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人力資源管理師考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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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人社局《2016年上海市職業技能鑑定公告》[滬人社職(2015)671號]文件精神,現將有關情況和具體操作事項通知如下:

2016年上海市人力資源管理師考試公告

一、關於鑑定項目的調整

《2016年上海市職業技能鑑定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是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國家職業資格清理的要求,依據2015年10月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結合本市產業經濟發展需要及培訓鑑定的實際情況,對2015年鑑定目錄中部分項目進行調整後確定的。具體的調整情況如下:

1.根據2015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寶玉石檢驗員等76個職業名稱有所調整,考覈模式、內容和要求不變,

2. 計算機操作員等17個職業項目調整爲全國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項目注[1]或專項職業能力考覈項目,考覈模式、內容和要求不變,調整後的項目名稱對應關係見附表二;

3. 二手車鑑定評估師等18個職業項目將轉爲行業企業特有鑑定項目,不再納入《目錄》,仍可受理不合格考生補考,具體項目名稱見附表三。社會培訓機構在2015年底前組織上述項目培訓並已開班尚未鑑定考覈的經備案後仍可申請參加鑑定;

4. 室內裝飾設計員等17個職業項目不再納入《目錄》,停止鑑定發證,具體項目名稱見附表四。

二、關於鑑定項目開考月份的安排

鑑定項目開考月份是指該鑑定項目可參加統考的月份,各鑑定項目的具體開考月份安排見附表五《2016年上海市職業技能鑑定安排表》。

三、關於鑑定申報

1、申報。申報職業技能鑑定的團體和個人須按《2016年上海市職業技能鑑定公告》的項目範圍和要求申報,《目錄》中部分項目僅接受團體申報,具體情況詳見附表五。

[1] 全國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爲適應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需要,提高勞動力素質和促進就業,加強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領域新職業、新工種職業技能的培訓考覈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組織實施,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一項培訓和相應的考試工作。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的等級劃分爲五、四、三,對應職業資格的初級、中級、高級,分別稱爲初級操作員、操作員、高級操作員。考試合格者獲得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頒發的全國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合格證書。

考生須在參加鑑定月份所對應的受理鑑定申報及繳費日期內辦理申報手續,同時接受鑑定申報資格審覈。

2、繳費。資格審覈通過後的考生應在受理鑑定申報及繳費日期內通過市鑑定中心窗口辦理“考覈費”繳費手續,繳費完成時間以“考覈費”交至上海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局指定的銀行賬戶爲準。“考覈費”的收費標準爲:五級85元,四級115元,三級150元,二、一級350元,專項職業能力(模塊)75元。

參加操作技能考覈的考生還應在考覈前向相關鑑定所繳納“場地設備使用及材料能源費”,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表五。

參加管理與諮詢類鑑定項目口試的考生需先繳納“評審費”,考生持“繳費清單”先至相關收費窗口繳納“評審費”,再至市鑑定中心財務收費窗口繳納“考覈費”,“評審費”的.具體收費詳見附表五。

3、打印准考證。通過申報鑑定資格審覈並完成“考覈費”繳費手續的考生可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陸上海市職業技能鑑定網下載並打印統考准考證,考生須憑統考准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參加統考。完成“場地設備使用及材料能源費”或“評審費”繳費手續的考生可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陸上海市職業技能鑑定網下載並打印准考證,考生須憑準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參加相關操作技能考覈或口試。

四、關於統考有關事項安排

1、操作技能類與專項職業能力考覈項目鑑定有關事項安排表

統考月份受理鑑定申報及 
繳費日期
下載理論知識統考准考證日期理論知識 
統考日期
1月2015年11月20日 
—2015年12月16日
1月15日—1月22日1月23日
3月1月16日—2月18日3月18日—3月25日3月26日
4月2月19日—3月15日4月15日—4月22日4月23日
5月3月16日—4月19日5月20日—5月27日5月28日
6月4月20日—5月16日6月17日—6月24日6月25日
7月5月17日—6月23日7月22日—7月29日7月30日
8月6月24日—7月21日8月19日—8月26日8月27日
9月7月22日—8月19日9月16日—9月23日9月24日
10月8月20日—9月13日10月21日—10月28日10月29日
11月9月14日—10月20日11月18日—11月25日11月26日
12月10月21日—11月17日12月16日—12月23日12月24日

2、全國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項目鑑定有關事項安排表

統考月份受理鑑定申報及 
繳費日期
下載准考證 
日期
高新技術 
統考日期
1月2015年11月7日 
—2015年12月7日
1月8日—1月15日1月16日
3月1月18日—2月18日3月18日—3月25日3月26日
5月3月9日—4月9日5月13日—5月20日5月21日
6月4月11日—5月11日6月10日—6月17日6月18日
7月5月17日—6月23日7月22日—7月29日7月30日
9月6月27日—7月 27 日9月2日—9月9日9月10日
10月7月 28 日—8月29日10月14日—10月21日10月22日
12月9月30日—11月1日12月9日—12月16日12月17日

3、管理與諮詢類項目鑑定有關事項安排表

統考月份受理鑑定申報日期繳費日期下載准考證日期統考日期
5月

3月7日-4月6日

3月29日-4月6日

4月29日-5月6日

5月14、15日

6月3月30日-4月28日4月20日-4月28日5月27日-6月3日6月4、5日
11月8月29日-9月27日9月19日-9月27日10月28日-11月4日11月5、6日
12月9月22日-10月28日10月20日-10月28日11月25日-12月2日12月3、4日

五、關於補考申報

1、考生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如成績不合格,可以在兩個月後(以考生本次鑑定網上鑑定結果評定日期爲準)申請補考,補考有效期兩年(以考生新申報鑑定網上鑑定結果評定日期爲準),超過補考有效期須重新申報所有項目鑑定。

2、如考生在補考有效期內重新進行了同職業等級的新申報鑑定,則視爲放棄補考機會,之前的合格項目成績不再保留。

3、補考有效期內鑑定模式如發生變化,應按公佈的補考方案進行申報。

4、參加職業技能競賽成績不合格者,不能進行補考。

六、關於培訓資質調整和補貼培訓簽約

1、對上述調整職業名稱的項目,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將對培訓機構專業資質和補貼培訓項目名稱作相應調整,各區縣

培訓管理部門應做好培訓機構專業資質調整後的確認及補貼培訓簽約相關工作,並在培訓機構許可證到期換髮時做好培訓項目名稱調整。

2、對不再納入《目錄》的職業,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培訓機構不可再向社會招生並開展相應職業資格或專項職業能力培訓。各區縣培訓管理部門停止相應培訓項目專業資質審批,並在培訓機構許可證到期換髮時取消其相應的培訓項目專業資質。

七、有關情況說明

1、鑑定業務受理地址

市鑑定中心相關業務受理窗口(天山路1800號4號樓一樓)

2、鑑定業務受理電話

62748577轉4106分機

3、鑑定業務受理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節假日除外)9:00-17:00。

4、鑑定業務相關查詢網址

上海市職業技能鑑定網()

上海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上海市就業促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