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類型怎麼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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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類型,是依據不同的標準,可將公司作不同的分類,而每一種分類均有其法律上之意義。有些類型的公司我國公司法未作規定,故不具有立法和司法的意義,但從學理上進行把握和理解仍然是很重要的,它們對於準確地理解和領會公司法的原理具有重要意義。公司註冊類型分類標準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公司註冊類型怎麼分類

(一)以公司股東的責任範圍爲標準分類

以公司股東的責任範圍爲標準,亦即以公司股東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爲標準,可將公司分爲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這是最主要的公司分類。

(二)以公司股份轉讓方式爲標準分類

以公司股份轉讓方式爲標準,亦即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轉讓和流通爲標準,可將公司分爲封閉式公司與開放式公司。封閉式公司又稱不公開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設立公司的股東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證券市場上自由轉讓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屬於封閉式公司。開放式公司又稱公開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開招股,股東人數通常無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市場公開自由轉讓的公司。這種公司事實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並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但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開放性,都可以申請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和募集資金,而有限責任公司是不能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也就無法通過此方式募集資金。

所以,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屬於封閉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屬於開放性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然具有封閉性,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纔是真正意義上的開放式公司。

(三)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爲標準分類

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爲標準,亦即以公司的交易信用來源和責任承擔依據爲標準,可將公司分爲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資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經營活動以股東個人信用而非公司資本的多寡爲基礎的公司。人合公司的對外信用主要取決於股東個人的信用狀況,故人合公司的股東之間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關係。無限責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資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經營活動以公司的資本規模而非股東個人信用爲基礎的公司。由於資合公司的對外信用和債務清償保障主要取決於公司的資本總額及其現有財產狀況,因此,爲防止公司由於資本不足而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各國法律都對資合公司的設立和運行做了較嚴的.規定,如強調最低註冊資本額、法定公示制度等。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人合兼資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設立和經營同時依賴於股東個人信用和公司資本規模,從而兼有兩種公司的特點。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屬此類公司。

所以,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屬於以人合爲主但兼具資合性質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

(四)以公司之間的關係爲標準分類

以公司相互之間的法律上的關係爲標準,亦即以公司之間在財產上、人事上、責任承擔上的相互關係爲標準,可將公司分爲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

總公司又稱本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共管轄公司全部組織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總機構。總公司通常先於分公司而設立,在公司內部管轄系統中,處於領導、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經濟上的獨立地位,但其設立程序簡單。我國公司法第 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儘管不具有法人資格,不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利,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分公司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爲,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在民法的民事主體理論上,分公司可以歸入非法人組織之中,非法人組織屬於既不同於自然人又不同於法人的另外一類法律主體。

母公司是指擁有其他公司一定數額的股份或根據協議,能夠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徵,不在於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於是否參與子公司業務經營。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自己的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對外獨立開展業務和承擔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決定。我國公司法第 14條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以公司的國籍爲標準,亦即以公司在哪一國登記註冊並取得主體資格、受該國法律管轄爲標準,可將公司分爲本國公司、外國公司和跨國公司。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允許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外國公司屬於外國法人,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該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而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屬外國公司承擔

無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兩合公司是指部分無限責任股東和部分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前者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後者僅以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的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股東和部分僅以所持股份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股東共同組建。因這三種公司的固有缺陷,其數量已經很少,特別是股份兩合公司。我國公司法未對此三種公司作出規定。但在不少西方國家的公司法上,仍然存在此三種類型的公司,儘管其數量只佔少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數組成,公司全部資本分爲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在公司發展歷史上,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兩合公司之後產生較早的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可以在社會上廣泛籌資、股份可以自由轉讓、公司可以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經營方式和分權制衡機制以及股東有限責任等特點,特別適合於大型企業的經營,現今已成爲十分重要的公司形式。我國公司法將股份有限公司作爲最基本的公司形式之一予以調整。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在公司的發展史上,有限責任公司出現的較晚,由於它較好地吸收了其他公司形式的優點並克服其不足,所以這種公司形式在世界各國得到了迅速發展。我國公司法也將有限責任公司作爲一種主要公司形式予以確認。

所以,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的股東都是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只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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