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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輔資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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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中小學教輔資料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小學教輔資料管理制度

中小學教輔資料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做好中小學教材教輔材料的選用、徵訂和使用等管理工作,保障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教基二[20xx]8號)、《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辦法》(新廣出發[20xx]45號)、《遼寧省普通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管理實施意見》(遼教發[20xx]83號)、《遼寧省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遼教發[20xx]56號)、《遼寧省教育廳關於做好我省義務教育免費教科書徵訂管理工作的通知》(遼教發[20xx]3號)、《關於做好中等職業教育課程改革國家規劃新教材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職成司函[20xx]19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材是指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教育廳審定的義務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學用書(含配套教學圖冊、音像材料等)。教輔材料是指經遼寧省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委員會評議,瀋陽市中小學教材教輔選用委員會(以下簡稱“選用委員會”)選用,與在我市中小學使用的教科書配套的同步練習類、寒暑假作業類、初中和高中畢業年級考試輔導類教輔。

第二章 選用管理

第三條 市教育局負責本市中小學教材教輔材料選用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督教材教輔材料選用工作,組織成立選用委員會。選用委員會組建學科(專業)專家庫,隨機抽取學科(專業)專家組成學科組,學科組按照選用程序,在國家及省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和省教輔材料評議公告範圍內,進行初選,提出初選意見,並提交選用委員會。選用委員會充分討論後,採取投票方式決定選用結果。

學科組初選意見、選用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及投票結果等應記錄在案,並將所有評審材料封存保管備查。教材教輔材料選用工作實施細則由市教育局按照教科書選用程序制定。

第四條 全市中小學每學科教材版本的選用數量,最多不得超過兩種。義務教育教輔材料選用實行“一科一輔”制,按照教科書選用的程序,按照省確定的學科和使用年級,從本省教輔材料評議公告中,每學段每學科每版本教科書選擇一套教輔材料推薦給本市學校供學生選用;普通高中教輔材料不做統一選用,推薦省教輔材料評議公告中所有高中階段的學科和版本,供學生選用。中等職業學校教學用書按照《遼寧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學用書目錄》規定範圍,由各學校根據教學計劃需要據實選用。

第五條 選用委員會要確保專業性和代表性。教材教輔材料的選用要做到機會均等、過程透明、程序公正。教材教輔材料編寫人員和被評議的教材教輔材料出版發行人員不得參加選用工作。

第六條 教材教輔材料版本選定使用後,應當保持穩定。小學、初中、高中每一學科教材教輔材料版本一經選定使用後,在學段週期內,不得中途更換,如需更換,應從起始年級開始,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教育局委託教科研部門等專業機構徵求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意見並進行評估,如確與本市教育教學實際不相宜,由選用委員會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選用其他版本。

第七條 教材教輔材料選用結果應報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要將教材教輔材料選用結果在瀋陽教育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對異議進行覈查處理。經公示無異議後報省教育廳備案。選用委員會應按照選用結果編制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和教輔材料推薦目錄,經市教育局覈准後,在全市範圍內公示。

第三章 徵訂管理

第八條 市教育局組織成立市中小學教材教輔徵訂使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相關處室(單位)負責人組成,負責教材教輔材料徵訂及使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九條 教材教輔材料徵訂工作每學期開展一次。領導小組按照徵訂工作程序,組織協調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發行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徵訂工作。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在徵訂工作中負主體責任,負責統一組織,以學校爲單位統一徵訂,並彙總上報。

第十條 義務教育免費教科書(以下簡稱“免費教科書”)由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兩部分組成,提供的對象爲義務教育階段公辦、民辦學校全部在校學生。免費教科書的徵訂工作,應實事求是,以實際在校學生數爲依據,不得超數量、超範圍徵訂。應做好一年級和七年級秋季學期入學新生的摸底調查統計工作,確保徵訂數據真實、準確。納入循環使用的免費教科書,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進行發放和管理。

第十一條 學生購買教輔材料必須堅持自願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或變相強制學校或學生購買任何教輔材料,不得進入學校宣傳、推薦、推銷和搭售教輔材料。學生自願購買選用委員會選用推薦的教輔材料並申請學校代購的,學校可以統一代購(僅限購一套),做好服務,但不得從中牟利。其他類教輔材料學校不提供代購服務。教輔材料收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定價政策,據實收費。

