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理賠案例解析

學識都 人氣:1.34W

機動車輛保險的真正發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方面,汽車的普及使道路事故危險構成一種普遍性的社會危險;另一方面,許多國家將包括汽車在內的各種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列入強制保險的範圍。那麼,小編爲大家整理了有關於汽車保險理賠案例,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汽車保險理賠案例解析

1、舊車投保時“高保低賠”怎麼辦?

舊車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車損險是目前實務中常見的現象,即舊車按照新車價值繳納保險費,卻按實際價值進行理賠。保險公司的理由是:車輛修理時使用新零件,所以應以新車價值投保。如果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車主獲得的保險金基本可以覆蓋修理費。但在車輛全損的情況下,則與預期的賠付會產生較大差距。

案例:

車主魯某投保時車輛已經使用了90個月,但雙方在保險合同中仍然約定按照新車購置價16萬元來進行投保。保險期內,魯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經鑑定部門評估,車輛修復需7.4萬元。魯某據此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認爲,根據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折舊率計算方法,事故發生時車輛折舊後的實際價值只有3.2萬元,現所需修理費爲7.4萬元,應推定全損,只同意按照事發時車輛的實際價值3.2萬元進行賠付。魯某則認爲,當時是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的,現在保險公司只賠舊車價格,不合理。

法院認爲:保險合同中明確記載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與保險車輛同種車型的新車購置價計,也可以按投保時車輛的折舊價計,現雙方自行約定選擇前一種方案,並無不當,該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按照合同約定的折舊方法,出險時保險車輛的修復費用已經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因此,保險公司推定全損合法有據。雖然車輛是按16萬元的新車價投保,但事發時車輛實際價值爲3.2萬元,保險法禁止財產保險投保人獲得超出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利益,所以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車損3.2萬元。

2、保險公司“怠於定損”怎麼辦?

因定損爭議訴至法院的,佔到私家車保險糾紛的八成左右,其中有不少因保險公司怠於定損而引起。

保險公司未及時定損,租車費誰來付?

顧某在停車過程中撞到路邊花壇,導致車輛受損。事發後,顧某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但保險公司直到事發3個多月之後纔出具定損結論。在等待定損期間,顧某無法使用投保車輛,所以不得不租車代步,爲此發生租車費1萬元。顧某認爲是保險公司遲延定損,才導致發生租車費損失,因此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該1萬元,保險公司則認爲租車費不屬於理賠範圍,所以不同意賠償。

我國在保險法中明確規定了保險人有及時定損的義務,並規定即使情況複雜的,也應當在30日內定損。

法院認爲: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定損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本案中,雖然保險合同未將租車費約定爲理賠範圍,但是因爲保險公司怠於定損,才導致顧某遲遲無法正常使用投保車輛,顧某租車代替投保車輛使用,並無不當。所以判決支持顧某的訴訟請求。

3、“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

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否則條款不生效力。所以,保險免責條款的生效應當以保險人盡到明確說明義務爲前提。

陸某在駕駛途中突遇暴雨致使行駛中車輛發動機進水受損,保險公司表示車輛損壞是由於涉水行駛而引起發動機損壞,屬於保險免責範圍。

法院認爲:“暴雨”和“涉水行駛”屬於不同的`事件。涉水行駛包括在天氣狀況良好情況下由於駕駛人員誤操作或故意駛入河流、溝渠、水塘等情形。在此情況下,涉水行駛是導致發動機進水的最主要的原因,保險公司可以援引免責條款拒絕理賠。但在保險車輛正常行駛過程中突遇暴雨等惡劣天氣,在路面積水的情況下不得已涉水行駛,則暴雨是導致保險車輛發動機進水的最主要原因,對此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責任。

4、被保險人因嚴重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導致交通事故的理賠問題。

對於一些嚴重違反交通法規而導致事故的情形,例如無證駕駛、醉酒駕車、肇事後逃逸等,保險合同中明確將其列爲免責範圍。

駕駛員無證駕駛的,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某天,阮某讓其弟駕車上路行駛,由於其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操作不當,撞傷他人造成交通事故。事發後,保險公司支付了事故受害人 8000元的醫療費。此後,保險公司向肇事駕駛員阮某弟弟和車主阮某追償該8000元未果,遂涉訟。

法院認爲: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但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駕駛員阮某弟弟無證駕駛投保車輛,而車主阮某對車輛亦未盡監管之責,故判決兩人向保險公司賠償墊付的醫療費8000元。

5、責任險中,“自費部分”醫療費的理賠問題。

目前,不管是交強險還是一般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在醫療費賠償項目上,都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爲限,即自費醫療部分不賠。這使得許多車主在向受害人全額賠償了醫療費後,向保險公司理賠時無法獲得全額賠付,由此引發了大量糾紛。

責任險中,第三者醫療費賠償範圍原則上以保險合同約定的醫保範圍爲限,但內固定材料費屬於爲治療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費用,應由保險公司賠付。

車主甄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吳某骨折。交警認定,甄某承擔事故全責。吳某治療花費醫療費 34988.16元,其中自費部分金額是14510.85元,自費金額中包括爲治療骨折而使用鋼板、鋼釘共計8610元。甄某向吳某等人賠償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險公司理賠。庭審中,保險公司表示,就醫療費項目,只同意賠付醫保部分,對自費部分不同意理賠。

法院認爲:吳某醫療費中的自費部分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但其中吳某治療中所使用的內固定材料,屬於治療的必需材料,且該內固定材料屬於國產的通用型,對此材料費用應予賠付。故認可吳某醫療費中能夠納入保險理賠的金額爲29087.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