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造價及其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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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價是指建設一條公路或一座獨立大橋或隧道,使其達到設計要求所花費的部費用。公路工程屬建設工程,其造價同樣由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三大部分組成。

公路工程造價及其構成

1、建築安裝工程費

建築安裝工程費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等四部分組成。

(1)直接費。由直接工程費、其他工程費組成。

直接工程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和有助於工程形成的各項費用。其他工程費是指直接費以外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直接用於工程的費用。

(2)間接費由規費、企業管理費組成。

規費係指政府和有關權力部門規定施工企業必須繳納的費用。

企業管理費是指施工企業爲組織施工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

(3)利潤。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應取得的利潤。

(4)稅金。指按國家稅法規定,應計人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設備、工具、器具及傢俱購置費

設備購置費係指爲滿足公路的營運、管理、養護需要,購置的構成固定資產標準的設備和雖低於固定資產標準但屬於設計明確列人設備清單的設備的費用。

工具、器具購置費係指建設項目交付使用後爲滿足初期正常營運必須購置的第一套不構成固定資產的設備、儀器、儀表、工卡模具、器具、工作臺(框、架、櫃)等的費用。不包括:構成固定資產的設備、工器具和備品、備件;已列入設備購置費中的專用工具和備品、備件。

辦公及生活用傢俱構置費指爲保證新建、改建項目初期正常生產、使用和管理所必須購置的辦公和生活用傢俱、用具的費用。

3.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是指除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和設備、工具、器具及辦公和生活用傢俱購置費用以外的一些費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在基本建設投資中支付,並構成工程造價的一個組成部分。其中建設期貸款利息、投資方向調節稅、漲價預備費屬於動態投資部分。

4.預留費用

列有一項費用稱爲預留費用,其由工程造價增漲預留費(動態投資)及預備費兩部分組成。在公路工程建設期限內,凡需動用預留費用時,屬於公路交通部門投資的項目,需經建設單位提出,按建設項目隸屬關係,報交通部或交通廳(局)基建主管部門覈定批准。屬於其他部門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其隸屬關係報有關部門覈定批准。

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是指由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約定,以自己的信譽或財產保證被擔保人的債權實現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不能獨立存在。被擔保人是主合同的債權人,擔保人則可能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能是主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也無效。擔保合同可以單獨訂立,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不具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但留置這種擔保方式是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不能通過約定產生。擔保合同一共有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4種。

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擔保的方式;

(4)擔保的範圍;

(5)擔保的期限;

(6)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的履行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質押合同的履行。

質押合同包括動產質押合同和權利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訂立後,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移交於質權人。對於動產質押合同,當主合同的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對於權利質押合同,當主合同的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權處理權利憑證,以兌現的價款或提取的貨物用於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定金合同的履行。

定金合同的當事人就是主合同的當事人。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