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組織各類飛行活動,應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嚴格按照批准的飛行計劃組織實施,應當與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建立可靠的通信聯絡,並按照要求報告飛行動態。在劃設的臨時飛行空域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時,應當保持空地聯絡暢通。

通用航空飛行所需航空情報資料,由飛行活動主體向民用航空局航空情報服務機構申請訂購。通用航空企業需使用軍用機場、軍用航圖等信息資料時,由民用航空局航空情報服務機構統一向軍隊主管部門申領,經軍隊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提供。涉密資料按照保密要求提供、管理和使用。

《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與管理規定》中特別指出,在執行需要審批的九種飛行任務時,其航空器應當配有二次雷達應答機,或者備有能夠保證操作人員與軍民航空管部門溝通聯絡、及時掌握航空器位置的設備。這樣可使空管部門隨時能夠看到飛機所處的位置。特別是在飛機飛到國境線附近時,一定要通過二次雷達看到飛機是否飛越了國境線,以免飛機非法進入別國境內,產生外交事件。《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與管理規定》中雖然沒有強調不需要審批的飛行任務是否需要配備二次雷達應答機,但是因爲我國沒有設立非管制空域,根據目前的管理要求,所有通用航空器依然需要配備二次雷達應答機等設備,以便能夠隨時溝通聯絡。

二、軍用機場的使用

解讀

爲了體現飛行保障要便民利民、方便用戶的精神,《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強調了歸口管理。過去使用軍用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進行通用航空活動,需要分別找不同的部門辦理機場使用和飛行計劃申請,爲了改變這種狀況,《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規定:“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需要使用軍用機場的`,應當將使用軍用機場的申請和飛行計劃申請一併向有關部隊司令機關提出,由有關部隊司令機關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從而簡化了通用航空飛行計劃申請手續,節省了通用航空用戶的時間。從事通用航空飛行的民用航空器臨時使用軍用機場時間不超過一年的,由管理該機場的軍級單位審批,超過一年的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機場管理單位按照《通用航空民用機場收費標準》收取保障費用。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航空器轉場飛行,需要使用軍用或者民用機場的,由該機場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或者協議提供保障;使用軍民合用機場的,由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與機場有關部門協商確定保障事宜。

三、 機場接收放飛

解讀

參照國際上的通常做法和我國公共運輸活動機場放飛接收的辦法,我國尊重通用航空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最大限度地支持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規定:“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能否起飛、着陸和飛行,由機長(駕駛員)根據適航標準和氣象條件等最終確定,並對此決定負責。”《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與管理規定》也做了同樣規定:“通用航空飛行的起飛、着陸標準由機長或者飛行員根據適航標準、氣象條件和任務要求確定。”在臨時機場或者起降點飛行的組織指揮,通常由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負責。這樣規定,較清晰地區分了責任,對發揮機長(駕駛員)的主觀能動性、順利完成通用航空任務具有積極的影響。

四、 通用航空飛行保障收費

解讀

通用航空飛行保障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國內機場收費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