第十二條 學校應及時覈對教材教輔材料的徵訂信息,確認無誤後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彙總覈查轄區內教材教輔材料的徵訂情況,及時提交相關發行單位,並同時提交領導小組進行彙總管理。

免費教科書徵訂總數超過學籍管理數1%的區縣(市)(一年級、七年級秋季學期除外),應瞭解具體原因,並向市教育局進行書面說明。

第四章 發行管理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負責監管教材教輔材料的發行工作。各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對進入本地區發行單位的發行行爲和服務質量加強監管。

第十四條 進入本市的教材教輔材料發行單位,需經國家、省有關部門批准和指定。教材教輔材料的出版和發行單位不得委託不具備發行資質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在本市代理髮行中小學教材教輔材料。

第十五條 學校應安排專人負責免費教科書的驗收和發放工作,接收免費教科書不足的應及時統計,並提出增補申請。學校應認真做好復學、轉學學生免費教科書的發放對接工作,復學學生應及時納入徵訂數,未徵訂的應及時申請補發;轉學學生按照“在哪裏徵訂、在哪裏領取”的原則發放免費教科書,轉學學生教材版本不同的,由學生本人書面提出申請,學校彙總後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經確認後換髮。

第十六條 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據中小學學籍信息管理系統本地在籍學生人數和學校簽字蓋章的驗收清單,對發行單位提交的免費教科書彙總表進行確認,經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同意後加蓋公章報市教育局。如對發行單位數據有異議且無法解決,應及時將原因報領導小組。

免費教科書驗收、發放和增補工作結束後,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存留免費教科書。

第十七條 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要督促各發行單位於每學期開學前完成發行工作,保證課前到書,於開學後二週內完成調劑工作。

各發行單位要遵守行業規範,杜絕在發行過程中增加內容、增刪冊次、搭售目錄外的教材教輔材料,在中小學教材發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學教輔材料。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本地區教材教輔材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學校要健全免費教科書循環使用的各項管理制度,按照標準補充更新,保證教科書在循環使用過程中達到基本的質量標準。學校要按課時計劃開齊課程,按要求使用教材,嚴禁閒置不用。學校應指導學生合理使用由學生申請代購的教輔材料。

第六章 監督機制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強化管理責任,細化監管職能,建立健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並形成長效機制。糾風部門要對本地教材教輔材料的管理和選用工作實行嚴格監管。要建立健全信訪舉報等有效機制,拓寬監督渠道。市教育局將聯合相關部門,不定期對本市教材教輔材料的綜合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建立免費教科書檔案管理制度,制定統一的免費教科書徵訂、驗收、發放和增補表格,按學期登記造冊、妥善保存備查;建立免費教科書數據覈查機制,根據全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系統實名認證的學生數和學校實際在校學生數,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徵訂、驗收和發放數據進行覈查。

建立教材教輔材料管理平臺,集教材教輔材料選用、評價、舉報投訴等功能於一體,由市和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教材教輔材料徵訂情況進行統計和管理,逐步實現徵訂工作網絡化、規範化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教材教輔選用徵訂使用工作中出現以下情形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

1.違規干預教材教輔材料選用過程和結果的;

2.選用委員會成員、學科組成員違反工作紀律的;

3.選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以外的教材及教輔材料的;

4.對《教育部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遼寧省中小學地方課程教學用書目錄》、《遼寧省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公告》刪減後供選用委員會及學科組選用的;

5.免費教科書採購過程中,違反規定超出範圍,虛報人數和提高標準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6.私自存留免費教科書,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

7.違反規定宣傳、推薦、推銷目錄外教材和教輔材料的;

8.強制或變相強制學校或學生購買教輔材料、不按規定代購、從代購教輔材料中收取回扣的;

9.違反國家及省市有關教材教輔材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爲。

對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受賄等犯罪行爲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由教育行政部門通知其所屬部門依紀依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教材教輔材料選用工作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的全程監督,充分發揮學生家長、社會人士對教材教輔材料選用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三條 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5日。本辦法由瀋陽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中小學教輔資料管理制度2

一、指導思想

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有利於推進素質教育,有利於提高中小學教育質量,有利於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和家長的經濟負擔的總體要求,切實加強中小學教輔用書審查推薦和徵訂發行環節的規範管理,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學生自願。教輔資料的徵訂必須根據學生自願的原則,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學生強制或變相強制徵訂、發行或搭售教輔資料。

