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的廣西物業管理條例於2001年5月26日通過,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條例的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物業管理,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和保持整潔、文明、安全、舒適的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依照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管理並提供相應服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新建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其他物業,應當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五條物業管理實行專業管理服務與政府、社會、業主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各級政府應當鼓勵物業管理向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發展,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會環境。
第六條自治區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區的物業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縣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主管理組織
第七條業主依法享有對物業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業主的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
(二)享有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表決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決定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監督業主委員會的管理工作和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的義務:
(一)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
(二)執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有關決定;
(三)遵守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四)按時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和維修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成立業主大會,業來人數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邀請使用人代表列席。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是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
規模較大的物業可以劃分若干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區域的範圍,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與社會管理相關情況劃定。
第九條物業實際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實際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過一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召集和指導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
第十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撤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二)制訂和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辦事規則;
(三)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過半數防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有全部投票權數過半數票數同意才能通過。決定通過後應當予以公佈。
業主投票權數按照業主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計算,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對業主投票權數可以約定附加條件。
業主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業主委員會召集。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所提議題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是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辦理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交辦的具體事務的機構。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最少爲五人。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材料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一)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辦事規則。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受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委託,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草擬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辦事規則及其修訂草案並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三)執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
(四)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聘相應資質物業管理企業,代表業主訂立、變更和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