2、公開公平。教輔資料的選定向社會公開,各出版發行單位公平參與競爭。杜絕發行過程中的商業賄賂和不正當交易行爲。各校在每學期開學前,應公示經市中小學教輔資料評選委員會選定推薦的《教輔資料目錄》,讓廣大學生、家長了解推薦教輔資料的版本、品種及價格,接受社會監督。

3、服務教學。本着對教育、對學生負責的精神,緊密聯繫教學實際,按照少而精的原則,選擇適合教材、適合教學、適合學生的教輔用書。

4、科學合理。堅持合理定價,總額控制,一科一輔,最大限度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和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

三、徵訂發行

1、資料選定。建立健全教輔資料准入審批制度。市教育局要建立由專家、學者、一線教師組成的教輔資料選用專家庫,採取隨機抽取的辦法抽取一定數量的專家評委組成“岳陽市中小學教材教輔資料評選委員會”,負責全市中小學教輔資料的評選。評選委員會按照高中階段3套,義務教育階段2套的標準,集體評選後向全市推薦。評選工作原則上每學年一次。

2、徵訂選用。各縣(市、區)由各學校在市評選委員會選定資料範圍內,按照“一科一輔”的原則選用一套適合本校的教輔資料向學生推薦,統一組織學生自願徵訂。

3、發行管理。教輔資料必須由具有經營發行資質的單位發行,杜絕非法、盜版、低質教輔資料進入校園。發行單位由教育行政部門採取公開招標的形式確定,原則上三年一次。

4、發行經費。開學時,由學校向自願訂購教輔資料的學生直接收費,並作爲代收費項目進入學校財務賬目後,直接向發行單位統一支付徵訂款,再由發行單位統一訂購資料。發行單位向教育部門和學校支付的發行工作經費必須按照湖南省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治理中小學教材教輔市場商業賄賂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湘治賄辦紀〔2007〕1號)文件要求,全部進入雙方財務帳戶,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發行工作經費在用於發行工作後的結餘部分,應全部用於彌補教育經費不足,並主要用於學校。

四、部門職責

1、教輔資料管理是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管好用好教輔資料是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作爲教輔資料的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認真組織中小學教輔資料的選定、徵訂發行、經費管理使用等工作。

2、物價部門要將中小學教輔用書列入中小學自願選擇收費項目,市物價局要根據市教輔資料評選委員會推薦的教輔目錄和省物價局下達的指導價格,覈定全市中小學教輔資料價格的上限標準,並向社會公佈。要加強教輔用書收費檢查監督,查處亂收費行爲。

3、財政部門要加強教輔用書的收費管理,監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教輔資料徵訂發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4、文化執法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重點打擊違法出版、印刷、發行的行爲,對非法從事教輔資料出版、印刷、發行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決予以取締和打擊。

5、發行單位必須按照市教輔資料評選委員會選定的書目發行,確保教輔資料的質量,儘量降低資料價格,保證將資料及時送達各學校。

6、監察機關、糾風部門要加強對各部門及學校教輔資料管理的監督,牽頭組織聯合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教輔資料選用、徵訂、發行及經費管理等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爲。

五、責任追究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失職責任:①教育行政部門和發行單位因制度不落實和工作疏忽把關不嚴,導致劣質或不適合教材、教學和學生的教輔資料進入校園的;②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執法不力造成非法教輔資料進入校園的;③發行單位不能及時將教輔資料送達學校的。

2、教育行政部門、發行單位、學校或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紀律責任:①強制學生徵訂教輔資料的;②統一組織學生徵訂評選委員會審定目錄以外的教輔資料的;③私自將圖書經營企業或個體書商引入學校向學生推銷教輔資料的;④要求學生到個人指定的圖書經營企業或書店購買教輔資料,從中謀利的;⑤搭售審定教輔資料之外的其它資料的;⑥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學生讀書活動,強制學生購買圖書的。上述違紀違規行爲中涉嫌經濟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3、發行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違反規定,不將發行經費列入單位財務賬戶的,一律視同“小金庫”處理,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紀律責任。

4、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不按上級要求將應當支付給學校的發行費撥付學校,用於本機關開支或挪作他用的,按截留挪用教育經費處理,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紀律責任。

六、附則

1、本辦法由市教育局、市監察局、市糾風辦、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中小學教輔資料管理制度3

一、爲規範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

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和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輔材料是指與教科書配套,供中小學生使用的各種學習輔導、考試輔導等出版物。

包括:教科書同步練習類出版物,寒暑假作業類出版物,中小學習題、試卷類出版物,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供中小學生使用的學習、考試輔導類出版物。其產品形態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

三、中小學教輔材料編寫出版管理

(一)出版單位出版中小學教輔材料必須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業務範圍。

(二)中小學教輔材料出版單位要嚴格規範對外合作行爲,嚴禁任何形式的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和一號多用等違法違規行爲。

(三)教輔材料主要編寫者應當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經驗且熟悉相關教材;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負責實施考試命題、監測評價的單位不得組織編寫有償使用的同步練習冊、寒暑假作業、初中和高中畢業年級考試輔導類中小學教輔材料。

(四)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組織開發供學生免費使用的教學輔助資源。

四、中小學教輔材料印刷複製管理

(一)出版單位應優先選擇通過綠色印刷合格評定的印刷企業印製中小學教輔材料。

(二)出版物印刷複製單位在承接中小學教輔材料印製業務時,必須事先覈驗出版單位的委託印製手續,手續不齊或無效的一律不得承接。

五、中小學教輔材料發行管理

(一)中小學教輔材料須由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發行單位發行。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從事中小學教輔材料的發行。

(二)中小學教輔材料出版發行單位不得委託不具備發行資質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發行中小學教輔材料。

(三)在中小學教科書發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學教輔材料。

六、中小學教輔材料質量管理

(一)中小學教輔材料出版、印製質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圖書質量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其他規範要求。

(二)中小學教輔材料出版、印製單位應當建立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完善中小學教輔材料質量管理機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發行的中小學教輔材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七、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管理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的指導,組織成立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委員會,下設學科組。學科組負責按照教科書選用程序對進入本地區中小學校的教輔材料進行初評排序,並提出初選意見,提交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委員會審議後進行公告。

(二)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推薦的種類主要是與本地區使用的教科書配套的同步練習冊,也可根據教學需要評議推薦寒暑假作業、初中和高中畢業年級考試輔導類教輔材料。凡評議推薦的教輔材料應控制內容容量,避免增加學生負擔。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推薦的學科、年級由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一個學科每個版本教科書配套同步練習冊送評數少於3種的,該版本該學科不予評議。

提供學生免費使用教輔材料的地方可自行確定使用教輔材料的種類和範圍,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

(三)教輔材料評議委員會要確保專業性和代表性。教輔材料的評議推薦要做到機會均等、過程透明、程序公正。教輔材料編寫人員和被評議的教輔材料出版人員不得參加教輔材料評議推薦工作。

(四)省級教輔材料評議公告結果報教育部備案,抄送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糾風辦。

八、中小學教輔材料選用管理

(一)中小學教輔材料的購買與使用實行自願原則。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中小學校或學生訂購教輔材料。

(二)各地市教材選用委員會根據當地教育實際和教科書使用情況,按照教科書選用的程序,從本省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公告目錄中,一個學科每個版本直接爲各縣(區)或學校推薦1套教輔材料供學生選用。地市教輔材料推薦結果報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學生自願購買本地區評議公告目錄內的中小學教輔材料並申請學校代購的,學校可以統一代購,但不得從中牟利。其他教輔材料由學生和家長自行在市場購買,學校不得統一徵訂或提供代購服務。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學校宣傳、推薦和推銷任何教輔材料。

九、中小學教輔材料價格管理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評議公告目錄內的教輔材料價格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主管部門要會同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列入本地區評議公告目錄的教輔材料價格監管。

(二)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評議公告目錄以外的教輔材料,由出版單位自主定價。在每學期開學前,出版單位要在本單位互聯網頁顯著位置,向社會公開所出版的所有中小學教輔材料價格情況,包括開本、印張數、印張單價、零售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十、從事中小學教輔材料編寫、出版、印製、發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侵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教科書等作品編寫出版同步練習冊等教輔材料,應依法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十一、中小學教輔材料監督管理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對羣衆舉報和反映的有關教輔材料出版、印製、發行、使用和價格中的違規情況,由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並按各自的管理職責調查處理。

(一)對違反本辦法從事中小學教輔材料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由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爲,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責任。

(二)對違反本辦法,強制或變相強制學校或學生購買教輔材料、不按規定代購、從代購教輔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規行爲,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責任。

(三)對違反本辦法,擅自或變相提高進入評議公告目錄的教輔材料定價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行政責任。

(四)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各地要建立工作經費保障機制,確保有關工作順利開展。

十三、本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行政管理職責負責解釋。